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設站單位:
經研究,現將《江蘇省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博士後制度在培養和吸引創新型高層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強和規範博士後管理工作,促進江蘇博士後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原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江蘇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的設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和產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聘用)和管理。
第三條 博士後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改革完善制度,著力提高質量,促進產學研結合,造就創新人才。
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基地按照國家、省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和規定運行,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機構內,經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設有流動站和工作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
本辦法所稱創新基地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機構內,經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批准可以委託流動站代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和聘用流動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兼職開展技術創新工作的組織。設有創新基地的單位以下簡稱設基地單位。在區域性創新基地轄區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經省人社廳批准開展博士後工作的機構稱為江蘇省博士後創新基地分站(以下簡稱基地分站),設有基地分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基地分站單位。
在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基地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人員);流動站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兼職在創新基地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人員稱兼職產業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產業博士後人員)。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省人社廳是本省博士後管理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省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
(二)督促和指導各地區和設站(基地)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博士後工作;
(三)承辦流動站、工作站設站申報、博士後工作評估、博士後人員進出站手續、國家博士後資助經費申報和博士後公寓管理等事宜;
(四)負責創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審批或撤銷等事宜;
(五)負責省級博士後資助經費申報、評審和審批等事宜;
(六)組織開展博士後工作檢查、考核、評估、表彰等活動;
(七)指導江蘇省博士後協會開展工作;
(八)協調處理本省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務,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六條 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廳委託,負責管理本地區博士後工作站和創新基地。承擔如下職責: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特點的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負責對有關地區和單位的博士後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籌措博士後工作經費、匹配國家和省博士後資助經費、培訓管理人員等事宜;負責審核工作站、創新基地(基地分站)設立資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開展其他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助上級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博士後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博士後工作配套政策,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組織實施本地區工作站、創新基地(基地分站)的申報、考核、評估等相關工作,指導和協助工作站、創新基地做好博士後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八條 設站、設基地(基地分站)單位應當專門成立博士後工作管理機構,制定本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後人員和產業博士後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三章 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基地(基地分站)的設立
第九條 設立流動站、工作站應符合《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省人社廳根據人社部的統一部署,受理在蘇單位設立流動站、工作站的申請,在組織考察和評議後,提出初審意見,報人社部審批。
流動站、工作站增設工作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工作站一般從開展博士後工作成績優異的創新基地中推薦申報。
第十條 企業、研髮型事業單位和市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區域性單位未設立工作站的,可申請設立創新基地,並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中,研髮型單位的上一年度末淨資產值應當不低於800萬元,產業型單位的上一年度末淨資產值應當不低於2000萬元。
(二)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研發機構應具備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實驗設備,且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已取得2項以上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
(三)擁有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團隊,能提出理論創新、技術領先的博士後科研項目。專職研發人員數量應在10人以上。
(四)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建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載體,承擔國家或省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設立創新基地。
區域性單位申報創新基地,必須能組織轄區內3家以上高新技術企事業單位同時申請設立基地分站,申請設立基地分站單位的條件可以略低於本條第一款前三項的要求。
創新基地增設工作一般每年審批一次;申請增設基地分站的材料常年受理,一般每半年審批一次。
第十一條 審批創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程式是:由擬設基地(基地分站)單位提出申請,市人社局組織考察和初評審核後上報省人社廳,省人社廳組織專家評議後審定批准。
第四章 博士後人員的招收和產業博士後人員的聘用
第十二條 流動站可以招收博士後人員;學術、技術實力強,具備獨立培養博士後人員能力的工作站,經人社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人員;其他工作站應與相關學科的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人員;創新基地應委託流動站代招收博士後人員;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非設站單位或已設站單位的非設站學科,經人社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依託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後人員。
