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江蘇省人事廳
文 號:蘇人辦[1996]111號
發布日期:1996-5-22
執行日期:1996-5-22
各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各市人事局:
根據國家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在江蘇省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人專發[1995]161號)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現予頒發《江蘇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希各設站單位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蘇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養造就一支高層次的跨世紀人才隊伍,促進江蘇省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根據國家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在部分省市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人專發[1992]15號)和《關於在江蘇省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人專發[1995]161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境內設立博士後流動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包括部隊院校)。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三條 江蘇省人事廳是管理本省博士後工作的職能部門,接受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負責江蘇省所有博士後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有關管理工作。江蘇省人事廳下設博士後管理處,具體負責督促和指導各設站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本省博士後管理的有關規定,協調處理本省博士後管理工作等事務。
第四條 本省各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博士後工作,並落實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設站和博士後招收計畫
第五條 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統一部署新(增)設博士後流動站時,省人事廳受理在本省範圍內的各單位(包括省屬和中央直屬單位)設立博士後流動站的申請,會同有關高校、科研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送各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審批。
第六條 各設站單位於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事廳報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計畫。省人事廳根據各設站單位近年來工作狀況,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科研經費和住房問題的能力以及人選來源等,對計畫進行平衡,提出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計畫方案,於每年11月上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招收計畫下達後,經再次綜合平衡,正式向各設站單位下達招收計畫。
在當年招收計畫未下達前,各設站單位可先參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計畫進行安排。招收計畫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七條 各設站單位如當年度確實招收不到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完不成招收計畫時,省人事廳則在第四季度對剩餘的招收計畫指標進行調整使用,並將調整結果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各設站單位在完成當年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計畫後,如有留學博士回國申請進站,可不受計畫名額限制。具備設站條件但尚未被批准設站的單位,亦可招收留學回國博士做博士後。
第九條 各設站單位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徵得省人事廳同意,在上報有關審批材料時,應註明經費來源和住房安排等情況。確保每人每年2萬元的日常經費和其他必需的科研經費和本單位其他博士後相同條件的住房等。
第四章 進站及進站後的管理
第十條 凡是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尚未安排固定工作或未回原工作單位報到,符合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40歲以下等要求者均可申請做博士後研究人員,具體申請辦法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招收對象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23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由設站單位培養並授予博士學位的博士,不得申請進本單位同學科(一級學科)的博士後流動站做博士後,對跨學科做博士後的,也需嚴格控制。
第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向設站單位提出進站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申請表》;
2、兩位本學科領域的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3、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通過博士論文的有關證明材料;
4、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出具的博士培養類別證明材料,凡屬國內委託代培、定向培養和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博士或與原單位有定向培養協定的在職博士,還必須提供委託單位、定向單位和原部隊單位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做博士後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國外留學博士向各設站單位申請做博士後研究人員,須向設站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申請表》;
2、兩位本學科領域的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3、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通過博士論文的有關證明材料;
4、《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各設站單位組織本單位專家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提出接受進站意見後將所有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報送省人事廳審核。省人事廳按照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有關規定進行複審,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設站單位,同時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申請獲準後,應到省人事廳辦理進站手續。
第十六條 博士後的研究課題一般應與設站單位承擔的重點項目相結合。
如自己確定科研課題,須事先徵求設站單位專家的意見,並經設站單位批准。
第十七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期間,主要從事已確定的科研工作,原則上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教學任務。
第十八條 在站期間不適宜繼續做博士後的人員由設站單位作出終止在站工作的決定,報省人事廳備案。博士後研究人員出國(境)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一般不應超過3個月,逾期半年不歸者,由設站單位報省人事廳批准,按自動離站處理。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十九條 博士後在出站前應向所在站提交工作報告、學術論文(著作)、研究成果等材料。所在站應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評議,並提出今後業務發展方向和使用意見,同時,根據本人申請,對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省人事廳備案。
第二十條 各設站單位為博士後研究人員辦理出站手續時,須向省人事廳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一式三份(含原件)。
2、《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審批表》一式五份(含原件)。
3、《博士後研究報告》一份。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滿分配工作,可由本人自行聯繫,也可由設站單位向有關單位推薦,必要時也可由省人事廳或國家人事部專家司協助聯繫,經雙向選擇後分配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留本省工作,由設站單位出具介紹信到省人事廳辦理出站手續;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辦理分配手續。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出站時,由設站單位發給《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聯繫卡》一式兩份,由他們到新的工作單位報到後填寫並寄回省人事廳。
第六章 經費及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站博士後的日常經費,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在站計畫內實有人數,按國家規定標準,經省人事廳按季度撥發,用於博士後科研補助經費和本人的工資等生活福利費用。各設站單位財務部門在收到此項經費後,應及時將收據送省人事廳。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即終止日常經費的劃撥。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終止博士後工作,則從出站和終止工作的下一個月起停止劃撥經費。因工作需要延長在站工作時間,須報省人事廳備案,延長時間不再下撥博士後日常經費,所需費用由設站單位負責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各設站單位對博士後的日常經費須單獨立帳,專款專用。經費使用手續按設站單位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事廳每年對設站單位博士後日常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各設站單位應於每年1月上旬向省人事廳報送上一年度日常經費支出名細表和按科研、生活兩部分寫出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申請,各設站單位按全國博管會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條件
第二十九條 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後提供必要的科研條件,包括必需的儀器設備和科研補助經費等,有條件的亦可為其配備科研助手。
第三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工齡計算及第一站、第二站的工資標準,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確定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號)執行,由設站單位工資管理部門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補助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由設站單位財務部門或博士後管理部門按月發放,主要用於購買書籍、資料及支付房租等。
第三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本人一起流動。有關手續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借調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11號),人事部、勞動部、公安部《關於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及配偶流動期間工作安置等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4]22號),國家科委、公安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及配偶子女落戶和商品供應問題的通知》([86]國科發乾字0398號)執行。
第三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後提供兩居室帶家具的住房一套,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博士後公寓僅限於博士後使用,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八章 博士後聯誼會
第三十五條 博士後聯誼會是博士後研究人員自發成立的民眾性組織,其負責人由博士後研究人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聯誼會每年度的活動計畫制定後,報送省人事廳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或省如有新的規定,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