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前身為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這次會議決定並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會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按照《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國務院則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職權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畫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部門設定

2018年3月22日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規定部門設定如下:

國務院設定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26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國務院直屬機構(16個)、國務院辦事機構(2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9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6個)。

2018年3月22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公布。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8個,副部級機構減少7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辦公廳,為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增加指導、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科學技術部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設定的,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

國務院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黨中央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範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國務院參事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牌子。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由中央宣傳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

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

中國社會科學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氣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行政學院與中央黨校,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

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菸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遊部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移民管理局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國家公務員局在中央組織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組織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序列。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是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劃分的一個部門。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

國務院制度

總理負責制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會議制度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或每一季度召開一次。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總理辦公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或委託副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於不符合《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總理辦公會議於第十屆國務院任期初期的2004年被取消。取消之前,不定期召開。

組織人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副部級以上的黨員幹部都由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

歷屆國務院總理

任次屆次姓名任期開始任期結束備註
政務院總理(1949-1954)
1 1 周恩來
(1898-1976)
籍貫:江蘇淮安
1949年10月1日 1954年9月27日
國務院總理(1954至今)
1 1 周恩來
(1898-1976)
1954年9月27日 1959年4月27日
2 1959年4月27日 1965年1月4日
3 1965年1月4日 1975年1月17日
4 1975年1月17日 1976年1月8日 在任時逝世
- 空缺 1976年1月8日 1976年2月2日 尚未任命接替者
2 華國鋒
(1921-2008)
1976年2月2日 1976年4月7日 代總理
1976年4月7日 1978年3月5日
5 1978年3月5日 1980年9月10日 辭去職務
3 趙紫陽
(1919-2005)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6月18日 任命接替
6 1983年6月18日 1987年11月24日
4 李鵬
(1928-)
1987年11月24日 1988年4月13日 代總理
7 1988年4月13日 1993年3月31日
8 1993年3月31日 1998年3月17日
5 9 朱鎔基
(1928-)
1998年3月17日 2003年3月16日
6 10 溫家寶
(1942-)
2003年3月16日 2008年3月16日
11 2008年3月16日 2013年3月15日
7 12 李克強 (1955.7) 2013年3月16日 2018年3月18日
132018年3月18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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