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勞薪字[1991]3號
發布日期:1991-1-9
執行日期:1990-10-1
失效日期:199411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勞動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
人事部《關於調整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0〕24號)下發後,不少地區、部門詢問分配到企業單位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經研究,現對博士後研究人員到企業單位工作的工資待遇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滿,分配到企業單位工作的,在被接受單位聘任正式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前,先按國營大中型企業幹部工資標準分別定為125元和132元(六類工資區),在被聘任正式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後,按所聘職務確定相應的標準工資,但均不應低於上述標準工資。
二、凡是在做博士後期間中途退站、自動離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時間少於21個月的人員(特殊情況,經人事部專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能執行第一條規定。如上述情況發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間,他們出站後的工資待遇按博士畢業生對待;如發生在第二站工作期間,他們出站後的工資待遇按企業幹部工資標準125元(六類工資區)計發。
三、本通知從1990年10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後分配到企業單位工作的,其工資補發時間從分配到企業的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