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研究擬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指導地方公安機關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組織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組織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和指導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簡介

交管局交管局

研究擬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指導地方公安機關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組織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組織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和指導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現有處級機構為七個,分別是辦公室、秩序管理處、公路巡警指導處、事故對策處、車輛管理處、隊伍建設處、科技管理處。

公路巡邏民警隊警務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路巡邏民警隊警務工作,維護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治安秩序,保障公路巡邏民警隊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承擔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交警大隊、交警中隊(含公路交警中隊、鄉鎮交警中隊)和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隊。
第三條公路巡邏民警隊警務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科學、高效、規範、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省級公安機關應當科學規劃公路巡邏民警隊的布局,按照所在地區交通安全狀況、所管轄公路的通車裡程等情況設定公路巡邏民警隊,並根據公路通車裡程、交通流量、人口、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交通安全狀況等綜合因素配備警力。
具體配備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
第五條公路巡邏民警隊實行等級評定製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公路巡邏民警隊可以根據需要配備交通協管員。
交通協管員的招錄、培訓、使用、考核等相關管理規定,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七條公路巡邏民警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三)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
(四)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或者受理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業務;
(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六)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隱患;
(七)先期處置公路上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按照有關規定查緝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九)接受民眾求助;
(十)實施交通應急管理;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路巡邏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採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收繳物品以及檢驗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公路巡邏民警因搶救事故受傷人員、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需要,可以優先使用公路上通行的車輛,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交通事故等情形,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巡邏民警隊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實施交通管制。
實施交通管制,應當在現場設定警示標誌、指示標誌等,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第十一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接受治安、刑偵等部門的業務指導,並與治安、刑偵等部門在案件移交、處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協作配合機制。
治安、刑偵等部門對公路巡邏民警隊按規定移交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

第三章 公路勤務

第十二條公路巡邏民警隊實行巡邏執勤與定點執勤相結合的勤務方式,並可以依法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對公路通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三條公路巡邏民警應當嚴格執行勤務制度,不得脫崗、漏崗,不得隨意改變勤務路線和執勤時間。
第十四條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研究建立區域警務協作機制,實行聯合勤務制度。
第十五條公路巡邏民警執勤執法時應當執行下列任務:
(一)在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注意觀察公路通行情況,檢查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設施等是否完好;
(二)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通行秩序;
(三)依法制止、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四)受理公民求助和報警,先期處置公路上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救助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的民眾;
(五)控制被指控有犯罪行為或者現場作案嫌疑的人員,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六)根據上級指令處理其他情況。
在盤查可疑人員、機動車或者在先期處置公路上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過程中執行詢問、檢查、抓捕任務時,應當至少由兩名民警進行,並明確警戒和檢查查任務分工,做好警戒,確保全全。
第十六條公路巡邏民警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應當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執勤執法時應當穿著反光背心,遵守下列安全防護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定點執勤以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根據通行條件和交通流量,選擇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和不影響自身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放置發光或者反光警告標誌、警示燈、錐筒等安全防護裝備;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應當通知前方執勤站點組織攔截,不得站在車輛前方強行攔截,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對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等危險人員乘坐、駕駛機動車逃逸,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的,可以駕駛機動車追緝,並應當及時請求支援。
第十七條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時,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結合實際制定交通警衛工作方案,按照警衛級別採取相應警衛措施。
第十八條公路巡邏民警隊可以在省際、市際、縣際交界處設定交通安全執法服務站(點),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第十九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接到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應當及時命令就近公路巡邏民警趕赴現場。接到事故報警後,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民警白天應當在5分鐘內出警,夜間應當在10分鐘內出警。
第二十條盤查可疑人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被盤查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儘量讓其背對開闊面;
(二)對有一定危險性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先將其控制再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實施盤查;
(三)盤查時由一人主問,另一人負責警戒,防止被盤查人或者同夥的襲擊;
(四)盤查過程中應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盤查人的身份、體貌、衣著、行為、攜帶物品等可疑之處,隨時做好應對突發情況的準備;
(五)當盤查對象有異常舉動時,民警應當及時發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動作並做好自身防範,可以依法視情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條對可疑機動車進行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揮駕駛人停車,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熄滅發動機並打開車窗,拉緊手制動,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後將雙手放在方向盤上,確認安全後責令其下車,必要時應當暫時收存車鑰匙。如車上有其他人員,應當責令其下車等候;
(二)對人員進行檢查並予以控制;
(三)查驗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和號牌,並通過公安信息系統進行查詢比對;
(四)查驗機動車外觀、鎖具、發動機和車架號碼等;
(五)檢查車載貨物和車內物品。
檢查可疑機動車時,負責警戒的民警應當站在可以直接注視車內駕駛人和乘車人、保護負責檢查的民警的位置,並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視駕駛人和乘車人,防範其突然襲擊。
駕駛人逃逸的,應當立即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請求部署堵截、追緝。
第二十二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建立健全勤務監督制度,確保各項勤務有效實施。
第二十三條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隊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和服務區以及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交通擁堵的路段設定執勤崗位。
除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線上採取擺放路障、錐筒、交通標誌等方式,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交通安全檢查。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制定應對、處置自然災害、惡劣天氣、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擁堵、交通肇事逃逸、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盤查違法嫌疑人員、對可疑機動車進行檢查等工作預案,定期組織民警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五條因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交通中斷時,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分級啟動應急機制,進入應急狀態,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公路巡邏民警隊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做到快速出警、快速施救、快速勘查現場、快速處理、快速恢復交通,事故現場必須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和現場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除發生大範圍霧霾、道路長距離結冰以及其他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的情形外,不得因天氣原因實施封閉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
實施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採取警車帶道、限速行駛等方式,引導車輛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條實施交通管制措施可能影響周邊道路交通的,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隊應當及時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通報相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並組織疏導、分流。

