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四)指導中央部門的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工作; (一)制定部門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章制度; (三)屬於項目定額標準體系管理的範圍。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9]40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深化部門預算改革,規範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提高預算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我們制定了《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以下簡稱項目定額標準)管理的全過程,主要包括立項、編制、發布和實施、複審和修訂等環節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定額標準,是指為滿足項目支出預算管理需要,在對預算項目進行合理分類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項目的資產配置量、資產消耗量或業務工作內容為主要對象確定的預算支出標準。
第四條 項目定額標準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統一項目定額標準體系建設規劃,最佳化標準體系整體結構,注重項目定額標準之間的相互銜接,發揮標準體系的整體功能。
(二)突出重點。按照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律,優先選擇與部門核心職能最相關的、以及部門最急需的業務工作開展項目定額標準管理。
(三)動態最佳化。在保持標準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水平變化,對標準實施動態最佳化。

第二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分類和內容

第五條 項目定額標準分為財政部標準和部門內部標準。財政部標準是指由財政部(或會同中央部門)發布或認可的項目定額標準;部門內部標準是指由中央部門自行發布的項目定額標準。
第六條 財政部標準分為通用定額標準和專用定額標準。通用定額標準是指適用於所有或大多數部門的、共性的項目定額標準,具有普遍適用性;專用定額標準是指適用於特定部門、特定活動或特定項目的定額標準,具有特定的適用範圍。
第七條 項目定額標準原則上應涵蓋項目的全部支出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支出範圍、資產配置標準、資產耗費標準、業務工作內容標準、取費標準等。項目定額標準可根據業務特點,分類分級制定。

第三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管理職責

第八條 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由財政部統一領導,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分工負責。
第九條 財政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中央本級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項目定額標準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管理通用定額標準和專用定額標準;
(四)指導中央部門的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工作;
(五)組織、監督、檢查項目定額標準的實施;
(六)協調和處理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其他事宜。
第十條 中央部門的職責是:
(一)制定部門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部門項目定額標準體系建設總體規劃
及年度計畫;
(三)具體管理專用定額標準;
(四)管理部門內部標準;
(五)負責部門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定額標準實行年度立項制度,每年按職責分工由中央部門編制本部門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見附錄A),於每年3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
第十二條 申請立項的項目支出定額標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實際工作的需要;
(二)沒有現行項目定額標準,或現行的標準應予以修改;
(三)屬於項目定額標準體系管理的範圍。
第十三條 對於擬制定或修訂的財政部標準,需逐項填寫《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立項申請表》(見附錄B),隨同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一併報送。
第十四條 中央部門已自行發布的項目定額標準屬於部門內部標準。如需上升為財政部標準,則視同需修訂的財政部標準,需填寫《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立項申請表》。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提交的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經批准後下達中央本級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部門內部標準由財政部備案,不隨年度計畫下達。
第十六條 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應當明確定額標準的名稱、主編部門、完成時間等。
第十七條 標準建設年度計畫應嚴格執行。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調整立項的,經審批後可調整列入年度計畫。

第五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編制

第十八條 項目定額標準編制的依據是:
(一)國家預算財務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相關已發布的定額標準及其規程規範;
(三)相關行業、部門發展規劃
(四)相關市場公允價格;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定額標準編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公正。定額標準要一視同仁,不同部門的同一事項採用相同的定額標準,保持定額標準的統一性和公正性。
(二)簡便易行。定額標準要滿足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實際需要,緊密結合部門職能活動,充分利用已有定額標準,突出標準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
(三)經濟節約。堅持量力而行,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實際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注重經濟節約。
第二十條 項目定額標準編制的方法主要包括專家意見法、類比法、數理統計法、技術測定法等。主編部門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採取一種或多種方法,測定支出定額標準。
(一)專家意見法。專家意見法也稱德爾菲法,指由行業中知識淵博、經驗豐富的專家來估算定額。一般做法為:
先成立一個專家小組,由每個專家獨立估計定額的大小,然後把這個結果及理由告訴每個專家,再由每個專家參考別人的數據,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再修正自己的預測。這樣反
復幾次,直到大家取得一致意見,得出最後的定額標準。
(二)類比法。類比法也稱典型推算定額法,是以已實施的與本次定額十分相關的行業典型定額項目為基準,通過分析比較,確定出與之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定額的方法。
(三)數理統計法。指通過廣泛的調查研究,獲取各種
歷史統計數據,根據現實的生產技術、組織狀況、物價水平等條件,運用一定的數理統計方法來確定各種費用項目的單位定額標準。
(四)技術測定法。指對一定的生產技術組織條件進行分析研究,設計合理的工藝和操作標準,在一定的條件下以實際的測定結果作為定額標準。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定額標準編制的程式一般分為五個階段:準備階段、起草階段、徵求意見階段、試點階段、審批階段。
(一)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標準工作小組、擬定項目定額標準編制方案等。
1.主編部門牽頭成立標準工作小組,由標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定額標準編制工作。工作小組成員應具備勝任相關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項目定額標準編制方案應主要包括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調研重點、編寫大綱、編制進度安排、具體分工等。
編制方案擬定後,應報財政部備案。
(二)起草階段。項目定額標準編制應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進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形成項目定額標準徵求意見稿。
(三)徵求意見階段。項目定額標準徵求意見的範圍應包括標準相關的利益各方。徵求意見結束後,主編部門應將反饋意見匯總成表進行分析,提出修改處理意見,形成項目
定額標準試點稿,報財政部備案。
(四)試點階段。為確保項目定額標準的可操作性,項目定額標準一般要提前進行試點,試點期一般為1~2年。
(五)審批階段。試點結束後,主編部門要根據試點情況完善項目定額標準,形成項目定額標準報批稿,連同標準
編制說明(見附錄C)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標準由財政部審批;部門內部標準由部門自行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發布和實施

第二十二條 通用定額標準由財政部發布實施,專用定額標準由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共同發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部門內部標準由中央部門根據自身加強管理的需要自行編制並發布,但不得與財政部標準相牴觸。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定額標準一般應以單獨檔案形式發布;如有必要,也可作為其他預算管理檔案的組成部分,以其他預算管理檔案形式發布。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標準發布實施後,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申報、審核、安排均以此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部門內部標準可作為中央部門內部管理和預算編制的依據,也可作為財政部預算審核和經費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定額標準,經財政部認定、發布後,視同財政部標準,可作為預算申報、審核、安排的依據。

第七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複審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項目定額標準實施後,編制部門應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複審。項目定額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定額標準在複審後按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修訂的標準被確認繼續有效,保持標準的原狀;
(二)需修訂的標準列入下一年度計畫;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標準,予以廢止。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相關的項目定額標準應當廢止:
(一)項目定額標準的適用環境或者條件已不復存在;
(二)新的項目定額標準已經發布;
(三)與新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相違背;
(四)其他應廢止的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中央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年度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略)
2. 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立項申請表(略)
3. ××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編制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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