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活動
2000年底以來,丹增德勒仁波切為達到民族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的目的,多次密謀策劃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並散發煽動分裂國家的傳單。
一審宣判
2002年12月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實施恐怖爆炸、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丹增德勒仁波切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丹增德勒仁波切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宣判
2003年1月26日,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審因犯煽動顛覆國家罪、爆炸罪被分別判處死緩的丹增德勒仁波切,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均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丹增德勒仁波切的行為已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爆炸罪,且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據美國《2004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稱,該僧人“因為涉嫌與2002年4月發生的一系列爆炸事件有牽連而遭到逮捕,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仍在獄中。”
刑罰減刑
2005年1月2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因爆炸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丹增德勒仁波切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於當天向丹增德勒仁波切送達裁定書。
四川省高院說,丹增德勒仁波切與其同夥洛讓鄧珠多次密謀策劃在公共場所實施恐怖爆炸活動,造成1人死亡,多人輕、重傷,並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社會恐慌。同時還多次製作、散發具有分裂國家內容的傳單。
在此案的偵查、審理過程中,法務部門按法律程式出具了犯罪嫌疑人權利書,提供有關法律文書的藏文本,丹增德勒仁波切委託兩名律師為其辯護,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丹增德勒仁波切死緩執行期滿後,刑罰執行機關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呈報對阿安扎西減刑建議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丹增德勒仁波切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應予減刑。在四川省的監獄服刑,並依法受到良好對待。
外界訊息
據美國《2007年度人權報告》稱,該僧人系“一名據稱因安裝炸藥並煽動分裂國家而被監禁的高僧”。
據美國《2008年度人權報告》稱,該僧人系“著名佛教領袖”,“仍關押在四川省川東監獄”。
據美國《2009人權報告》稱,該僧人“仍然在四川一座監獄中關押,罪名是擁有武器。”
據美國《2010年度宗教自由報告·西藏宗教自由報告》稱,“2010年冬曾爆發兩次抗議活動,抗議民眾要求釋放因持有武器的指控而被關押在四川某監獄的著名佛教領袖丹增德勒仁波切。西藏有訊息稱,這些武器是一個放棄狩獵的團體留在寺廟中的。”
據美國《2012年度人權報告》稱,該僧人“因涉嫌自2002年以來‘煽動分裂’、‘非法持有槍枝炸藥’(他本人否認這些指控),在四川監獄服無期徒刑。他患有心臟病,而且循環系統出現問題。”
據美國《2013年度人權報告》稱,該僧人“據報導健康情況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