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4月2日經財政部財預〔2011〕285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工作程式,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附則8章3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1〕28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積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行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重新修訂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預算部門(單位)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安排支出的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覆,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按照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八條 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部門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第九條 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重點對貫徹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轉移支付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以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為重點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隨同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併批覆,作為預算部門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工作程式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相應的技術規範,組織、指導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對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四條 預算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確定績效評價工作人員;
(四)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五)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六)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七)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
(八)撰寫與提交評價報告;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預算部門年度績效評價對象由預算部門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提出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也可由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等相關原則確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實施再評價,參照上述工作程式執行。

第六章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預算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覆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表揚或繼續支持。
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五條 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地區、各預算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同時廢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預〔2009〕39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1.財政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略〕
2.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框架(參考)〔略〕
3.財政支出績效報告(參考提綱)〔略〕
4.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略〕
5.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流程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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