第十三條 創新基地可以根據研究項目的實際需要,聘用產業博士後人員從事技術創新工作。
第十四條 各市和流動站設站單位應在每年2月底前根據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基地擬定的博士後研究項目,按要求向省人社廳報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後人員和聘用產業博士後人員的計畫。
第十五條 已取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委託培養、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應當提交其委託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其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除特殊情況並經省人社廳並報人社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外,申請者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申請做產業博士後的人員需徵得所在設站單位的同意,在職人員還需徵得工作單位或其所在部隊的同意。
第十六條 申請到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基地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和技術創新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基地)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設站(基地)單位招收博士後人員、聘用產業博士後人員應當進行公開招聘,並組織專家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的評估、考核,同時對其個人品質、職業道德進行考察,對符合條件的,提出接收進站或聘用意見。
第十八條 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基地招收博士後人員,經設站單位審核後需報省人社廳複審。由省人社廳複審同意後將結果書面通知設站單位,並報人社部博士後管理部門備案。
申請到軍隊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按軍隊博士後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辦理進站手續。設站單位按季度將進站人員的有關材料報省人社廳博士後管理部門備案。
創新基地招聘產業博士後人員、委託非本省或軍隊流動站招收博士後人員後,須及時將有關人員聘用或進站材料報市人社局備案,由市人社局匯總後每半年報省人社廳博士後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設站單位、創新基地應當與博士後人員、產業博士後人員簽訂有關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基地)工作(聘用)期限、研究成果歸屬、工資福利待遇、違約責任等。
工作站、創新基地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人員,合作雙方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流動站應向工作站、創新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工作站、創新基地確定好博士後研究項目及招收人員等工作。工作站、創新基地應視導師指導和設備試驗等情況向流動站支付一定費用,費用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工作站、創新基地應根據自身的戰略發展目標,就博士後研究人員引進、培養和使用,以及科研項目的轉化等問題與流動站簽訂長期合作協定;流動站應加強對聯合招收工作的服務,降低工作站聯合培養博士後的成本,通過流動站和工作站的聯合,建立合作研究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條 申請招收外籍博士後人員,設站單位除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程式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核外,還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涉外工作的規定,報外事部門審批。
第五章 博士後人員和產業博士後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由設站單位具體負責。創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後人員由聯合培養的流動站設站單位負責管理博士後人員的人事、組織關係,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動站委託設基地和基地分站單位具體負責。
流動站設站單位和各市人社局應當於每年二月底前向省人社廳提交上年度博士後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博士後工作計畫。
第二十二條 設站單位按有關規定在省人社廳辦理博士後人員進站和落戶等有關手續,創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後人員由聯合培養的流動站設站單位負責辦理進站和落戶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工作站、創新基地與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人員進站後,應由流動站選派相關專業的博士後合作導師作為學術指導人,由工作站或創新基地(基地分站)選派相關專家作為項目研究指導人,共同指導博士後人員的研究工作。流動站或工作站單獨招收的博士後人員進站後,也要選派相關專家作為博士後人員的學術(項目研究)指導人。
第二十四條 工作站、創新基地(基地分站)應根據博士後人員的項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項目小組,配備專業人員參與項目研究。
第二十五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建立博士後人員的考核評估體系,制定對博士後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
設站(基地)單位應當對在站博士後人員進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博士後人員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準予出站;對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人員,予以勸退或解約。博士後人員期滿準予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根據需要,可送交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委員會評審。
工作站、創新基地與流動站聯合培養的博士後人員以工作站、創新基地為主,由聯合培養單位雙方共同負責考核。
第二十六條 產業博士後人員在創新基地的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由聘用單位具體負責。備案手續由設基地單位按市人社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產業博士後人員由設基地單位按聘用協定的有關要求負責考核。
第二十八條 流動站設站單位、市人社局應分別對流動站和工作站、創新基地的博士後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省人社廳將不定期對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的博士後考核工作等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九條 各設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單位應將博士後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範圍,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按國家和本省博士後工作有關規定執行,或按協定執行。
