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 法國刑事訴訟法
作 者:貝爾納·布洛克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7月
ISBN: 9787562033929
開本: 16開
定價: 60.00 元
作者簡介
貝爾納·布洛克(BernardBouloc),法國著名法學家,巴黎一大(索邦大學)教授,師承著名法學家喬治·勒瓦索先生,學術領域寬廣,囊括了刑法、民法與商法等學科,充分體現了他倡導的“法學一體”的學術精神,其導師、弟子和友人稱其為“多學科全才”,刑事法學在其中占有非常突出的位置。貝爾納·布洛克除從事教學與研究活動之外,還參與法國有關法律部門的專家諮詢工作。其主要刑法學著作有:《刑法總論》、《刑事訴訟法》、《刑罰學》、《刑事預審程式》等。
圖書目錄
譯者導言
敬告讀者
導論
第一節 刑事訴訟程式的一般特徵
第一目 刑事訴訟程式相對於刑法的一般特徵
一、程式法的確定/5
二、程式法律的特別制度/7
第二目 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式,刑事訴訟程式的一般特徵
一、刑事訴訟程式與民事訴訟程式的共同特徵(組織的統一性)/11
二、刑事訴訟的特點(刑事訴訟程式與民事訴訟程式雙軌制)/20
第二節 刑事訴訟程式的歷史
第一目 控訴式訴訟程式
一、追訴的發動/34
二、刑事法院/35
三、刑事訴訟的進行與證據/37
第二目 糾問式訴訟
一、公訴的發動/40
二、預審/41
三、最終預審與開庭/41
四、抗訴途徑/42
第三目 中間時期的法律與《刑事審理法典》
一、舊制度所進行的姍姍來遲的改革/42
二、中間時期的法律/44
三、《刑事審理法典》/46
四、《刑事審理法典》之後,法國刑事訴訟程式的演變/48
第四目 刑事訴訟法典
一、法國解放後提出的各種問題/50
二、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51
三、最近時期的情況/56
第一部分 刑事訴訟的原則
第一編 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
第一章 刑事訴訟的根本原則
第一節 由超立法規範產生的原則
第一目 歐洲人權公約
第二目 憲法委員會的作用
第二節 在強化保護無罪推定的法律中宣告的各項原則
第一目 議會辯論
第二目 《刑事訴訟法典》的典首條文
第二章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第一節 舉證責任
第一目 無罪推定的意義
第二目 無罪推定的範圍
第二節 證據形式
第一目 證明手段
一、證據的類型/73
二、對證據收集的規範/74
第二目 對證據自由的限制
第三節 證據的判斷
一、原則/79
二、例外情形/80
第二編 刑事訴訟程式中的訴訟
第一章 公訴
第一節 公訴的進行
第一目 公訴的主體
一、公訴的消極主體/86
二、公訴的積極主體/88
第二目 進行公訴的條件
第三目 提起公訴的方式
一、通知書/101
二、直接傳訊/101
三、立案偵查意見書/103
四、對現行輕罪與現行重罪提起追訴的形式/103
五、事先認罪情況下的追訴/104
第二節 公訴的消滅
第一目 公訴消滅的特別原因
一、犯罪行為人死亡/106
二、大赦與刑事法律廢止/107
三、刑事和解的執行/108
第二目 消滅公訴與民事訴訟的共同原因
一、消滅公訴的特別原因/109
二、消滅公訴的正常原因/110
第二章 民事訴訟
第一節 進行民事訴訟的條件
第一目 民事訴訟的原告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訴訟原告是受害人/128
二、由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的民事訴訟/145
第二目 對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要求具備的條件
一、民事訴訟的被告人/149
二、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能力/157
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進行
第一目 受害當事人的選擇權
一、選擇權的條件與依據/158
二、選擇的不可撤銷性/164
第二目 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向刑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167
二、由刑事法院對民事訴訟進行判決/174
第三目 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延期判決(刑事置民事原狀等待)/176
二、刑事既判事由對民事訴訟的既判力/180
第三節 民事訴訟的消滅
第一目 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而消滅
一、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而消滅的原因/181
二、民事訴訟經本訴途徑而消滅產生的後果/182
第二目 民事訴訟繼公訴的“後果”而消滅
一、民事訴訟在刑事法院的時效問題/183
二、民事訴訟因刑事既判事由而消滅/186
第四節 對特定損害的受害人的賠償
第一目 對受到犯罪損害的特定受害人的賠償
一、申請賠償的條件/190
二、申請賠償的程式與判決/192
第二目 對恐怖活動受害人的賠償
一、可以獲得賠償的人/195
二、可以獲得賠償的損失/196
三、賠償的實施/196
第三目 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
第二部分 刑事訴訟的機關
第三部分 刑事訴訟的過程
附錄
……
文摘
第一章 刑事訴訟的根本原則
第一節 由超立法規範產生的原則
106.有許可權制定刑事訴訟程式規範的是國民議會,但是,就制定看來對查明犯罪行為人並對其進行審判所必要的全部規則來說,國民議會也並不享有完全的自由。因為,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設定了一個“評判法律(是否)合憲”(Constitutionnalite,合憲性)的機關,這就是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自1974年擴大憲法委員會的受案許可權以來,該委員會對有關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的審查更加經常,並且經常重申“個人自由的基本原則”。此外,法院判例在刑事訴訟法律劃定的界限內有時也承認某些特定做法(例如,由預審法官命令進行的電話偵聽、匿名作證,等等);不過,鑒於斯特拉斯堡歐洲人權法院歸結出來的處理意見,法國最高司法法院也軟化了它的判例的立場,以便法國法的規定與《歐洲保護人權公約》包含的原則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