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因素
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是由一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結構和經濟制度決定的,是在客觀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選擇主體稅,一般應兼顧保證收入和調節經濟兩方面。首先必須具有充裕的稅源,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可靠。其次是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突出不同時期調節的不同,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發展階段,主體稅也不同。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於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國家的主體稅一般為農業稅。在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初期,隨著商品經濟取代自然經濟,國家主體稅一般為流轉稅。在當代一些商品生產高度發達的國家,所得稅又逐漸取代了流轉稅的主體地位。
稅制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直以流轉稅(工商稅)為主體。1983年開始實行利改稅後,開徵了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1979年後陸續開徵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加上後來開徵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與原有的集體企業所得稅,從而使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有很大提高。從此,中國的稅制結構開始轉變為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