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如果說法律依據就是指現行法律上有沒有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團”這個名詞的話,那么肯定說是沒有的,因為它是一項新的改革。但是法律上沒有規定,並不等於沒有法律依據,更不能說違背法律。尤其對於一項新的改革措施而言,憲法和法律的精神、基本原則、司法改革的總體發展方向等,都可以構成探索與創新的法律依據。
人民陪審團與傳統的陪審團和典型的參審制都有區別。但問題在於,陪審制度就只有採取這兩種模式嗎。必須在兩者之中選擇其一嗎。實際上這是陪審制度的一個基本問題。採取何種模式的陪審制度,都不是主觀願望所決定的,而最終取決於一個國家的歷史傳統、法律淵源以及現實的政治經濟社會條件。
各種司法民主化的改革措施,大都著眼於體現司法為民的服務理念,強調司法權面向民眾“走出去”。但“人民陪審團”則反其道而行之,強調的是將民眾“請進來”參與司法。
就中國的陪審制度的改革與發展而言,採取什麼樣的陪審模式,也必須與當前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條件相適應,必須與現階段人民民眾的心理需求和接受程度相適應,必須與中國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審判方式相適應。我們試行的人民陪審團,不同於英美的陪審團,也不完全相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因為我們試圖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兼有兩種模式優點的第三種模式。
此外,“人民陪審團”主要適用於6類疑難複雜或社會影響大、民眾關注度高的案件。例如,在備受社會關注的“李凱強案”二審中,鄭州市中院就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部分媒體代表,共同組成評審團,一起旁聽庭審。
設立陪審團是為了還民表達權。推行人民陪審團確實沒有給予陪審團實質性的裁判權,但是推行這項工作最重要的意義是讓更多公民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審判。
表現形式
陪審大致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英美的陪審團制,陪審團專司定罪,法官負責量刑;
二是歐洲大陸和我國法律規定的“參審”制,由陪審員和法官組成混合法庭,共同負責定罪和量刑。
其功能
第一,在專業的司法過程中引入普通的民眾判斷,防止法律無視社會主流價值觀的發展而固步自封。這種精神發揮到極致,就是英美陪審團實質上“廢止”實體法的權力。由於陪審團的無罪宣告“像神的聲音”一樣神聖而不可更改,所以它實際上起到了廢止那些過於嚴苛或者與社會脫節的實體法的作用。
第二,轉移責任。最終判決的責任不再由法官個人承擔,而是全部或者部分地轉移給了其他主體。19世紀的刑法史學家史蒂芬曾這樣解釋陪審團審判:“維持陪審團審判對法官比對其他社會成員更重要,它把法官從僅根據自己的意見來決定被告人有罪無罪的責任中解救出來———對許多人而言這是一種不堪忍受的沉重和痛苦。”
第三,給被告人獲得“同儕審判”的機會。按照這種邏輯,獲得“陪審”應當成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
區別特點
中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以來,一直就有一些質疑的聲音。“推行一項新的改革,存在不同的認識是正常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並不迴避這些不同的聲音。
“一些專家學者認為我們的‘人民陪審團’出處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審制,也不像日法的參審制,既不決定定罪問題,也不決定量刑問題。”張立勇坦誠地說,在法院內部,也存在著一些顧慮,主要是在“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法律依據、“人民陪審團”制度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係、“人民陪審團”意見的參考價值上有所擔心,怕制度運行中出現問題,影響法院審判工作。
“人民陪審團”與人民陪審員在權利義務上有一定區別,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擁有同等權力,參加合議並獨立發表自己的意見,“人民陪審團”成員不參與案件合議庭的評議,其發表的意見作為合議庭定罪量刑的重要參考。
“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與‘人民陪審團’有質的區別,陪審團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決定量刑,而我們現在的‘人民陪審團’可以對案件的事實和定性進行全面討論並發表意見。中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如果陪審團的意見與合議庭的意見不一致,案件就要上審委會討論,如果審委會討論後還是不一致,法院在裁判說理、判後答疑時,要更有針對性地論述。