第五章 現場處置

第二十九條公路巡邏民警執勤時應當攜帶警棍、催淚噴射器、手銬、警繩等驅逐、制服、約束性警用器械。按照上級指令執行查緝暴力犯罪嫌疑人及其駕駛、乘坐的車輛等任務時應當攜帶槍枝、彈藥等警用武器,並穿著防彈衣、佩戴防彈頭盔。
第三十條對公路上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應當視現場情況採取下列先期處置措施:
(一)保護現場並設定警示標誌,疏導交通,必要時使用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等有關證照;
(三)檢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物品,配合組織追緝、堵截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四)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疏散民眾;
(五)對現行或者在逃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可以依法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六)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案情;
(七)向治安、刑偵等部門或者案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移交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和物品。
第三十一條公路巡邏民警在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當先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應當立即予以扣押;
(二)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在確保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得到有效控制後實施;
(三)實施押解、訊問時,應當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依法採取有效約束措施,防止其脫逃或者行兇。
第三十二條對堵塞交通等群體性事件,應當視現場情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迅速了解事件起因、規模及影響交通的程度,及時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同時勸告民眾離開現場;
(二)向民眾宣傳有關法律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勸說工作;
(三)在現場外圍設定警戒線,控制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
(四)在處置過程中,應當堅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強制措施,注意防止誤傷他人,保護民警自身安全。
第三十三條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視現場情況採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一)設定警戒區和警示標誌,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公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實施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避免發生交通擁堵;
(二)收集證據,尋找證人;對有人員傷亡、公路設施損壞的事故,應當立即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通知衛生行政、交通運輸、安全監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門趕赴現場處置,及時實施封閉道路、疏散過往車輛、人員和控制現場等措施,並協助有關部門搶救受傷人員。因搶救傷員需要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或者記錄受傷人員的位置;受傷人員被送往醫院的,應當記錄醫院名稱、地址及受傷人員基本情況;
(三)在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民警到達現場前,指揮疏導車輛、人員繞行;
(四)控制交通肇事駕駛人,如有逃逸,及時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布控查緝。
第三十四條遇涉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事故,應當立即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通知衛生行政、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監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門趕赴現場處置,實施封閉道路、疏散過往車輛、人員和控制現場等措施,禁止無關車輛、人員進入現場。在環境保護、安全監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門消除險情後,公路巡邏民警方可進入現場。
第三十五條對自然災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應當視現場情況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立即向上級或者指揮中心報告;
(二)維護現場秩序,指揮救災車輛優先通行;
(三)搶救遇險民眾,保護財產;
(四)對造成道路交通中斷的,指揮疏導車輛、人員繞行。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六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建立民警執法考核制度,綜合考核民警的執勤執法工作量、執法質量、執法效果以及執法紀律遵守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配備專(兼)職法制員,審核案件、檢查執法質量、評析執法效果,對發現的執法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十八條有條件的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為民警裝備音像記錄設備,對民警的執勤執法全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記錄。
第三十九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建立執法回訪制度,定期回訪交通事故當事人,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設定警務公開欄,公開民警姓名、照片、警號、職務、崗位職責、辦事程式、處罰依據、收費標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一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定期開展警營開放活動,向公眾介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聽取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公路巡邏民警在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離崗位;
(二)違反規定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
(三)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單據;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
(五)不使用規範用語、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民眾或者吃拿卡要;
(六)不消除交通違法狀態即放行車輛。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公路巡邏民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公路巡邏民警隊及其上級公安機關,不得向民警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隱瞞不報或者謊報應當上報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擁堵等情況。
違反上述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公路巡邏民警隊及其民警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聘請社會監督員,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預防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條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政府成立交通安全領導機構、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領導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十七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區交通安全形勢,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主要原因以及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的規律特點,科學制定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對策、措施和意見。
第四十八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協調本地區農村基層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九條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隊可以聘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收費、養護職工為交通安全員,協助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勸阻和舉報交通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聯合有關職能部門,定期排查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消除安全隱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議。
第五十一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督促本地區企事業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校車等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監管。

