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人大代表享有非經特別許可不受逮捕或審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大主席團許可,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許可。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主要含義包括:(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只限於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傳訊和審判。(2)如果人大代表確屬犯罪,必須在得到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的許可後才能實施逮捕。(3)未經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許可,不得對人大代表採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監視居住等強制性措施。(4)人大代表如果因為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機關必須立即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報告。對人大代表實施逮捕或拘留,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式,否則,執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機關就是違法,應當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