“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核心內容,是邀請人民民眾參加庭審,進行評議,發表意見,供法院裁判作為重要參考。案件的裁判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院的審判組織還是合議庭。當“人民陪審團”的意見不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時,法院可以不採納他們的意見,這完全不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相反,還有憲法、法律上的充足依據。
‘人民陪審團’制度是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深化和發展。要在案件類型上有新的突破,擴大人民陪審團制度在社會關注度高、雙方矛盾激化、涉及民眾利益和可能判處無罪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們正在醞釀,在刑事審判領域取得一定的經驗後,將在行政、民事及執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
在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人民陪審制度上,現行的立法中沒有答案,需要我們大膽地試驗。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現成的,必須要在實踐中不斷嘗試,不斷總結,不斷豐富,在較為成熟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再形成相對完備的制度。我們開展人民陪審團制度試點工作,如果能為將來相關的立法完善提供實踐參考,就是對我們最大的鼓舞。
相關質疑
質疑1人民陪審團非驢非馬就是騾子
有人說,人民陪審團制度有一點非驢非馬。它既不同於英美的陪審團,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只是對有罪無罪和量刑多少發表意見,沒有決定權。也不同於人民陪審員,法律規定陪審員享有與法官一樣的權利。
回應:非驢非馬,也沒什麼,非驢非馬,就是騾子(張立勇哈哈大笑),騾子也是特色。一直說要人民當家做主,司法權也應該由人民來行使,人民陪審團制度從司法為民轉變為人民司法,這個轉變意義重大。
我們不僅在刑事審判,現在開始在民商事審判和行政審判上,也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去年,我們的陪審員只有幾萬人,而到目前,我們已有幾十萬人民陪審團成員了,我們的目標是爭取1000萬成員,10人中就有一個人民陪審團成員,一定要擴大範圍,讓基層老百姓,清潔工、出租司機都能成為陪審團成員。
質疑2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和平年代仍具有重大意義
去年,全省法院推行馬錫五審判方式,要求“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民事案件的一審要達到一定調解率。有人認為,馬錫五審判方式源自戰時,有特殊的時代背景,早已被淘汰。這是法治的倒退,甚至有人認為是濁流。
回應:經過兩年多的實踐,證明我們推行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正確的,是符合國情的,得到了民眾的讚賞。我們巡迴審判從2008年的1.9萬多件,到2009年7萬多件,使四五十萬當事人免受勞頓之苦,老百姓能不擁護嗎?同時,馬錫五審判方式絕不僅僅是一種巡迴審判方式,更多的是法院法官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作風,也是一種為民眾著想,為人民民眾考慮的精神,這在和平年代仍具有重大的意義。
質疑3加強監督我倒感覺手伸得不夠長
有法官認為,加強監督,會違背國家法律的兩審終審制的內在機理,不利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
回應:我有一個觀點,法院系統上下級關係很疏淡,上級法院擔心下級法院請示問題,認為講案件就是違背原則,這個想法是機械、教條、可笑的。
監督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階段,而且監督不僅僅包括案件,還包括班子建設反腐建設等多項內容。有人認為我們的手伸得有點長,有些人即便嘴上不說,心裡也是這樣想的,我倒感覺手伸得不夠長,所以把三級法院院長都叫過來,我們要一竿子插到底,採取一系列措施,把手伸到該伸的地方,伸到位。
質疑4大接訪接訪是每一位法官的職責
有一種理解認為,目前大量的涉訴信訪是熱情接待的結果,如果冷淡對待甚至抓上一批人,就不會造成大量信訪。
回應:我覺得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們一定要堅定信心。老百姓到這裡上訪告狀,是對我們的信任,如果他真要與人民為敵,他早就去報復社會了。
凡是來上訪告狀的民眾,都是對我們的信任。大家要接受這個理論,接待上訪當事人是每一位法官的職責。我們要在思想上感情上解決上訪問題,靠壓制是不行的,省法院要建設立案接待大廳,引導好、接待好上訪當事人。
質疑5裁判文書上網把審判工作置於陽光之下
有人認為,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直播是作秀。
回應:這個問題不用回答,實際上裁判文書上網的反對聲音已經越來越少。有的法院裁判文書上網量只有50%~60%。我們合理的懷疑,批准不上網的裁判文書可能有問題,所以安排紀檢小組評查辦,對不上網文書進行檢查,看看裡面是不是有不敢被人看到的因素。今年要進行庭審視頻直播,要把我們的審判工作全方位對外公開,把法院大門全方位打開,把審判工作置於陽光之下。
質疑6 調解優先美國的調解率比我們還要高
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就是“和稀泥”的原則嗎?
