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復效條款

中止、復效條款

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要條件得到滿足,契約就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契約復效。 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備交納保險費的能力並且願意補交契約效力停止期間的保險費及期利息,保險契約效力將恢復。 但如果中止期限屆滿,投保人仍未就復效問題與保險人達成一致意見並補交保費,保險契約中止。

契約中止

人壽保險契約履行過程中,在一定的期間內,由於失去某些契約要求的必要條件,致使契約失去效力。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要條件得到滿足,契約就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契約復效。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備交納保險費的能力並且願意補交契約效力停止期間的保險費及期利息,保險契約效力將恢復。但如果中止期限屆滿,投保人仍未就復效問題與保險人達成一致意見並補交保費,保險契約中止。我國法律規定,中止期限為二年。
中止、復效條款中止、復效條款

復效要求

對投保人來講,復效要比重新訂立保險契約更為有利。由柳洪平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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