第三十條 博士後人員應與設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設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單位職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或按協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因項目和課題研究確需延長的,應當經設站單位批准,並報省人社廳核准備案。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後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博士後人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第三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基地)單位批准,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經設站(基地)單位批准,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第三十三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聘用)期間取得科研成果的歸屬和成果經轉讓或開發所獲得的經濟效益的分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與相關單位的協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博士後人員進站報到後,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憑省人社廳的介紹信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省人社廳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幼稚園、上國小和國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須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和博士後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報告要嚴格按照規定格式編寫。設站單位應將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涉密除外)。博士後人員出站時,設站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由人社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頒發博士後證書。
創新基地委託非本省或軍隊流動站招收的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後,設基地單位應及時將其有關出站材料報市人社局備案,由市人社局匯總後每半年報省人社廳博士後管理部門備案。
產業博士後人員聘用期滿,設基地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評定意見須送市人社局和產業博士後人員在站單位備案。市人社局每半年將本地區聘用期滿產業博士後人員的評定意見報省人社廳博士後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定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設站(基地)單位應充分利用本單位優勢,吸引優秀博士後人員留蘇工作。
第三十八條 設站(基地)單位負責在站博士後人員的思想教育。引導博士後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科學嚴謹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修養,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對弄虛作假的應予通報批評或清退,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 根據《管理規定》,應予退站的人員,由設站單位作出退站處理申請,按規定程式,報省人社廳核准備案。退站博士後人員不享受國家對博士後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
第四十條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留本省工作的,憑省人社廳介紹信等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落戶手續;到外省(市、區)工作的,由省人社廳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外省(市、區)、軍隊流動站和工作站博士後出站到本省工作的,憑人社部或有關省(市、區)、軍隊博士後工作部門介紹信,由省人社廳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研究工作期滿出站及退站的人員,應當通過全國博士後互動式網上辦公系統向設站單位提交個人申請,並按要求遞交書面材料,由設站單位統一到省人社廳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期間,設站單位或創新基地(基地分站)須按規定為博士後人員提供日常經費。博士後日常經費是用於博士後人員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專項經費。博士後日常經費分中央財政專項經費、省財政專項經費、設站(基地)單位自籌經費等。日常經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中央財政博士後專項經費,按國家規定管理使用。設站(基地)單位自籌的博士後經費由設站(基地)單位管理使用。省財政博士後專項經費由省人社廳管理,用於招收省資助博士後人員,重點資助流動站博士後人員的招收,並向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人員較多、博士後科研成果突出的流動站設站單位傾斜,具體申請資助辦法按照《江蘇省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家設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為博士後人員開展科研工作提供資助。基金資助形式分為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面上資助是對博士後人員從事自主創新研究的科研啟動或補充經費;特別資助是為鼓勵博士後人員增強創新能力,對在站期間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後人員的資助。博士後人員進站後可以申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具體申請辦法按照《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和《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省設立“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主要用於擇優資助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完成科研工作任務。其經費源於省財政劃撥的省博士後科研經費專款,由省人社廳管理。列入本計畫的博士後項目除省財政撥專款資助外,各地人社局和設站單位應按一定比例匹配經費支持。具體申請資助辦法按照《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省設立“江蘇省企業博士集聚計畫”,在站企業博士後人員為資助對象之一,擇優資助圍繞我省重點產業領域從事重大項目研發的企業博士後人員。對列入本計畫的企業博士後人員給予每人不低於20萬元的資助(免交個人所得稅),其中省級財政給予每人15萬元,地方財政給予不低於5萬元的配套資助。具體申請資助辦法按照江蘇省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設站和設基地(基地分站)單位對國家、省和地方劃拔的博士後資助經費須設立專項會計項目,專款專用。經費使用手續按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章 評估
第四十八條 省人社廳按照人社部制定的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結合本省實際,定期組織對流動站、工作站的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人社部。根據評估結果,省人社廳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給予指導;對已不具備設站條件的流動站、工作站,報請人社部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 省人社廳負責制定創新基地的評估辦法,各市按照省人社廳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創新基地的博士後工作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省人社廳。根據評估結果,省人社廳對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創新基地進行表彰,並優先向人社部推薦申報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的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對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博士後人員,省人社廳通過組織開展全省優秀博士後評選活動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各地人社局應加強日常管理,並根據本地實際開展考核、表彰等工作,對優秀的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給予獎勵,對存在問題的工作站和創新基地及時給予指導和幫助。設站(基地)單位應根據博士後工作評估指標體系,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博士後工作進行檢查,對在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整改,不斷加強和完善自身建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2日施行的《江蘇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和2008年11月17日施行的《江蘇省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