第八章 科技信息化套用

第五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公安信息化總體規劃下,制定公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規劃意見。
第五十三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掌握本地區道路、人口、機動車、駕駛人數據和村莊、學校、運輸企業分布以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情況,並及時錄入有關信息系統。
第五十四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建立交通信息發布制度,通過多種渠道發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為公眾提供交通出行信息服務。
第五十五條有條件的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通過公安網路實行網上辦公,配備可以實時查詢、處理交通違法信息的無線移動執法終端設備。
第五十六條在道路交通事故多發、交通安全隱患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多、機動車流量較大的路口、路段應當設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
第五十七條對具有計量功能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檢驗。
第五十八條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隊應當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共享公路監控信息資源。
道路交通卡口監控信息應當與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警種共享。

第九章 警務保障與內務管理

第五十九條公路巡邏民警隊的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全額保障,編制應當納入公安機關編制保障計畫。
第六十條公路巡邏民警隊營房建設應當滿足交通違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和駕駛證管理、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等業務需要。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標準為公路巡邏民警隊配備必要的警用車輛、武器、警械、計算機、通信器材、反光背心、防護裝備、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測速儀、酒精檢測儀等裝備。
執勤警用汽車應當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攔車破胎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
第六十二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建立政治學習、值班備勤、裝備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建立崗位練兵制度,定期組織開展交通管理業務、科技套用、警務技能的學習訓練。
第六十三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保持車輛車況良好、停放有序,裝備齊全有效,通訊暢通。
非執行公務不得使用警用裝備和警用車輛。
槍枝、警械的管理、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設定統一的外觀標識。辦公場所保持整潔、有序。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本規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3日發布的《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範》(公安部令第58號)同時廢止。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一節辦理初次申領業務
第二節辦理增加準駕車型申領業務
第三節辦理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四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三章辦理換證、補證和註銷業務
第一節辦理換證業務
第二節辦理補證業務
第三節辦理註銷和恢復駕駛資格業務
第四章辦理滿分考試和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六章考試要求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初次申領和增加準駕車型為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以及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換髮、補發機動車駕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初次申領和增加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準駕車型科目一考試、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教育和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設定受理崗、考試崗和檔案管理崗。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請決定書》。
第五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資料庫規範和信息代碼標準建立計算機資料庫。按照機動車駕駛證信息採集和簽註標準,將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列印有關證、表。按照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印章標準使用印章。
第二章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一節辦理初次申領業務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符合規定。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並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收存相關資料,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
4、因計算機網路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存在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二)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三)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籤名,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以下簡稱《准考證明》)編號,並製作、核發《准考證明》;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1次。
(四)受理崗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經駕校培訓的,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並在預約科目三考試時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五)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籤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1次。
(六)受理崗覆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收回《准考證明》,確認核查結果,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在科目三考試合格後1個工作日內,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七)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七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考試成績表原件。
(五)《准考證明》原件。
(六)經駕校培訓的,還需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原件。
 
