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行政刑法研究始於20世紀初的德國,之後在歐陸國家和日本得以較大發展。目前,我國的行政刑法研究基本上處於萌芽和初級階段。研究中發現,迄今為止中外學者尚未提出過"行政刑法學"的基本概念與範疇,更未有人提出系統建構行政刑法法的學科體系。本書從行政法學和刑法的雙重視角,對中國行政刑法學基礎理論和學科體系進行了較為系統的透視與建構。
首先闡述了行政刑法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緣起的邏輯起點,及其爭論百年的理論觀點和行政刑法法域的最終歸屬。接著創新性地提出了行政刑法學的學科建設,並從基本範疇、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及學科標準與體系等諸多方面對行政刑法學學科進行了系統論證,並最終將其學科性質定位於交叉學科,將其學科層次與地位定位於同刑法學或行政法學相併列的二級學科,並初步構建了行政刑法學的學科體系,系統闡述了同其他部門法學之間的關係。
接下來從巨觀、中觀和微觀等方面對行政刑法規範的創製與發展進行了認真深人的探討和分析,尤其提出了行政刑法規範由行政刑法的法律概念、行政刑法的基本規則和行政刑法的基本原則三部分構成的觀點,並將行政刑法的法律概念劃分為涉人、涉物、涉事等三個方面,將行政刑法規則的基本結構設計為行為模式與法律後果,將"罪刑法定"和"罪刑相當"相應地發展為"罪責法定"和"罪責相當",且深人討論了行政刑法規範的制定程式、基本內容、制定原則和技術要求。
在行政犯罪的認定與分類一章申,認真研究了行政犯罪的基本範疇與特徵,提出了行政犯罪構成的新三要件說,即行政犯罪行為、行政犯罪主體和行政犯罪罪過,並系統研究了行政犯罪的類型、罪名與形態。
在行政刑法責任的承擔與實現一章中,認真研究了行政刑法責任的基本範疇,深入分析了實現行政刑法責任的基本內容與形式,以及行政刑法責任的具體裁量、實現與終結。
最後從我國行政刑法的建設與完善的實際需要出發,全面搜尋勞教立法改革的根本出路和切人點,具體從勞教制度的歷史移位、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出台後所遇到的腿槍局面,以及因勞教立法改革方案選擇時的價值衝突所面臨的重重困境,甚至對陷人這種困境根本原因的尋找、犯罪概念定性與定量對我國目前兩大制裁體系的影響等方面進行了深人分析,並提出了行政刑法規範的整合、現實設計與未來重構的系統方案,力圖尋找一條從根本上協調和解決我國傳統刑法與行政刑法穩定性與易變性矛盾衝突的有效途徑,以實現行政刑法中人身自由罰司法化的基本目標,真正推動和增強行政法與刑法兩種不同法律規範的相互銜接、協調與配合。最終促進和完善我國行政刑法學的學科建設與理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