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簡介
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又名交通部重點實驗室)是國家交通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我國要實現交通新的跨越式發展,關鍵在於依靠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是科技創新的平台,通過開展套用基礎研究、重大關鍵技術、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撐。實驗室-目標
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要成為解決重大交通科技問題、獲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開展交通領域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形成布局合理、特色明顯、優勢突出、機制完善,與交通科技發展相適應的重點實驗室體系。到2020年重點實驗室數量約為45個,且覆蓋交通科技重點研究方向。按照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設指南,培育2—4個力爭成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養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引進和穩定一批高層次人才,形成一支結構更加合理、創新能力更強的研發隊伍;培養或引進若干名院士,提升重點實驗室科研水平;取得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交通科研成果。實驗室-領域
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圍繞交通中長期科技發展目標,以交通科技優先發展領域為主攻方向,針對當前和未來交通建設、運營和管理中的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體系應覆蓋以下30個左右重點研究方向。公路工程類的重點研究方向:路面結構技術,高等級公路養護成套技術,特殊地質條件下的公路建養技術,長大橋、隧建養技術,大型公路工程構造物的檢測與診斷技術等。
水路工程類的重點研究方向:內河通航新技術,航道治理和疏浚技術,新型港工建築物的研製開發,大型水工構造物的檢測與診斷技術等。
材料工程類的重點研究方向:新材料開發與套用技術,交通建設和養護材料再生技術等。
運輸工程類的重點研究方向:現代物流管理技術,貨櫃運輸成套技術,多式聯運技術等。
決策支持類的重點研究方向:運輸經濟研究,決策評價方法與技術,現代交通規劃技術,土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國家港口資源與安全環境評價技術等。
交通安全類的重點研究方向:交通設施保全技術,道路安全保障技術,水上安全保障技術,車輛安全技術,交通防災減災技術,交通應急處理技術,特殊氣候條件下的交通安全技術等。
環保節能類的重點研究方向:水上油品、化學品和危險品污染監測、防治和處理技術,公路水路環保新技術,車輛和船舶節能技術,交通領域循環經濟問題研究等。
智慧型交通類的重點研究方向:空間信息套用技術,智慧型公路系統關鍵技術,智慧型航運系統關鍵技術等。
實驗室-名單
序號 | 交通行業實驗室名稱 | 依託單位 |
1 | 道路結構與材料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西安) | 長安大學 |
2 | 汽車運輸安全保障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西安) | 長安大學 |
3 | 道路結構與材料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長沙) | 長沙理工大學 |
4 | 道路結構與材料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北京) | 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
5 | 公路交通安全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北京) | 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
6 | 港口裝卸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武漢) | 武漢理工大學 |
7 | 橋樑結構工程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重慶) | 重慶交通大學 |
8 | 航海動態仿真與控制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大連) | 大連海事大學 |
9 | 船機修造工程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大連) | 大連海事大學 |
10 | 港口航道泥沙工程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南京) | 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 |
11 | 工程泥沙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天津) | 交通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 |
12 | 港口物流裝備與控制工程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北京) | 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院 |
13 | 河口海岸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上海) | 上海河口海岸研究中心 |
14 | 航運技術與控制工程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上海) | 上海海事大學 |
15 | 航運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上海) | 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 |
16 | 港口岩土工程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天津) | 中交天津港灣研究院有限公司 |
17 | 橋樑結構抗風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上海) | 同濟大學 |
18 | 隧道建設與養護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重慶) | 重慶交通科研設計院 |
19 | 長大橋樑建設施工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武漢) | 中交武漢港灣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 | 水工構造物檢測、診斷與加固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天津) | 交通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 |
21 | 水工構造物耐久性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廣州) | 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22 | 內河航道整治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重慶) | 重慶交通大學 |
23 | 船舶動力工程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武漢) | 武漢理工大學 |
24 | 長大橋樑健康檢測與診斷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南京) | 江蘇省交通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25 | 橋樑結構抗震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重慶) | 重慶交通科研設計院 |
26 | 高速公路養護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瀋陽) | 遼寧省交通科學研究院 |
27 | 智慧型交通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北京) | 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
28 | 舊橋檢測與加固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西安) | 長安大學 |
29 | 舊橋檢測與加固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北京) | 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
30 | 季節性凍土區公路建設與養護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長春) | 吉林省交通科學研究所 |
31 | 季節性凍土區公路建設與養護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哈爾濱) | 黑龍江省交通科學研究所 |
32 | 交通安全特種材料與智慧型化控制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哈爾濱)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33 | 黃土地區公路建設與養護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山西) | 山西省交通科學研究院 |
實驗室-評估
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規範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與評估工作,根據《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認定與評估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三條 認定與評估工作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組織實施。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根據行業及交通科技發展需求,由交通部發布《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導重點實驗室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符合《指南》要求並具備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的實驗室,其依託單位可向交通部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附屬檔案一),填寫《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測評表》(附屬檔案二),以上材料須一式七份報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六條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對所提交的實驗室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據此確定參加認定評審的實驗室名單並通知依託單位。
第七條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組織專家對實驗室進行現場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
