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個稅改革即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隨著全社會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期待日漸強烈,個稅改革的呼聲也隨之高漲。改革概述
我國現行的個稅制度是一種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的各項收入進行分類,採取“分別徵收、各個清繳”的征管方式取得個稅收入。這種個稅制度一方面在客觀上造成了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的問題。另一方面對個稅的所有納稅人實行“一刀切”,而不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的輕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時,對個稅扣除標準缺乏動態管理,沒有與物價指數、平均工資水平的上升實行掛鈎,導致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呼聲時有發出。而在一些個稅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一般採取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除了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採取相應的分類外,還採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其全年的收入納入計稅範圍,以家庭為主體徵收個人所得稅早就是國際慣例。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要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之路,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便確定改革方向。2006年,這個改革方向還被寫入了“十一五”規劃。
當然,改革個人所得稅也不是孤立進行的,需要外部環境的配合。如我國個人徵信制度尚未建立,而要想中國個稅制度完善,徵信制度首先需要大力改進,讓有關部門把個人收入情況了如指掌。
此外,對於個人所得稅,政府歷來有兩個工作思路:調整稅制和加強徵收。這兩種選擇都有必要而且也都重要,並均會取得實效。但問題的複雜之處在於,兩種操作並非處於同一層面。相對而言,稅制結構的調整是基礎性的,加強征管則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行動。
改革歷史
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從1980年的800元調到現在的3500元,然而,數據顯示,占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20%,這就預示著80%的個人所得稅還是來自中、低工薪階層承擔,這就出現了所謂的“逆向調節”現象。有鑒於此,要實施差別化的個稅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現行個稅起征點,不妨把這項權力下放到各省,國家規定一個上限,譬如不超過5000元,讓各地依據當地實際收入狀況,來確實自己的起征點。個稅改革不能總在免徵額上打轉轉,似乎已達成共識。2012年3月份,一份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報告就鄭重提出了將以家庭為個稅徵收主體,個人所得稅按照綜合徵收,以此降低賦稅。實際上,以家庭為個稅徵收主體的制度,不僅比現在單純抬高免徵額更趨合理,也能讓中產階層,利用稅收扣除優惠政策,來實現合理避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1年6月30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法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修改後的個稅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這是自1994年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第3次提高個稅免徵額,2006年,免徵額從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徵額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減稅額是最大的一次。
4月,初次審議的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將起征點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將現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由9級超額累進修改為7級超額累進。6月27日,個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將超額累進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
個稅起征點提高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近期,國家行政學院經濟部原主任王建提議,個稅起征點提高到1萬元,以期在更大範圍內實現減稅,減少居民的稅負水平,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一石激起千層浪,關於個稅起征點的討論再次成為熱點。在個稅起征點從1600元增加到3500元之後,將個稅提高到1萬元,似乎順應了國民收入倍增的政策要求。但是,稅收並不僅僅是為了調節收入分配的手段,更是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因此,稅收遠遠超出了經濟的範疇。
稅收,從根本上說是公民向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府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稅收的來源及其機構。從賦稅國家理論而言,國家可以分為租金國家、稅收國家等,一個國家的財政收入如果源於資源或者有利的地理位置而獲得的租金,那么它的居民稅收對國家的貢獻可以忽略不計,從而讓國民產生“財政幻覺”,即認為國家或者政府不是由公民“供養”的,公民的福利反而依賴於政府的“恩賜”。