第二節辦理增加準駕車型申領業務
第八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增加準駕車型申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機動車駕駛證,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駕齡和累積記分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和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是否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符合規定的,受理崗、考試崗、檔案管理崗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流程和具體事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業務。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受理崗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範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第十條車輛管理所在受理增加準駕車型申請至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期間,發現申請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吊銷、撤銷,或者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和中型客車準駕車型,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車輛管理所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距原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90日,或者已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應當合併辦理增加準駕車型和有效期滿換證業務。
車輛管理所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原機動車駕駛證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扣留或者暫扣的,應當在駕駛證被發還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辦理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十一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的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確認初次領取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時申請人已年滿18周歲。申請人屬於復員、退伍、轉業的,還應當審核其復員、退伍、轉業證明,並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二)受理崗對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或者申請兩種以上準駕車型,其中之一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三)對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四)考試崗對已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的申請人,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考試科目一,按照第五項規定考試科目三。
(五)受理崗覆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六)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二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範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二)經過考試的,還需收存考試成績表原件。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但屬於復員、退伍、轉業的,應當收存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和復員、退伍、轉業證明複印件。
 
第四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第十三條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人,有居留許可的應當向居留許可簽發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沒有居留許可但持有有效簽證的應當向出具住宿登記證明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應當向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華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應當向居住、暫住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同時審核申請人所持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核其中文翻譯文本。申請人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不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二)受理崗對持有與我國簽訂互相認可機動車駕駛證協定國家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或者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免於考試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受理崗、考試崗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分別預約、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或者申請兩種以上準駕車型,其中之一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受理崗、考試崗還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別預約、考試科目三;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進行考試。
(四)受理崗覆核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五)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五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本規範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資料。
(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中文翻譯文本原件。
第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領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入出境身份證件、年齡及身體條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檔案、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審核其中文翻譯文本。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審核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屬於駕駛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的,還需審核其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對申請人以前的入境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後再申請;在中國境內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記錄的,不予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在《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經辦人意見”欄內簽字或者簽章。
(二)受理崗組織申請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學習完畢的,在《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參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情況”欄內簽字或者簽章。製作並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告知申請人臨時駕駛許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七條下列資料存入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檔案:
(一)《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原件。
(二)入出境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還需收存中文翻譯文本複印件。
(四)年齡及身體條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五)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收存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複印件。
第三章辦理換證、補證和註銷業務
第一節辦理換證業務
第十八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願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的,還應當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暫扣、註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屬於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願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的,還應當核查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時,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願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業務時,對同時申請辦理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換證業務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合併辦理;對申請人因戶籍遷移、不在暫住地居住或者部隊調動等原因,無法提交居住、暫住證明的,由申請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上寫明原因後予以辦理,並告知其應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到居住、暫住地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入換證。
第十九條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屬於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的,還需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屬於有效期滿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願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還需收存原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未按照規定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或者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換證的,還應當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信息、機動車駕駛證信息、累積記分情況,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暫扣、註銷、吊銷、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車輛管理所檔案管理崗每個工作日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下載和列印本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證轉出信息,並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時,發現因入伍、退役、更換護照、身份證號碼變更等原因造成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的種類、號碼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核對機動車駕駛人姓名、年齡、照片等信息,確認申請人姓名、年齡、照片等信息與駕駛證登記的駕駛人信息相符的,應當予以辦理,同時變更相關信息。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業務時,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90日的,可以同時辦理有效期滿換證業務。
第二十一條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原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四)屬於申請人在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未按照規定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或者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換證的,還需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第二節辦理補證業務
第二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補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申請人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換證的,還應當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暫扣、註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車輛管理所辦理補證業務時,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時辦理有效期滿換證業務。
第二十三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屬於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換證的,還需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的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將機動車駕駛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遞至車輛管理所處理;機動車駕駛證屬於本行政轄區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核發的,轉遞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處理。
車輛管理所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恢復原機動車駕駛證信息,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收回的機動車駕駛證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第三節辦理註銷和恢復駕駛資格業務
 
