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山東省人事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山東省人事廳
文 號:魯人[1999]38號
發布日期:1999-5-19
執行日期:1999-5-19
各博士後流動站、企業博士後工作站設站單位,各市地人事局:
根據國家人事部、全國博管會《關於在山東省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批覆》(人函[1998]14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印發《山東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山東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以下簡稱全國博管會)《關於在山東省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批覆》(人函[1998]149號)和《關於在部分省市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人專發[1992]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境內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和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高等院校(包括部隊所屬院校)、科研院所、設站城市、設站開發區(科技園區、創業園區)及企業。
第三條 山東省人事廳是管理本省博士後工作的職能部門,接受全國博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負責山東省所有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省各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博士後工作,並落實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全國博管會統一部署新設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時,省人事廳受理本省範圍內(包括中央直屬單位)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後送各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全國博管會審批。
第六條 各設站單位於每年十月底前向省人事廳報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計畫。省人事廳根據全省博士後工作發展情況,匯總並提出本省招收博士後方案,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全國博管會辦公室下達國家資助招收名額,經省人事廳綜合平衡後,正式向各設站單位下達。該名額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七條 各設站單位招收留學博士回國進站,不受計畫名額限制。具備設站條件但尚未被批准設站的單位,亦可招收留學回國博士做博士後。
第八條 申請招收外籍博士後,設站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涉外工作有關規定和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之後,再按招收國內博士後的程式報批。
第九條 各設站單位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應徵得省人事廳同意,在上報審批材料時,應註明經費來源和住房安排等情況。自費招收的博士後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博士後人員所有待遇。
第十條 凡是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符合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均可申請做博士後,具體申請辦法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招收對象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2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博士後申請人向設站單位提出進站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申請表》(貼照片);
2.兩位本學科領域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3.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通過博士論文答辯的證明材料;
4.博士學位培養單位出具的博士培養類別證明材料。凡屬國內委託代培、定向培養和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博士,還必須提供委託單位、定向單位人事部門和原部隊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做博士後的書面意見,以及註明出站後分配去向的證明材料;
5.進站申請人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複印件;
6.招收項目博士後須提供全國博管辦批件。
第十二條 國外留學博士向設站單位提出進站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申請表》(貼照片);
2.兩位本學科領域博士生導師(其中至少1名國外指導教授)的推薦信;
3.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通過博士論文答辯的證明材料;
4.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簽署的推薦意見或《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登記表》。
第十三條 企業博士後還須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
2.《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定書》;
3.《企業博士後研究項目立項表》。
第十四條 各設站單位組織本單位專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然後將所有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含原件)報送省人事廳。省人事廳按照招收博士後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設站單位,同時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博士後進站後,設站單位應及時報省人事廳,以便劃撥經費。與外省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後,工作站應及時將《博士後申請表》和《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立項表》各一份報送省人事廳。
第十六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設站單位可根據其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按現行規定為其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結果報省人事廳備案。
第十七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的工齡計算及第一站、第二站的工資標準,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確定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號)執行,由設站單位工資管理部門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本人一起流動。有關手續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借調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11號)和人事部、勞動部、公安部《關於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及配偶流動期間工作安置等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4]22號)執行。
第十九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取得科研成果並經轉讓或開發獲得經濟效益,可按進站時簽定的協定分享產權和參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在站期間不適宜繼續做博士後的人員,由設站單位作出終止在站工作的決定,報省人事廳備案。博士後研究人員出國(境)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逾期半年不歸者,由設站單位報省人事廳批准,按自動離站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設站單位為博士後辦理出站手續時,需向省人事廳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一式兩份(含原件)。
2.《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審批表》一式五份(含原件)。
3.企業博士後還須提交《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意見表》一式兩份。
第二十二條 省內各有關單位在接收期滿出站的博士後時,如當年增人計畫已用完,可以先接收,再由接受單位按隸屬關係報同級人事部門追加計畫。
第二十三條 允許滿編的事業單位接收博士後,由接收單位按隸屬關係報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期滿出站並已獲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由接受單位根據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博士後到大型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研究與產品開發,提高我省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對到外商投資企業、民辦科研機構等單位工作的博士後,其人事關係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為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出站留本省工作,由設站單位出具介紹信到省人事廳辦理出站手續;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辦理分配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出站時,由設站單位發給《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聯繫卡》一式兩份,到新工作單位報到後填寫並寄回省人事廳。
第二十八條 在站博士後的日常經費,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根據在站實有人數,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經省人事廳按年度撥發,用於博士後科研補助經費和本人的工資等生活福利費用。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即終止日常經費的劃撥。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終止博士後工作,則從出站和終止工作的下一個月起停止劃撥經費。因工作需要延長在站期限,需報省人事廳備案,延長期不再下撥博士後日常經費,所需費用由設站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各設站單位對博士後的日常經費須單獨立帳,專款專用。經費使用手續按設站單位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省人事廳每年對設站單位博士後日常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家或省如有新的規定,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