在稅收國家中,財政是一門公共倫理的學問,如何徵稅,收多少稅,如何開支都需要經過民意代表機構的同意,作為民意代表的議會掌握了“錢袋子”。在美國的政治制度設計中,更具有民意代表性的眾議院掌握了財政大權,美國總統無論進行戰爭或增加福利開支,都需要經過議會批准。因此,美國的財政懸崖是否發生,主要取決於歐巴馬與眾議院議長博納之間的博弈。
世界各國基本都是稅收國家,只是程度有差異而已。在美國,個稅收入占據參政收入的40%以上,因此,任何減稅或增稅都會直接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中國的個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7%左右,在將個稅提高到3500元之後,大約只有7.7%的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換言之,全國多數工薪階層達不到個稅起征點。無論從個稅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還是個稅繳納的人群來看,個稅在中國財稅體系中的地位都不高。即便將個稅起征點再提高,其邊際影響還是有限的,只是給更多的富人減稅,對調整收入結構的影響並不大。雖然有六成以上的調查者贊成提高個稅起征點,但是對稅收背後的政治經濟含義卻很少有人關注。當一個國家的公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幻覺”也會隨之產生。中國多數稅收都產生於間接稅,正因為如此,每個人都在無形之中成為納稅人,由於納稅是隱性的過程,因此,賦稅的痛感也被“隱沒”了,賦稅的痛感與公民權利意識的萌發是息息相關的。對中國而言,稅收改革的整體方向應該是彰顯個體公民對於國家的貢獻,將隱沒的稅收明晰化、公開化。
個人所得稅是公民參與政治的重要途徑,提高個人所得稅固然能夠減少公民的稅收負擔,但是也剝奪了公民參與的手段。個稅的改革不能僅僅停留在起征點這個問題上,而是要提高國民整體收入水平,讓更多的公民能夠有資格“繳稅”。從這個角度而言,個稅背後折射的是政治國民收入分配的結構性問題,只有7%左右的人才有“資格”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說明國民收入普遍偏低。
另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需要從“個人收入”向綜合性的所得稅徵收,從個體向家庭轉變,個稅徵收的對象將涵蓋工資收入、財產性收入等,從而更加公平合理的調整收入分配。
改革細節
目前,備受關注的個稅調整方案尚不為外界所知,2011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發改委主任沈衛國就呼籲,個稅調整方案應該可以拿出來公開討論。從熟悉相關情況的政府智囊處獲悉,個稅改革提高起征點已成必然,但個稅暫不按“以家庭為單位”徵稅。
其中,主要是由於包括技術等各方面客觀條件限制,所以暫時無法實行家庭為單位徵稅方法。但方案仍然確定了“以家庭為單位徵稅”為改革方向。事實上,在2011年兩會期間,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表示,很贊成“以家庭為單位徵稅”,但考慮到目前難以全面了解人們的真實收入情況,更難掌握一個家庭的全部真實收入情況,因此估計暫時無法實施“以家庭為單位徵稅”,只能逐步朝此方向努力。
暫不實施“以家庭為單位”徵稅
此前,國家相關部門一直在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其中即包含了部分個稅改革方案。
2011年3月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個稅改革引起了全社會高度關注,《草案》透露出來的訊息顯示,個稅起征點將會提高。但是否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徵稅一直未有明確信息,外界普遍認為,一般按照家庭為主體進行收稅將有效降低家庭整體稅負壓力。為此,在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王憲榕、全國人大代表劉玲、全國人大代表程恩富、全國政協委員劉克崮等分別在不同場合提出要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徵稅。
在劉克崮看來,單獨提高個稅起征點對減輕百姓負擔意義不大,未來應以家庭為單位徵收。
從熟悉內情的政府智囊處獲悉,個稅改革提高起征點已成必然,但個稅暫不按“以家庭為單位”徵稅。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3月6日在旁聽江蘇團審議時被問及個人所得稅將按個人還是家庭來徵收時,他則表示未聽說按家庭徵收的說法。
蘇海南也認為,暫時不太可能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徵稅,劉克崮則指出必須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統。
劉克崮認為,以當前中國國力,3年完全可以實現這些涉及社保、收入等方面系統的集成、完善,比如建立針對個人的信息系統。
據了解,目前以家庭為主體徵稅成為方向已經確定,這顯然對稅務等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國稅收起征點仍然一致
減少稅率級次已經被列為個稅改革的重點。
目前,扣除免徵額後,現行個稅稅制對5000元以下收入有三檔稅率,500元以下部分稅率5%,500-1500元部分稅率為10%,2000-5000元部分稅率為15%。
但從目前獲得的訊息,新方案可能會改為5000元以下部分統一適用5%的稅率。一旦訊息得到證實,這就減少了稅率級次。
目前,我國個稅實行的是9級累進稅率,稅率從5%-45%,而國際上多為4-5級稅率。
不過,為外界關注的是,個稅的起征點仍然可能按照全國統一標準來實施。
這就意味著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個稅起征點和三線、四線城市仍處於同一起跑線上。
蘇海南認為,個稅是全國統一的,各個地區不能自行制定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鄭新立也表示,全國個稅應統一,分地區制定個稅起征點尚不現實。
受益群體
儘管在全國人大今年的立法計畫中只被列入預備案項目,個稅改革還是在民眾呼聲中加快了進度。國務院常委會已原則通過了個稅改革方案,但還需相關部門進一步修改。相關人士透露,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最快在4月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6月進行二審,將可能在下半年實施。目前,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正在進一步測算和修訂上述方案。此次個稅改革共涉及三方面內容,適當提高工資薪金費用扣除額;減少稅率級次級距和全面建立納稅人單一賬戶制度。據悉,目前各方對提高個稅免徵額沒有分歧,但提高多少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綜合來看,個稅改革在減稅方面的效果,對中等收入者的益處更大。據透露,改革後或將使大部分工薪族適用最低的一級或兩級稅率,同時符合最高稅率的高收入者數量也會增加。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涉及的三項內容,除適當提高費用扣除額,調整稅率級次級距,還包括關於完善征管措施,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
