概述
代理離婚,在法律上,代理人代理的是當事人的意識和財產權,不能代理其人格權。在傳統觀念里,離婚是不可外揚的“家醜”。婚姻雙方如果不是矛盾尖銳到一定程度,絕不會選擇分道揚鑣。一些已經反目的婚姻當事人,為避免雙方見面覺得尷尬和不便,想尋找代言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於是,網路上代理離婚的廣告帖開始熱起來,引得眾人爭先點擊。那么離婚有真正的“代理”直通車嗎?代理離婚能通過合法途徑實現嗎?律師提醒離婚手續必須當事人親自辦理,非特殊情況訴訟不能“全代理”,代辦離婚存在隱患 。存在原因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的婚姻觀也從傳統單純趨向現代複雜。離婚不再是有損道德、丟顏面、敗壞社會風氣的醜事。當愛情變成仇恨,當婚姻變成桎梏時,解除婚姻是必然的。《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目前結婚非常方便快捷,使人充分體會到了結婚自由,離婚卻遠遠沒有結婚簡單,很多時候,離婚如同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耗費了當事人大量的財力、精力。郭女士結婚不到兩年,經常受到家庭暴力,不堪折磨的她決定和丈夫離婚,沒想到又因此遭到丈夫毒打。為此郭女士離家出走,獨自在外租房居住。因害怕再次遭遇家庭暴力,她想委託律師為其代辦離婚。律師告訴郭女士按照《婚姻法》和《天津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婚雙方需要親自到負責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去申請離婚登記,不可以由他人代替。即使是通過法院的訴訟方式離婚,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起訴離婚案件的第一次開庭也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郭女士不幸的婚姻給她帶來的不僅是肉體上的痛苦,更是精神上的摧殘。她擔心對方在辦理離婚的過程中,說出不堪的話或對她動手,自己又會受到侮辱和傷害。想找律師代理離婚,是因為她不想也不願面對“那個人。
離婚處置
離婚處置的是人身權和財產權。財產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離婚”或“不離婚”是人身權的一部分,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的,需要大使館和領事館見證;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其監護人可以代為行使其離婚訴訟中的人身權;確實由於病癱、傷殘、出差在外不能回來等情況,但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認可。即使司法機關準許全權代理,也存在著當事人人身權受到侵害的隱患。因為,代理人也許無法百分之百地準確表達當事人“願意離婚”或者“不願意離婚”的真實意思。代理策略
正確引導
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離婚自由。《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了離婚自由,提起離婚訴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涉及到具體的當事人則必須謹慎地行使這項權利,婚姻發生了問題,是否一定要通過離婚才能解決,需要慎重考慮。離婚,是解決夫妻矛盾的極端做法,且一個問題解決,又將產生新的問題。正確認識
正確認識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的問題。很多人認為,要是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同意離婚為要挾,這樣自己就會在訴訟中處與被動地位,簡單的說就是在財產分割上會吃虧。其實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於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法官是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的,而事實是由證據來證實的,是否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己破裂為依據,子女撫養和共有財產分割方案也是根據案情實際作出的,與誰先提出離婚無關。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願先提起離婚訴訟,從而長期處於冷戰當中。對於雙方都帶來痛苦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如果雙方怕吃虧而不提出離婚,不但對婚姻當事人雙方不利,對家庭、對社會都可能存在不穩定因素。提交證據
撰寫一份簡明合格的起訴狀並提交相關證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明確,符合法律規定,應具有可操作性。起訴狀應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和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電話、手機號碼,以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繫。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準與不準離婚的根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得出結論的。因此,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也應圍繞這幾個方面簡明扼要的撰寫,否則層次不明,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裡霧裡,適得其反。此外起訴狀應對當事人是否有子女及子女現狀作出交代,對子女的撫養要有自己的態度。對夫妻共有財產狀況也應有較詳細的表述,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也要有自己的態度(未提出訴訟請求的除外)。起訴狀應附有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條件收集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子女撫養、夫妻共有財產及分割的相關證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