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家庭子女

優撫家庭子女是指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現役軍人等所有軍人的子女。

內容介紹

2004年10月21日民政部、教育部、總政治部民發[2004]192號發布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為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的關懷,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的優待對象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第二條

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可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退役士兵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複試或錄取。

第三條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

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由省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決定可以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第四條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第五條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並不得收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條

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七條

凡是國家實施“西部開發助學工程”地區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資助標準的前提下優先享受“西部開發助學工程”的相關政策。

第八條

各類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優先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助學貸款,優先享受學校提供的困難補助和社會捐助,同時學校應優先為他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九條

各地可依據此檔案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優待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教育部、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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