第二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申請註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和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並出具註銷證明。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註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檔案管理崗審核並收存機動車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符合規定的,錄入註銷信息。
(二)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但未按照規定申請註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審核並收存相關證明。符合規定的,錄入註銷信息。
(三)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由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註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或者計算機管理系統依法自動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時,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每月從計算機管理系統下載和印表機動車駕駛證註銷信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有條件的,可以通過信函、手機簡訊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機動車駕駛證作廢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機動車駕駛人的姓名、檔案編號,註銷原因和註銷時間。
第二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恢復駕駛資格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申請崗(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確認申請人因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而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2年,且符合原準駕車型的允許準駕的年齡條件。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以及是否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收存相關資料,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
(二)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在預約考試憑證上應當告知申請人恢復駕駛資格的截止時間。
(三)考試崗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考試科目一。
(四)受理崗覆核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考試合格後1個工作日內,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五)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三十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考試成績表原件。
第三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受理恢復駕駛資格業務後,應當及時安排科目一考試。申請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註銷後兩年內完成考試,逾期未完成考試的,終止恢復駕駛資格。在申請時或者考試期間,申請人超過原準駕車型允許的準駕年齡或者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考試合格後核發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考試合格後,按照其申請的準駕車型核發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註銷後,機動車駕駛人已重新申領了機動車駕駛證,但尚未取得新駕駛證且原駕駛證註銷未滿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終止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恢復原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管理所退辦重新申領業務,受理恢復駕駛資格業務。重新申領時科目一考試已經合格的,考試成績有效,受理後恢復駕駛資格。重新申領時科目一考試未進行或者未合格的,受理恢復駕駛資格後經考試科目一合格的,恢復駕駛資格。
第四章辦理滿分考試和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組織累積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並做好教育記錄。對已接受教育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出具接受教育的憑證。
第三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滿分考試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憑證。符合規定的,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預約科目一考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預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二)考試崗按照本規範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考試科目一,按照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考試科目三。
(三)受理崗審核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清除記分分值,列印並出具《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到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申請人持有其他車輛管理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6小時內將其滿分考試信息傳遞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四)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收存的考試成績表原件,在下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銷毀。
車輛管理所檔案管理崗每個工作日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下載和列印本轄區內機動車駕駛人異地違法滿分考試信息,清除記分分值。收存列印的異地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在下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銷毀。
第三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累積記分情況,以及是否具有註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符合規定的,錄入相關信息,列印回執交申請人。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在下一次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日期結束後銷毀。
第三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延期換證、延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延期事由證明、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出具延期換證、延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回執,告知申請人延期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收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身份證明複印件、延期事由證明複印件,在申請人辦理期滿換證或者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銷毀。
延期期限自駕駛證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應當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包括實物檔案和電子檔案。
實物檔案應當保存機動車駕駛人提交的資料。保存的資料應當裝訂成冊,並填寫檔案資料目錄,置於資料首頁,案卷編號為檔案編號。
車輛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機動車駕駛證檔案中的個人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記載事項需要更正的,車輛管理所辦理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屬於申請人提出更正申請的,受理崗核實需要更正的事項,填寫機動車駕駛證更正意見表;屬於檔案管理崗提出更正要求的,檔案管理崗填寫機動車駕駛證更正意見表。受理崗錄入更正信息,需要重新製作機動車駕駛證的,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並收存機動車駕駛證更正意見表原件。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機構因辦案需要查閱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的,應當出具公函和經辦人的工作證;機動車駕駛人查詢本人檔案的,應當出具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由檔案管理人員報經業務領導批准後查閱,查閱檔案應當在檔案查閱室進行,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在場。需要出具證明或者複印檔案資料的,應當經業務領導批准。已入庫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原則上不得出庫。
