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概述
離婚律師,是指主要以代理離婚案件作為主要執業工作內容的律師。作為離婚律師,當然應首先是律師,即通過司法考試,並且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取得律師執業證。除了前述條件外,作為離婚律師,還應對離婚所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有比較專門的研究和把握,並輔之以豐富的處理離婚糾紛的相關經驗。只有這樣,才能勝任對離婚案件的處理,或曰,才能更好的處理離婚案件,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和正當利益。因為離婚主要處理三個方面的問題,即離婚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因此,作為離婚律師,應按照所接受委託的事項,儘量在這三個問題上面,蒐集對客戶有利的證據,以維護客戶最大利益。
離婚因為涉及人身關係,因此,法律一般要求當事人必須到庭,當然,如果出現特殊的情況,比如住院,則醫院所出具的證明當事人確實無法到庭的證據,則當事人憑藉此證據可以不出庭,但應出具書面的關於案件處理過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問題的書面意見。
作為專業離婚律師,其工作的價值不僅在於處理當事人的糾紛,更在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矛盾,實現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離婚律師服務流程
一般來說,專業的離婚律師基本可代理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兩個流程。如是協定離婚,離婚律師的代理包括:
1、接受當事人諮詢,了解協定離婚的原因並制定協定離婚的方案;
2、代為起草離婚協定書;
3、代為調解雙方離婚,協調離婚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
如是訴訟離婚,則離婚律師的代理流程一般為以下幾點:
1、接受婚姻法律諮詢,查看是否具備離婚的條件或是否具備在某地提出離婚的條件。
當事人應向代理律師闡明離婚的原因,對方是否同意離婚,如不同意,原因何在?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是某地戶口,如一方不是,或雙方不是,應向離婚律師提交在某地的居住證明,包括暫住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等等。離婚律師會向當事人說明,如果雙方未在某地居住滿一年,則某地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離婚訴訟請求。一方只能回原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原籍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
2、根據當事人的現狀和目的,離婚律師代為起草離婚起訴狀,向轄區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請。
專業的離婚律師會根據當事人的訴求,起草民事起訴狀,將離婚的對方列為被告,提出具體的離婚訴訟請求,包括:a、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b、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財產;c、請求一方撫養雙方共同的子女,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用。等等。如果一方有證據表明對方有第三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對方有家庭暴力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則律師會在訴狀中寫明並要求對方支付相當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3、與法院溝通,確定開庭時間,與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審。
在法院送達對方當事人開庭傳票後,會確定一個開庭時間。考慮到法律的特殊要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出席,不能僅由律師一人全權代理出庭。開庭之前當事人應向單位有關部門事先請假,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當日出庭,應向代理律師說明,由律師代為向法院申請延期或改期審理。
開庭前一日,離婚律師應與當事人溝通確定開庭時的基本思路,與論辯主題,確定庭審過程的主要訴訟請求。
開庭時,離婚律師應代表當事人宣讀起訴書,提交代理詞,主動與法官溝通,就離婚雙方的事實原因闡明我方的意見。辯論過程中,應提示當事人就有關事實理由進行陳述,律師提供補充的法律規定意見。
4、審理期間離婚律師應與當事人溝通是否接受法院的調解或是否接受對方的條件並予以撤訴。
法院組織下的調解不同於雙方的協定離婚,協定離婚是自行的調解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而法院立案後的調解則是由法院出具調解書,
法院的離婚《民事調解書》即具有《離婚證》的法律效力,不須再去辦理離婚證。
如果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合好,決定不再離婚,那么當然會選擇撤訴,破鏡重圓!
5、領取判決書,就判決結果與當事人商議。
判決的結果一般是決定法院是否同意離婚,是否採納雙方對分割財產的意見。法院會依法作出裁判。如判決結果與訴求差距較大,應分析原因,與當事人共同商議是否提出抗訴請求,如提出抗訴,需要仍委託離婚律師代理,應重新簽訂新的代理協定,收取二審代理的律師費用。
服務內容
1、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2、婚前、婚內財產見證
3、代理訴前調解離婚、監管共同財產分割
4、代理國內、涉外離婚訴訟
5、代理夫妻財產的專業調查
6、代理婚外情專業調查
7、離婚子女探視權訴訟
8、代理婚姻無效、解除同居關係訴訟
9、代理重婚、虐待、遺棄刑事訴訟
10、代理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
離婚律師一般收費標準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10010元。
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
一、通過確認婚姻無效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四種)我國婚姻規定了四種無效的婚姻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具備上述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不會困難,一般通過一次訴訟便能解除婚姻關係。
二、通過撤銷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一種)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提請當事人注意,如果是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主張。超過一年的時間,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予以解決。
注意事項:
被確認無效婚姻、撤銷婚姻在財產權上有如下後果:
1.夫妻之間不發生繼承關係;
2.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較為複雜,同時會照顧無過錯方。
如果您既不能協定離婚,也不具有無效、可撤銷的情形應當通過下面的方式來解決您的婚姻問題。
三、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五種)
感情破裂是我國婚姻法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四、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的情形(十種)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