回應:其實調解已經作為東方經驗得到了西方的認可。在美國,法院的調解率也達到95%以上,比我們的調解率還要高。我們知道,調解本身就是一種和諧,兄弟為爭宅基地打架,如果單純判決你輸他贏,這樣結果很容易造成兄弟真正反目成為仇人,事實已經證明,調解是得到民眾認可的。
質疑7 社會法庭這個效果比我們的法官效果還好
有人說,因為現在已有司法調解,再設立社會法庭有多大必要?
回應:我們現在涉訴信訪方面的矛盾糾紛讓大家壓力很大,案多人少的問題無法解決,是不是再增加人手就能解決問題了?
這要求我們有新的思路,從以國家的法律來包攬民事訴訟的思維里脫離,靠用民間的力量來解決民間的糾紛。我們創建了“社會法庭”,這個效果比我們的法官效果還好。社會法官的辦法靈活,效果非常好,並且沒有繁瑣的程式,老百姓不用花一分錢。有的法院對這個認識不到位,說明法院對老百姓的事情缺乏責任心,我對這樣的法院院長很失望。
相關評論
“人民陪審團”並未改變現有司法權結構
隨著中國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媒體對公權力運作的監督力度也越來越大。在這種背景下,司法工作的正當性和公信力面臨重大挑戰。如何回應挑戰、緩解壓力,一直是司法改革進程中的重大議題。對此,理論和實踐給出了兩種不同的解決思路。
一種思路是強調司法的職業化,主張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通過說理透徹、閃爍專業智慧的判決來表明公正立場,回應輿論質疑,贏得公眾尊重,建立司法權威。另一種思路則是推崇司法的民主化,重視裁判的民意基礎,認為只有貼近公眾、溝通輿情,才能有效化解猜疑,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目前,各種司法民主化的改革措施,大都著眼於體現司法為民的服務理念,強調司法權面向民眾“走出去”。但“人民陪審團”則反其道而行之,強調的是將民眾“請進來”參與司法。這種“創新”,會遭遇兩類批評:一是“人民陪審團”既不決定定罪,也不決定量刑,缺乏實質功能,甚至是一種流於形式的“面子工程”。另一種批評是,“人民陪審團”在法理上出處不明,這種“民意審判”,有分散甚至削弱司法獨立審判權的危險。
前一種批評最多質疑其“創新”的意義有多大,後一種批評則涉及到司法權的結構和正當性,顯然嚴重得多。根據各方報導,河南“人民陪審團”的意見對法官只具參考作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么,這種“創新”,就僅僅是對“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的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的一種形式翻新,並沒有改變現有的司法權結構。正因為其有流於表面形式之嫌,所以也就沒觸及到根本性問題,因此還沒真正進入到後一種批評的火力範圍內。
但是,後一種批評仍然有未雨綢繆的意義。當河南省法院準備將這項改革向縱深推進時,“流於形式”的批評很可能促使改革者邁出實質性的一步,也就是明確“人民陪審團”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審判。而一旦邁出這一步,改革者就必須直面第二種質疑,為可能實質性改變司法權結構的舉措,在正當性與合法性上給個“說法”。此外,還有一系列關涉實體和程式的具體難題會隨之而來。例如,如果真的賦予“人民陪審團”實質性的權力,那么像目前這樣,以一種“選優”的方式,從基層推薦考核產生的群體中抽取陪審團成員的做法就是不妥當的——既然每一個公民都具有“人民性”,那就應該從全體公民中隨機抽取。況且,讓一個“好人團”來決定被告人的命運,也難免道德審判的危險……這些大大小小的關卡都在不遠處等待著,“創新者”究竟會走到哪一步,目前只能拭目以待。
相關解讀
解讀第三種陪審:“人民陪審團”
19世紀的刑法史學家史蒂芬曾這樣解釋陪審團審判:“維持陪審團審判對法官比對其他社會成員更重要,它把法官從僅根據自己的意見來決定被告人有罪無罪的責任中解救出來———對許多人而言這是一種不堪忍受的沉重和痛苦。”第三,給被告人獲得“同儕審判”的機會。按照這種邏輯,獲得“陪審”應當成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