第八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由交通部審定重點實驗室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 評 估
第九條 根據《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對評估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條 參加評估的重點實驗室,應填寫《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報表》(附屬檔案三)、《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測評表》(附屬檔案四),完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簡述自評過程及自評結果),以上材料各一式七份報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一條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由交通部審定評估結果並予以公布。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對優秀重點實驗室將給予重點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限期一年整改,經複評仍不合格者,將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十三條 除交通部組織評估外,各依託單位每年應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實驗室研究水平與貢獻、實驗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備案。
第四章 專家組及職責
第十四條 根據認定或評估工作需要,由交通部組建評審專家組,負責現場評審工作。各專家組由5—7名專家組成,專家從重點實驗室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設正、副組長各一名,主持現場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熟悉國內外本領域及相關領域的發展情況,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分析判斷能力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身體健康且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十六條 專家組依據《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測評表》或《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測評表》和相關檔案進行現場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專家組應確保評審過程科學規範、評審結果客觀公正。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被評審方的禮品或酬金。對違反者,給予提醒或批評,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專家資格。
第五章 現場評審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評價實驗室的運行情況,檢查與核實實驗室(或重點實驗室)所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
第十九條 專家組按照召開預備會、工作會及核實材料、現場檢查、調查詢問、專家評議等程式進行現場評審。
預備會主要明確現場評審的具體要求,確定評審日程,宣布專家組成員分工。
工作會主要聽取實驗室(或重點實驗室)負責人所作的工作報告(主要是全面、系統地總結實驗室或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情況)以及代表性成果的學術報告,並對實驗室工作提出質詢。
核實材料主要核查實驗室(或重點實驗室)相關材料,包括科研項目任務書(契約)、論文、著作、獲獎證書、科研成果、開放情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等。
現場檢查主要檢查實驗室(或重點實驗室)的管理規章、儀器設備管理和運行情況、抽查實驗記錄等。
調查詢問主要以各類專題座談會或個別訪談的形式了解有關情況。
專家評議主要是通過上述工作,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評審專家按照認定或評估指標獨立打分,綜合評價後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初稿,經與參評實驗室、依託單位交換意見後,正式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 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後,專家組應向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提交現場認定報告(一式三份)及核定後的《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測評表》,或現場評估報告(一式三份)及《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測評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或重點實驗室)及其依託單位應實事求是地提供有關認定或評估數據和資料,對弄虛作假者,將按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
實驗室-管理
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交通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交通建設和交通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開展套用基礎研究、重大關鍵技術、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提供支撐。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有條件的企業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
2、發布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
3、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與評估工作。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
2、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
3、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運行經費等條件。
4、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協助交通部做好對重點實驗室的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組織,主要職責是:
1、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研究重點和工作計畫等。
2、審議研究課題,指導開展學術活動等。
3、參與重點實驗室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採用認定方式確定。認定工作依照“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方向符合交通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具備良好的實驗場所,有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健全,運行良好,並對外開放二年以上。
2、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具備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技項目的條件。
3、擁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
4、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高校類的依託單位應有與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碩士、博士學位點。
5、依託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和運行經費,並對其科研成果有較強的轉化及套用推廣能力。
第十條 交通部將根據行業及交通科技發展需求,每2—3年發布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具備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並符合認定指南要求的實驗室,其依託單位可提出認定申請,並按有關要求提交自評報告。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研究確定重點實驗室認定結果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交流、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實行聘任制,由依託單位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重點實驗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應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於7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要加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努力實現科技資源共享,促進國際國內學術交流,鼓勵科研人員通過合作等形式積極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實行固定研究人員與流動研究人員相結合的制度,積極吸引國內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進修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注重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實驗室設備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重點實驗室的經常費用由實驗室、依託單位自籌,鼓勵重點實驗室與企業合作開展研究,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八條 依託單位應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情況應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交通部科技主管 部門每3-5年對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組織評估。評估工作按照自評估、專家現場評審與交通科技主管部門審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對優秀重點實驗室將給予重點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限期一年整改,經複評仍不合格者,將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1999年發布的《交通部重點實驗室認定辦法》(交科教發[1999]2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