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管理,總結重點建設項目產生效益和資金運作的經驗,吸取教訓,提高重大項目決策,管理水平和運行質量,規範重大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進行後評價是建設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後評價工作是全局性工作。
第三條 後評價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發改局牽頭,審計、財政、項目建設單位參與下進行。
第四條 後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獨立、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評價類型和時點
第五條 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後評價分為綜合評價和過程評價。
第六條 綜合評價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後,對建成的項目進行投資效益及產生的影響為主要內容的評價。
綜合評價時點:一般在項目竣工驗收兩年後。
第七條 過程評價是指項目在決策後到項目竣工驗收前,根據項目目的和特定要求進行的階段性評價。
工程評價時點:根據被評價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章 評價對象與選擇重點
第八條 後評價項目在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中選擇:
(一)國家、省、市安排大中型項目中代表性的項目;
(二)對今後項目安排有指導意義的項目;
(三)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科技含量高等較特殊的項目;
(四)銀行(含世界銀行和外國銀行)信貸重大意義的典型項目;
(五)市四大班子及有關部門指定的項目。
第九條 過程評價項目的選擇重點:
(一)在建設實施中,立項條件、貸款條件、外部條件及產品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對投資可能發生較大風險的項目;
(二)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較複雜的項目;
(三)對同期建設的其他項目具有借鑑和指導作用的項目;
(四)市四大班子及有關部門指定的項目。
第四章 評價基礎與管理程式
第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評價以項目建議書、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建設單位的《項目執行報告》為基礎條件。
第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12個月,建設單位完成《項目執行報告》送發改局,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建設實施過程;項目建設實施結果及存在的問題;項目預期效益等。
第十二條 在建設單位提出的《項目建設執行報告》的基礎上,由發改局建立綜合評價備選項目庫。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過程評價以市四大班子及發改局和有關部門的建議為基礎條件。
第十四條 發改局根據評價基礎條件和評價項目選擇重點,選取評價項目,編制年度後評價及經費計畫,報市政府審批後,以發改局檔案通知被評價項目單位及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確定為綜合評價的建設項目單位,要按照市發改局評價通知要求,就評價時點前項目生產運營情況和財務效益預測等內容,提出《項目建設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後評價的實施採取以下方式:由發改局牽頭組成後評價小組進行後評價;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後評價;由發改局委託具備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後評價,評價報告由市評價小組審查確認。
第五章 評價內容與依據
第十七條 綜合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根據項目建設實施結果和生產經營情況,在全面分析、總結的基礎上,重點對建設項目的財務效益和質量等進行評價。
(一)決策評價:項目決策程式是否完善,建設條件評審是否準確,建設決策是否正確等。
(二)建設實施評價:項目建設實施程式、建設方案、項目投資、建設工期、工程質量、貸款使用等內容的變化及原因,以及對項目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項目預期效益做出預測和評價。
(三)生產經營評價:生產條件、配套能力、實際生產能力與設計生產能力進行比較,分析對生產經營的影響;產品產量、質量及市場行銷能力與《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報告》等相應內容進行比較,分析對項目生存能力的影響。
(四)財務評價:項目建成後的實際財務收益及貸款清償能力與《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報告》等相應內容進行比較,分析對項目未來財務狀況的影響。
(五)質量評價: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科學性、可操作性及其對項目的安全性的影響。
(六)國民經濟評價:項目的直接、間接費用和直接、間接效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應內容進行比較,分析對項目經濟合理性的影響。
(七)後評價計畫規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八)評價結論及建議。
第十八條 過程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根據評價時點前的實際情況,重點分析、評價項目決策的正確性和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變化情況及其影響。
(一)決策評價:同綜合評價。
(二)建設實施評價:同綜合評價。
(三)後評價計畫規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四)評價結論及建議。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後評價的依據檔案及資料:
(一)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和《初步設計》,以及其他有關項目立項、決策、建設、經營政策等重要檔案;
(二)銀行《貸款條件評審報告》、《借款契約》、《貸款項目資金配置計畫》、財務、統計報表和《貸款項目自我評價報告》,以及需代理行提供的有關檔案;
(三)建設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報告和批准檔案及有關資料;《項目執行報告》;《項目執行補充報告》;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報表等。
(四)建設項目後評價所需的其他檔案及資料。
第六章 評價報告及反饋
第二十條 後評價報告由內容提要、報告正文、評價表三部分組成。須採用《調查評價報告》標準文本格式。
第二十一條 後評價報告要求觀點鮮明,文字簡練,文本規範。
第二十二條 後評價報告的反饋目的:對提高建設項目決策及管理水平和資產質量發揮積極作用;為市委、市政府制定、調整巨觀經濟政策、投資決策提供參考;對被評價單位加強和改善生產經營管理、提高效益產生影響。
第二十三條 後評價報告的反饋對象:市四大班子、紀委、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被評價項目單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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