至於司法民主能貫徹到何種程度,則取決於具體的制度設計。例如,法國重罪法庭的構成是3名職業法官加9名陪審員,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評議時,凡是對被告人不利的決定,如認定被告人有罪或適用法定最高刑,最少需要8票的多數。這個8票的判決規則相當值得推敲。我們來構想一下,如果3名職業法官想要按照他們自己的意見作出判決,那么他們必須爭取到至少5名陪審員的支持,而5名陪審員已經構成了9名陪審員的多數派。換言之,最終的判決結果只能由陪審員中的多數派決定,而不是為3名職業法官所操縱,以此確保司法民主真正得以貫徹。
例如,河南省高院正在力推的“人民陪審團”,既不同於英美國家的小陪審團,也不同於歐洲大陸包括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參審”,是名副其實的“第三種”陪審。近年來,司法腐敗蔓延、民眾信心低迷、涉訴上訪不斷一直困擾著我國司法系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這個時候推出“人民陪審團”,以“司法民主”作為根治司法腐敗、提振民眾信心的良藥,無疑是找對了方向。但是,“人民陪審團”是否能夠真正革除積弊、吐故納新,我們仍不免有些許的擔心。
首先,對於陪審制,中國現行法律並非沒有規定,例如,河南省高院何以繞過現成的陪審制,另闢蹊徑於“人民陪審團”?在制度成本不相上下的前提下,惟一的理由是新制度可以克服現行制度的弱點。中國目前陪審制度的主要問題在於陪審流於形式,無法真正發揮作用。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意見,“人民陪審團”的書面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議庭進行合議時,對它僅僅是“慎重考慮”。可以說,相對於法國的八票判決規則作支撐的“硬邦邦”的司法民主,甚至相對於中國現行的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團只是一種“軟性民主”。創造一種“軟性民主”與改革現有的陪審制,其成本與效果孰優孰劣?我們不得而知。
合議庭進行合議時,對“人民陪審團”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形成的多數意見或全體成員的一致意見,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或在法律允許的幅度內的,合議庭一般應當採納。合議庭意見與“人民陪審團”多數以上意見就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明顯相反的,合議庭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可以看出,改革的推動者也意識到“人民陪審團”只不過是一種“軟性約束”,這樣的規定,目的在於刻意強化這種約束。但是,“得之桑榆”的結果,卻是“失之東隅”。由於“人民陪審團”的介入,在已經“剪不斷,理還亂”的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關係中又多了一層頭緒———“人民陪審團”,而且對於其意見,合議庭“一般應當採納”。
對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審的案件,要經“庭長”批准,合議庭徵詢“公訴機關”意見。而在這一過程中,始終沒有出現的角色是“被告人”。如上所述,陪審制度的精髓之一是貫徹“同儕審判”的精神,賦予被告人選擇適用“人民陪審團”的權利則是這種精神下的必然邏輯結果。在這一點上,新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似乎並沒有超越我國傳統的陪審制。
此外,“人民陪審團”主要適用於6類疑難複雜或社會影響大、民眾關注度高的案件。例如,在備受社會關注的“李凱強案”二審中,鄭州市中院就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部分媒體代表,共同組成評審團,一起旁聽庭審。但是,作為法律外行的陪審員面對疑難複雜的案件事實,優勢一向都不明顯。抽去了“同儕審判”的精神,又無力對疑難雜症斷個明明白白,“李凱強案”中的評審團,難道只是一種“責任轉移大法”?