未來,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將在部門信息共享、工作協同上做出規定。
具體內容是初步建立納稅人單一賬號制度,並與社會保險統籌使用。單一賬號制度通過以公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引入公安部門身份證信息校驗。此外,還將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稅信息報告制度,實施稅務和金融、工商行政部門涉稅信息的共享。
國稅總局相關官員表示,綜合稅制改革開展的最大障礙,是稅務部門缺乏納稅人真實有效的信息,無法建立電子稽徵平台,而目前稅務部門還無法獨自獲得這些信息,只有國務院通過法律法規形式規定,才能在部門間共享。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希望綜合稅制改革能充分體現人性化,把家庭成員數、家庭收入、支出情況都予以考慮。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開始著手歸集各省個人所得稅明細數據,以建立囊括全國的自然人資料庫。在此基礎上建立的納稅人單一賬戶,稅務部門只要輸入某一納稅人的身份證號碼,就可以調出此人在所有銀行的存款情況和當期收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有了這些信息,綜合稅制才能得以順利進行。
不過,高培勇認為,目前中國實行完全的綜合稅制還有難度,選擇綜合與分類結合的模式頗為可行。除一部分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之外,將其餘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範圍。分類部分繼續實行代扣代繳制,綜合部分則實行自行申報制。
大事記
時間 | 重要政策舉措 |
2011年6月30日 |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30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個稅免徵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
2011年6月27日 |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7日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維持一審時“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從2000元提高至3000元”的規定,同時將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 |
2011年3月20日 | 20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至此,備受關注和熱議的草案終於揭開神秘面紗。草案已將現行工薪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5%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範圍。 |
2011年3月2日 | 國務院常務會議今日討論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認為要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 |
2011年2月27日 |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同海內外網友進行線上交流表示,我們將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這是我們今年給老百姓辦的第一件實事。 |
2009年8月 | 國家稅務總局頒發《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 |
2008年3月 |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
2007年12月29日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
2007年6月29日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 |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徵額1600元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5年08月23日 | 在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
2005年07月26日 |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
2005年初 | 廣東財政再次對個稅起征點提高進行調研,以便為中央儘快出台稅改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
2003年10月22日 | 財政部公布了一份名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的報告,建議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採取低稅率政策。 |
2002年1月1日 | 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
1999年8月30日 | 九屆人大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
1993年10月31日 | 八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1986年9月 | 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
1980年9月1日 | 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