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戶和客戶

主戶和客戶,中國宋代根據產業的有無劃分居民戶等的制度。有常產的稅戶,劃為主戶,無常產的僑居者,劃為客戶。

主戶

主戶根據居住地區分為坊郭主戶和鄉村主戶。坊郭主戶以常產等的多少區分為十等,鄉村主戶區分為一、二、三、四、五等。王安石變法期間又將第一等戶分為五等,產業特多的定為出等戶、無比戶或無比高強戶。一等戶占田三四頃以上,也稱上戶。他們和部分官戶、大商人組成大地主階層。第二、三等戶占田一頃到三四頃,也稱中戶,組成為中小地主階層。在宋代,全部地主階級占總人口不過百分之六七,所占土地則占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其中占總人口不過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階層,占田達百分之四五十。部分第三等戶,以及被稱為下戶的第四、五等戶和客戶,組成為農民階級。部分第三等戶和第四等戶,占田三四十畝至五七十畝,屬於自耕農民和富裕農民階層。第五等戶占田三五畝或二三十畝,靠租佃部分土地為生,屬於半自耕農民階層。在宋代,自耕農半自耕農占總人口50%左右,而所占土地僅占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三四十,並承受國家賦役的重壓。

客戶

客戶亦稱佃戶、佃客、地客、火客、火佃、小客、旁戶等。除一部分組成為城市貧民謂之坊郭客戶外,絕大多數散居農村,以租佃地主的土地為生。客戶處於農民階級的最低層。客戶在北宋初年占總人口約40%,以後逐年下降,到熙寧五年(1072)下降到最低點,占30.4%。此後又漸漸回升,到南宋亦未超過40%。宋代客戶的法律地位較前代佃客有所提高,客戶被主人傷害致死,即使是官戶也要科罪。客戶同主人的依附關係因地而異。夔州路(今四川奉節一帶)客戶不能遷移,往往隨土地買賣而轉移,客戶及其妻女都遭受主人的奴役。其他地區的客戶一般有了遷移的自由,農隙還可為他人傭雇,或從事販運活動。客戶向主戶繳納的地租以產品為主,對分制最為流行。太湖流域已出現定額地租,同時還有少量的貨幣租,宋代客戶已發生了明顯的分化。有的有了一塊田園,上升為主戶,有的發展成為佃富農,有的轉化為商販,以至成為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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