第三十九條車輛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損毀、丟失的,應當書面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經批准後,按照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補建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印表機動車駕駛證在計算機管理系統內的所有記錄信息,並補充機動車駕駛證持證人照片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補建完畢後,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與計算機管理系統核對,並出具核對公函。補建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與原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有同等效力,但檔案資料內無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補建檔案的檔案和核對公函的除外。
第四十條註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2年後銷毀,但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資料長期保留;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檔案資料保留3年後銷毀。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檔案資料保留2年後銷毀。
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檔案登記造冊,並書面報告所屬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應當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籤字。記載銷毀檔案情況的登記簿和銷毀記錄存檔備查。
第六章考試要求
第四十一條科目一考試題庫分為汽車類、機車類和恢復駕駛資格類三部分。
(一)汽車類考試題庫結構分為通用試題和專用試題。
通用試題主要考核汽車類各種準駕車型的申請人應當掌握的基本知識;專用試題主要考核客車類、貨車類、輪式自行機械車類準駕車型的申請人應當掌握的專項知識。其中,客車專用試題,用於考核大型客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申請人;貨車專用試題,用於考核牽引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申請人;輪式自行機械車專用試題,用於考核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申請人。
(二)機車類考試題庫主要考核機車類各種準駕車型的申請人應當掌握的基本知識,用於考核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申請人。
(三)恢復駕駛資格類考試題庫主要考核恢復駕駛資格的申請人應當掌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行車、文明駕駛等基本知識。
科目一考試的基本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和判斷題。
科目一考試題庫全國統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考試題庫中加入不超過5%的地方交通法規試題。
第四十二條科目一考試應當在考試員的監督下,由申請人通過計算機閉卷答題。考試結束後,考試成績自動上傳計算機管理系統。
報考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可以由計算機管理系統從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生成考題後使用紙質試卷閉卷答題。
恢復駕駛資格、機車的科目一考試共50道題,其他科目一考試100道題,由計算機管理系統從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生成。恢復駕駛資格的科目一考試時間30分鐘,其他科目一考試時間為45分鐘,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25%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5%為地方性法規知識,15%為道路交通信號知識,20%為安全行車、文明駕駛知識,10%為高速公路、山區道路、橋樑、隧道、夜間、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10%為出現爆胎、轉向失控和制動失靈等緊急情況臨危處置知識,5%為機動車總體構造常識、常見故障判斷知識、車輛日常檢查和維護知識,5%為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自救、急救常識和危險品運輸相關知識,5%為專用試題。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的,25%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5%為地方性法規知識,20%為道路交通信號知識,20%為安全行車、文明駕駛知識,10%為高速公路、山區道路、橋樑、隧道、夜間、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10%為出現爆胎、轉向失控和制動失靈等緊急情況臨危處置知識,5%為機動車總體構造常識、常見故障判斷知識、車輛日常檢查和維護知識,5%為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自救、急救常識和危險品運輸相關知識。
(三)報考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30%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2%地方性法規知識,20%為道路交通信號知識,30%為安全行車、文明駕駛知識,10%為山區道路、橋樑、隧道、夜間、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4%為出現爆胎、轉向失控和制動失靈等緊急情況臨危處置知識,4%為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自救、急救常識和危險品運輸相關知識。
(四)報考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考試題庫結構和比例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五)申請恢復駕駛資格的,30%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2%為地方性法規知識,20%為道路交通信號知識,30%為安全行車、文明駕駛知識,10%為高速公路、山區道路、橋樑、隧道、夜間、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4%為出現爆胎、轉向失控和制動失靈等緊急情況臨危處置知識,4%為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自救、急救常識和危險品運輸相關知識。
第四十三條科目二考試應當按照報考的準駕車型,選定對應考試場地和考試車輛,樁考項目在考試員的現場監督下,其他考試項目由申請人按照規定的考試線路、操作規範和考試指令獨立、連續完成駕駛。
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樁考項目考試時間為12分鐘,報考其他準駕車型的,樁考項目考試時間為10分鐘。
對報考大型客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應當使用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進行科目二考試,考試結束後,考試成績自動上傳計算機管理系統。其中,樁考項目自本規範實施之日起施行,其他場地駕駛技能考試項目自2011年4月1日起實行。
第四十四條科目三考試應當按照報考的準駕車型,選定對應考試車輛,在考試員的同車監督下,由申請人按照考試員的考試指令完成實際道路的駕駛操作。
第四十五條考試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承擔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員應當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其中承擔殘疾人專用自動擋小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科目二、科目三考試的考試員應當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客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六條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考試員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公布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資格;考試中應當嚴格履行考試程式,根據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噹噹場公布考試成績,指出考試中發現的問題和原因。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評定為不合格。
