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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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福建中醫學院五洲科技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每學年開學時,學院學生工作部布置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2.福建中醫學院五洲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福建中醫學院五洲科技學院是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普通 本科民辦獨立學院,座落在福州經濟繁華、交通便利的五四路上福 建中醫學院舊校區。五洲科技學院聚福建中醫學院優質的教學資 源、良好的辦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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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簡介

福建中醫學院五洲科技學院是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普通 本科民辦獨立學院,座落在福州經濟繁華、交通便利的五四路上福 建中醫學院舊校區。五洲科技學院聚福建中醫學院優質的教學資 源、良好的辦學條件。福建中醫學院是省重點建設八所本科院校之 一,2002年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結果為優秀。福建中 醫學院師資隊伍力量雄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350名,僅博士導 師、碩士導師就有218名。這些專家教授學術造詣高,醫療經驗豐 富,在國內外都享有盛譽。福建中醫學院圖書館採用了計算機管理 手段,現藏書量達51.55萬冊,極大程度地方便師生借閱。學生畢業 發給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本科生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獲得福 建中醫學院學士學位。
五洲科技學院遵循學科專業發展規律,以深化教學改革為動力,以提高教學質量為核心,調整最佳化專業結構, 現設有7個本科專業和2個專科專業。五洲科技學院設有辦公室、教學工作部、學生工作部。

福建中醫學院五洲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證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開展,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及福建省教育廳、財務廳《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教學[2007]32號)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機構與職能

五洲科技學院五洲科技學院

第四條福建中醫學院五洲科技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學院成立以院黨總支書記為組長,學生工作部負責人為副組長,學生輔導員等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六條各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以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根據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範圍內公示三天。

第三章認定範圍與條件

第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三檔,各檔比例按在校生數的9%、6%、5%進行評定。

第八條學生本人或學校能夠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學生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在351—450元之間,低於學院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且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學生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在301—350元之間,且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來自國家級或省級貧困縣農村地區,或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較低,經濟條件差,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且無其它經濟收入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四)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

(五)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六)單親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勞動力,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且親友無資助能力的;

(七)其他與以上困難程度相類似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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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學生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在300元以下,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一)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殘疾學生及貧困地區的少數民族等無直接經濟來源者;

(二)父母一方亡故、重病、離異且來自老少邊窮山區和農村的;

(三)經民政部門確認的農村低保或農村特困救助範圍的家庭子女;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五)學生家庭所在地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災禍,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六)有其他與以上困難程度相類似的情況。

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還需積極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及學院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大致相同的學生可按以下條件優先考慮:

(一)學習成績優異,在班級排名前20%或上一學年進步突出的;

(二)積極參加學院、班級集體各類活動並取得較突出成績的;

(三)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有突出表現的;

(四)擔任學院、班級主要學生幹部,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十一條學生或學校能夠證明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價值1000元以上)者;

(二)購買或長期租用電腦(計算機軟體專業除外)者;

(三)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者;

(四)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者;

(五)有抽菸、酗酒習慣者;

(六)無正當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咖者;

(七)不願參加或不能認真完成學院為其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或其它社會公益事業者;

(八)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已好轉,月平均實際生活費用明顯高於450元或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九)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者。

第四章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院認定工作組、學生工作部、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學院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髮送《五洲科技學院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五洲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需要申請認定的,要如實填寫《五洲科技學院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包括傷殘證明);已被我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只提交《五洲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必須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所提供的經濟困難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第十四條每學年開學時,學院學生工作部布置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五洲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負責收集《五洲科技學院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五條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按照我院具體認定標準,並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其程式如下:

(一)審核申請:

(1)審查內容:A、審查申請者日常消費情況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B、審查申請者在校內外接受資助的情況;C、審核申請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審查方式:A.審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B.在同班同學特別是同宿舍同學中以個別談話等方式了解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情況;C.根據需要,核查申請人在一伙食方面的月消費狀況;D.根據需要,聯繫申請人家庭所在地的相關機構和單位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對申請人進行家庭訪視。

(二)討論確定:認定評議小組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和對同學負責的態度,對審核通過的同學進行討論,根據認定條件、範圍確定出本班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生各檔次的推薦名單,報學院認定工作組評審。上報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班級人數的20%(按四捨五入法計),即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生數一般分別不超過班級人數的9%、6%、5%。

第十六條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徵得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全院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對認定工作組的答覆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我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提請複議。學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八條學院學生工作部負責匯總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的《五洲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五洲科技學院學生及其家庭情況調查表》,並進行覆核,覆核通過後,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將最終審批結果通知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各班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學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和學院認定工作組接受對認定工作的投訴,並認真核實情況,及時回復處理意見。學院學生工作部每學年將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不低於10%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在其檔案中記載不誠信記錄。

第二十條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應主動發現家庭確有經濟困難,但本人沒有提出認定申請的學生;同時鼓勵家庭經濟狀況好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自願申請退出“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檔案庫”。

第二十一條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隨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將及時對其做出調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福建中醫學院五洲科技學院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福建中醫學院五洲科技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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