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滬人[1993]110號
發布日期:1993-7-7
執行日期:1993-7-7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三章 申請設站及博士後招收計畫
第四章 進站及進站後管理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六章 經費及管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條件
第八章 博士後聯誼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管會)《關於在部分省市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要求,為加強上海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三條 建立上海市博士後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本市博士後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作出決定。
第四條 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是管理本市博士後工作的職能部門,接受全國博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負責督促和指導各設站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博士後工作,負責擬訂本市博士後管理的有關規定,協調處理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務等。
第五條 本市各博士後設站單位,應由一名領導分管博士後工作,並落實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設站及博士後招收計畫
第六條 在全國博管會統一部署新(增)設博士後流動站時,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受理本市各單位(包括市屬和中央直屬單位)設立博士後流動站的申請,會同本市高教、科研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並送各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全國博管會審批。
第七條 本市各設站單位於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計畫。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根據各設站單位近年來工作狀況、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科研經費和住房問題的能力以及人選來源等,對計畫進行平衡,提出本市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計畫方案,於每年十一月底上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在全國博管會辦公室招收計畫下達本市後,經再次綜合平衡,正式向各設站單位下達招收計畫。在當年招收計畫未下達前, 各設站單位可先參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計畫進行安排。招收計畫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八條 本市各設站單位如當年度確實招收不到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完不成招收計畫時,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在第四季度對剩餘的招收計畫數進行調整使用,並將調整結果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本市各設站單位在完成當年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計畫後,如有留學博士回國申請進站,可不受名額限制。具備設站條件但尚未被批准設站的單位,可招收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十條 本市各設站單位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徵得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同意,在上報有關審批材料時,應註明經費來源和住房安排等情況,確保每人每年1.5萬元的日常經費、其它必需的科研經費和與本單位其他博士後相同條件的住房等。
第四章 進站及進站後管理
第十一條 凡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單位或未到工作單位報到,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周歲以下者,均可申請做博士後研究人員,具體申請辦法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招收對象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23號)有關精神執行。
第十二條 設站單位培養並授予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進本單位同學科(一級學科)的博士後流動站做博士後,對跨學科做博士後的,也要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向設站單位提出進站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研究人員登記表》一式兩份(含原件);
2、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如證書未發,可由博士生培養單位出具答辯通過的證明);
3、本學科領域的博士生導師兩人的推薦信。
第十四條 國外留學博士向本市各設站單位申請做博士後研究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1、經駐外使領館教育部門簽署意見的《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登記表》一式兩份;
2、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其他學位證明材料;
3、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兩人(至少一人是國外的)的推薦信。
第十五條 本市各設站單位組織本單位專家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提出接收進站意見後,報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核。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將結果書面通知設站單位,並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申請獲準後,到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辦理進站手續,然後憑市人事局介紹信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七條 博士後的研究課題一般應與設站單位承擔的重點項目相結合。如自己確定科研課題,需事先徵求設站單位專家的意見,並經設站單位批准。
第十八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期間,主要從事已確定的科研工作,原則上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教學任務。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十九條 博士後在站的科研工作結束時,應向所在站提交工作報告、學術論文(著作)、研究成果。所在站應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評議,提出今後業務發展方向的使用意見,同時,根據本人提出的申請,對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滿分配工作,可由本人自行聯繫,也可由設站單位向有關單位推薦,必要時也可由市人事局或人事部專家司協助聯繫,經雙向選擇後分配工作。設站單位在辦理分配手續時,需向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登記表》一式四份;
2、博士後在站期間的工作總結;
3、設站單位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評意見;
4、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有獨立人事權的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第二十一條 本市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留本市工作,由設站單位出具介紹信(註明辦妥離站的有關手續)到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辦理出站手續。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辦理分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在站期間不適宜繼續做博士後的人員,由設站單位作出終止在站工作的決定,報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備案。博士後研究人員出國(境)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逾期半年不歸者,由設站單位報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批准,按自動離站處理。
第六章 經費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市在站博士後的日常經費,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根據在站實有人數,按國家規定標準,經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撥發,用於博士後科研補助經費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費用(包括工資、獎金、公費醫療、補貼等項)。各設站單位財務部門在收到此項經費後,應及時將收據送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即終止日常經費的劃撥。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終止博士後工作,則從出站或終止工作的下一個月起停止劃撥經費。因工作需要
延長在站工作時間,須報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備案,延長期間不再下撥博士後日常經費,所需費用由設站單位負責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設站單位對博士後的日常經費須單獨立帳,專款專用。經費使用手續按設站單位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每年對設站單位博士後日常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各設站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上旬向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日常經費支出明細表和按科研、生活兩部分寫出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申請,由各設站單位按全國博管會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市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工齡計算及第一站、第二站的工資標準,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執行,由設站單位工資管理部門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補助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由設站單位財務部門或博士後管理部門按月發放,主要用於購買書籍、資料及支付房租等。
第三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隨本人一起流動。有關手續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借調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11號)、國家科委、公安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及配偶子女落戶和商品供應問題的通知》([86]國家發乾字0398號)執行。
第三十一條 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後提供兩居室帶家具的住房一套,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市博士後公寓(復旦分部、中科院上海分院分部等)僅限於博士後使用,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八章 博士後聯誼會
第三十三條 本市博士後聯誼會是博士後研究人員自發成立的民眾性組織,其負責人由博士後研究人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本市博士後聯誼會每年度的活動計畫制定後,應報送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博士後聯誼會開展活動所需經費預算,應與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商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一九九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