對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人員、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辦理考試合格手續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縮短考試間隔周期的,參與、協助或者縱容考試作弊的,偽造、篡改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或者計算機信息的,接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駕駛培訓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禮金(含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禮品或者宴請的公安民警及有關工作人員,予以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所在單位的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隨機安排考試員,在考場公開考試員名單;具有多處考試場地的,可以適時組織考試員異地交叉考試;組織考試監督小組,抽查考試質量;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雙考試員制度。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對預約的申請人進行分組,對科目二考試員、考試項目和科目三考試員、夜考項目進行隨機抽取,未隨機抽取的,不得錄入考試成績,錄入考試成績時,考試員、考試項目必須與隨機分配結果相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加強對駕駛人考試的監控,根據本地暫住人口分布等實際情況以及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車輛的考試能力,對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數、考試人數、不經駕校培訓的人數、在暫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數進行限定,核定每個考試場、每個考試員每日最大工作量,並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視頻、錄音等手段加強對考試過程的監督檢查。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嚴禁任何人員在場外指導。對考場秩序混亂的,應當中止考試;發現替考、教練員場外指導等舞弊行為的,一律取消考試人的考試資格和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屬於駕校培訓的,還應當向其所在駕校通報,建議主管部門對駕校進行整頓並處理有關責任人。
第四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掌握駕校教練員和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教學設備、設施等基本情況,根據實際培訓能力受理其學員的考試申請;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的考試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培訓問題,指導培訓工作;對駕校的培訓質量進行評價,對存在嚴重培訓質量問題的駕校提出整頓意見,對存在培訓質量低劣、弄虛作假、參與買賣駕駛證等問題的駕校,停止受理該駕校學員的考試申請,建議主管部門對駕校進行整頓並處理有關責任人。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級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機動車駕駛證:
(一)因年齡、身高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二)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同時申請大型客車和牽引車,或者同時申請中型客車和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最高準駕車型考試科目一後,分別按照兩種準駕車型各自的規定考試科目三。
第五十一條代理人代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註銷業務時,受理崗應當審核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檔案管理崗應當收存代理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第五十二條《准考證明》、考試預約憑證、《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回執和延期換證、延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回執遺失的,申請人可憑身份證明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車輛管理所應當予以辦理。
申請人預約考試後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可以在預約考試日期之前申請取消預約或者調整考試時間。
第五十三條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經核查發現駕駛人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告知其應當在15日內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和考試。
第五十四條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過程中,發現嫌疑情況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調查:
(一)對身份證明有疑問的,通過向發證機關查詢、與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比對、使用身份證明閱讀器等方法核查。經核實為偽造、變造的,移交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處理。
(二)對機動車駕駛證有疑問的,可以通過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向發證機關查詢等手段核查,經核實為偽造、變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有疑問的,可以向發證機關或者發證機關上級軍車監理部門進行核查。
(四)對內地居民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有疑問的,可以查詢全國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確認核發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國家和時間與申請人的出入境記錄相符。
(五)對申請人的身體條件是否適合駕駛機動車有疑問的,可以向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核查。
(六)對申請人是否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有疑問的,可以委託精神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七)對申請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有疑問的,可以委託公安機關或者醫療機構進行檢驗。
車輛管理所在發現嫌疑情況後,應當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嫌疑信息,出具受理證明,告知申請人將對嫌疑情況進行調查。進行嫌疑調查的時間不計入駕駛證業務辦理時限。
經向相關機關核查、鑑定、檢測,確認不符合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規定的,詢問申請人或者代理人並製作詢問筆錄。屬於在受理時發現的,不予受理申請;屬於在駕駛證核發時發現的,不予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駕駛證核發後發現的,依法撤銷或者註銷機動車駕駛證。
嫌疑情況調查處理完畢,應當將核查、鑑定、檢測證明,調查報告、詢問筆錄、法律文書等材料整理、裝訂後建立檔案。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業務受理、資料審查,應當由民警承擔或者由文職、聘用人員按照規定在民警監督下執行。業務導辦、製作證件、檔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文職、聘用人員承擔。
車輛管理所民警和聘用人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密碼或者數字身份證書登錄計算機管理系統,並定期更換密碼。嚴禁使用他人的用戶名、密碼或者數字身份證書登錄計算機管理系統。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於業務辦結後二個工作日內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歸檔,並在36小時內將信息上傳到全國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為殘疾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提供方便,在辦公、考試場所設定無障礙通道,優先安排考試,提供科目一專用考試機位。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業務辦公大廳內設受理崗,對外統一設定“業務受理”視窗標識。實習標誌、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式樣,應當在車輛管理所業務辦公大廳公布。
第五十七條對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未換證或者未按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駕駛證有效期滿或者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的2個月內向社會公告。有條件的,可以通過信函、手機簡訊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車輛管理所應當積極推行通過網際網路、電話、傳真、簡訊等方式預約、受理、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等業務。
第五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定期獲取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疾病、死亡、吸毒人員的信息,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注意及時發現並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通過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監管系統每周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業務情況進行監控、分析。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業務進行監控、分析。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通報,依法查處責任人。
車輛管理所存在嚴重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辦理該車輛管理所相關業務。
第六十條本規範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公交管[2007]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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