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人薪發[1994]4號
發布日期:1994-2-1
執行日期:1993-10-1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和《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人薪發<1994>3號)檔案精神,現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資確定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從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間的職務工資,分別按講師職務工資標準的第四檔265元和第五檔285元確定。其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設站單位的類別,由設站單位(含接受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的非設站單位,下同)根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性質、工作特點、工作表現和實際工作量,比照所在設站單位同類人員確定。
二、為保證博士後研究人員正常增加工資,各設站單位應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從一九九三年起經設站單位連續兩個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對考核優秀並作出突出貢獻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經設站單位考核並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設在人事部專家司)批准,在站期間可提前晉升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晉升增加的工資,從批准的下一個月起發給。
三、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後,各設站單位應將其在站期間工資、升級考核情況介紹到接受單位,在接受單位未聘任其正式專業技術職務前,仍按在站期間確定的工資標準領取工資,聘任正式專業技術職務後,按所聘職務確定相應的工資標準,但不應低於在站期間的工資標準。凡在做博士後期間中途退站、自動離站或每一期工作時間少於二十一個月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特殊情況,經人事部專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適用於本條規定。如上述情況發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間,他們出站後的工資待遇按博士畢業生對待;如發生在第二站期間,則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後的人員對待。
四、考慮到博士後研究人員是流動的從事基礎研究、尖端技術和高技術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原規定博士後研究人員享受的補貼,作為特殊崗位津貼仍予保留。
五、今後凡遇到國家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時,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職務工資、津貼水平也應相應予以調整。
六、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本通知下達之前已工作期滿出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適用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其工資補發問題,在站期間的,由設站單位負責。
19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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