最後,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強當事人權利保障都應是不變的主題。我們期待著第三種陪審———“人民陪審團”能夠真正帶動“人民司法”的回歸,而不是在T型台之外走的一場民主“秀”。
專家建議
死刑案件全部適用陪審團制
人民是司法的最終法官。人民陪審團制將在全省法院刑事審判領域推廣。“實行人民陪審團制,我舉雙手贊同。”河南華昊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說,在西方發達國家,人民陪審團制已實行了多年,以美國為例,其陪審團的職能主要是定罪與非罪,適用法律量刑由法官來定。
我們的人民陪審團制雖然與其有所不同,陪審團商議的結果不能成為最終判決,但其積極作用不言而喻,可以讓更多的公民參與到司法中來,分享司法權,從而有效地起到監督作用,使判決結果做到最大公正。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一飛則認為,河南的嘗試只是“評審團”而非西方的“陪審團”。一些傳統上並非英美法的國家對待陪審團的態度值得我們借鑑。
他說,2007年,韓國在討論《關於國民參與刑事訴訟的法律》時,立法草案規定,陪審團的裁決“僅供法官參考”而不具有實質的約束力,正好是今天河南的做法。
但韓國這一立法正式通過時,被修改為:陪審團的裁決對法官具有約束力,由“評審團”改成了正式的陪審團。
他還建議,在一些重罪案件中進行陪審團實驗,比如死刑,讓評審團過渡到陪審團,這樣的改革是積極的、值得期待的。
相關案例
法庭上專設陪審團席
2010年3月25日上午,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年27歲的被告人王建強,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訴。
與以往不同的是,在庭審現場上,審判席左側,專列了陪審團席,坐著11個穿著便裝的男男女女,手裡拿著該案件的材料和一些法律規定。
這些人中,有村支書、有水錶廠廠長,還有汽車站職工、醫院保衛科長,以及其他普通市民。
開封中院刑庭法官、本案審判長趙偉特別說明:庭審結束後,請這11人對被告人王建強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應如何量刑發表意見,他們的意見將作為合議庭的重要參考。
上午10時28分,審理程式結束,審判長宣布暫時休庭,待陪審團作出裁決後,當庭宣判。
15分鐘後,由陪審團成員、開封市水稻鄉孫莊村支書丁建設作為陪審團團長,宣布了陪審團裁決結果:
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其認罪態度好,事出有因,並且是初犯,可從輕處罰;但其在案發後潛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從重處罰的考慮因素,綜合以上量刑情節,陪審團建議刑期應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
丁建設發言完畢,審判長趙偉當庭作出判決,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王建強當庭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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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團---川匯區法院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審判力量
川匯區法院從加強人民陪審團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入手,努力提高人民陪審團的業務素質和參與案件審理的積極性。該院人民陪審團自正式組建以來,已先後參與審理了各類案件,占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一定比例,出現了審判質量上升,改判率、信訪率下降的良好局面。
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團的隊伍素質,該院制定了人民陪審團工作管理辦法等制度,嚴格限定陪審團的任職條件和任職程式,要求陪審團不僅政治素質要高、道德品質要好、敬業精神要強、作風紀律要實,而且要有紮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廣泛的社會代表性。選聘的人民陪審團分別涵蓋了衛生、教育、民政、交通、鄉辦等職能部門,每位陪審團都具有某一領域的專門知識和才能,有效增強了合議庭的綜合素質。
針對人民陪審團缺乏司法實踐經驗的狀況,該院規定由政治處修訂和完善陪審工作制度,統一進行協調,審判業務庭在案件審理中具體負責管理考核,落實和尊重人民陪審團的陪審權利,有效地激發了人民陪審團的工作積極性。現該院的陪審團都能做到庭前主動閱卷、庭中主動調查、合議主動發言,同時,陪審團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生活經驗也增強了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成為川匯區法院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審判力量。
河南:法院審疑難案,可請“人民陪審團”
據新華社信息鄭州電(記者單純剛)2010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推廣“人民陪審團”制度,推進司法民主。據悉,2009年6月,河南省6箇中級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團”試點、46個基層人民法院全面推開,一個縣區須建立不少於500人的成員庫,在庫的“人民陪審團”成員達2.4萬餘人。
根據規定,各基層法院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人數不低於500人,只要是23歲至70歲的中國公民、未受過刑事處罰、身體健康、熱心並有時間參與審判活動即可。
對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審的案件,經庭長批准,合議庭徵詢案件公訴機關意見後,從“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選取20-30人,並根據各成員能否參加旁聽、是否應當迴避等情況,最終確定9-13人組成“人民陪審團”,並向他們通報案情。庭審過程中,在旁聽席設立專席,成員必須旁聽整個庭審過程。休庭後,由審判長隨機指定團長主持,即時召開會議,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量刑進行討論,以無記名方式進行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要求,類案件可以組織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當事人多次申訴或重複上訪的疑難案件等。
“截至目前,全省通過‘人民陪審團’制度審理刑事案件107起,無一起出現信訪告狀現象。”河南省高院副院長田立文說。
設立陪審團是為了還民表達權。推行人民陪審團確實沒有給予陪審團實質性的裁判權,但是推行這項工作最重要的意義是讓更多公民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