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更名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一直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範圍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計委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資、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等職能劃轉我局,並增加了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管理等職能。
1999年為適應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我局相應轉變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管理職能。
2000年增加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接收了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
2010年,根據中央編辦批覆,我局承擔全國公共機構節能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的具體工作。
2013年,我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3年6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布,明確了我局負責擬定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社會保障經費、職工住房補貼經費和行政機關事業經費的預算管理;負責中央級公檢法機關經費的預算管理;負責後勤服務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會計事務工作;制定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制定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國務院各部門行政用房基建計畫、投資和產權,集中建設和管理部級幹部住宅、部分國家公務員住宅;分配房屋修繕經費和審批修繕項目。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建設用地規劃。
(四)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以及有關領導同志的生活服務管理。
(五)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和辦法;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推動機關後勤服務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六)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審批汽車的編制、配備、更新、報廢;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管理外賓贈送國家領導人和各部門的禮品;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
(七)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
(九)指導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管理機關後勤工人的技術培訓、考核和技師考評工作。
(十)承辦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到國務院辦理公務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接待服務工作。
(十一)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計畫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潔等社會事務工作。
(+二)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各處職能
(一)秘書處:負責局黨組和局領導的秘書長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領導召開的其他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起草工作計畫、總結和局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負責局公文核稿和編寫工作簡報;負責局機關和有關單位機要文電收發和公文運轉;負責國務院批轉我局辦理事項的督查工作和局領導決定、批辦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負責局和辦公室印章的保管、使用和全局印章的刻制、收繳和銷毀;組織安排局值班室值班;負責信訪工作;負責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總務工作的聯繫協調;負責向中央國家機關分發北京市檔案;承辦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二)法規與調研處: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規章制度建設的規劃和協調;負責局發規章、局內工作制度的審核、清理、備案和彙編;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處理行政複議等有關法律事務;負責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負責調研工作和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
(三)信息處:負責有關政務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局屬各單位業務工作信息的匯總、統計工作,編寫工作信息和局大事記;負責局辦公自動化工作的規劃、管理、技術服務和遠程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清銷和移交工作,指導、督促各單位做好文書立卷和歸檔工作;負責辦公室的文秘、人事、安全和行政事務工作。
(四)接待處:承辦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各省區市政府來京領導同志的接待服務工作;負責對各賓館的接待服務工作進行巨觀指導和統籌協調;負責確定重大接待服務任務的服務規格及費用標準;負責提供有關接待工作信息服
人員編制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0名(含為領導人服務的人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行政單位
辦公室(政策法規司) | 一、主要職責 (一)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 (二)負責機要通信、文電處理、公文運轉、公文審核和督辦工作。 (三)負責機關事務工作的調研管理,組織研究綜合性政策問題和起草重要文稿。 (四)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的起草和規章制度的規劃、審核工作,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有關法律事務。 (五)負責局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政務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 (六)負責局機關檔案管理工作。 (七)負責信訪和保密工作。 (八)負責國家有關重大活動和國務院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來局辦理公務的聯絡協調工作。 (九)負責全局業務統計數據的匯總工作。 (十)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辦公室設立5個職能處,分別是秘書處、法規處、調研處、信息處、接待處。 |
財務管理司 |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的支付管理和離退休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 (三)負責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 (四)擬訂中央國家機關有關社會保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擬訂政府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 (六)承擔國家有關重大活動和國務院重要會議的經費管理工作。 (七)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事務工作。 (九)負責局內審計和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十)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財務管理司設6個職能處,分別是綜合處、經費處、社會保障處、會計處、機關財務處和審計處。 |
資產管理司 |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和資產處置工作。 (三)負責編制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畫,制定資產配置標準。 (四)負責監督部門資產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績效評價。 (五)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推動公務用車改革。 (七)負責外賓贈送國家領導人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禮品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資產管理司設立5個職能處,分別是綜合處、行政資產處、事業資產處、局屬資產處和公務用車管理處。 |
房地產管理司(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擬訂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審核、計畫編制和建設監管。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使用調配和管理。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用地管理工作。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政策性職工住房和周轉住房的項目審核、集中建設和配售管理。 (六)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危舊房改造的規劃、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安全和防汛管理工作。 (七)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 (九)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房地產管理司設立8個職能處(室),分別是綜合處、投資計畫處、項目監管處、土地管理處、辦公用房管理處、住房管理與調配處、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辦公室(對外可稱“公共機構節能辦公室”)、公寓管理處。 |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檔案管理,協調監管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 (五)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設3個職能處,分別是綜合業務處、政策研究處、物業指導處。 |
服務司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和已故領導人的配偶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領導同志的生活服務管理。 (二)管理領導人的經費,編報預、決算。 (三)負責領導人宿舍用品的配備、購置和固定資產管理。 (四)承擔中央交辦的專項服務工作。 (五)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專車的配備、維修、更換和管理。 (六)負責領導人用房的建設、管理和修繕。 (七)負責領導人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衛生、綠化美化工作。 (八)負責領導人和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外出考察的聯繫安排等有關工作。 (九)承辦領導人逝世後治喪活動的有關事項。 (十)管理為領導人服務的工作人員。 (十一)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服務司設9個職能處(室)和司黨委:辦公室、服務一處、服務二處、服務三處、物資財務管理處、宿舍管理處、房屋修繕管理處、專車管理處、司機關黨委 |
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司 |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中央國家機關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推動後勤服務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三)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人口和計畫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四)指導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員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五)負責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司設5個職能處(室)包括後勤改革處、鑑定考核處、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交通安全管理處)、綜合事務辦公室。 |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 一、主要職責 (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及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擬定人防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程、指揮、通信建設的管理。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人民防空經費、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 (四)負責人民防空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五)負責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的審批、業務指導及安全管理工作。 (六)負責人防工程統計和工程檔案管理。 (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設3個職能處:綜合處、業務處、工程管理處。 |
駐京辦事處管理司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各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擬訂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各駐京辦事處的黨團工作和辦事處負責人政治理論培訓。 (三)協助派出單位對辦事處黨政領導幹部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協助辦理辦事處工作人員在京戶口、工作居住證等有關事項的審批手續。 (五)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駐京辦事處管理司設2個辦公室,分別為行政辦公室和黨委辦公室。 |
人事司 |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收入、勞動用工、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負責公務員管理工作。 (四)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 (五)負責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和福利工作。 (六)負責局機關工資收入的統一支付和集中管理,負責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巨觀管理。 (七)負責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負責外事管理工作。 (九)負責安全保衛和應急管理工作。 (十)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事司設4個職能處,包括幹部處(外事處)、勞動工資處、教育培訓處、保衛處。 |
機關黨委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局黨組的決議,擬訂黨建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二)負責理論學習和宣傳教育,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理論培訓;承擔局黨組中心組學習、民主生活會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普法工作,指導各單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維護穩定工作。 (三)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審批黨組織的設定;指導各級黨組織落實組織制度;組織開展黨內“創先爭優”活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指導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五)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民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開展工作;負責統戰工作。 (六)負責機關黨校的教學管理工作。 (七)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機關黨委設2個職能部門:組織部和宣傳部。 |
事業單位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採購。 (二)負責研究制定集中採購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自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四)負責簽訂或組織簽訂採購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五)負責制定集中採購內部操作規程。 (六)負責各部門、各單位集中採購操作人員的培訓。 (七)負責辦理各部門委託採購事宜。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網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設5個職能處(室)和黨委:辦公室、綜合處、採購一處、採購二處、採購三處、黨委。 |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住房資金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維修基金歸集、使用管理和財務核算的制度辦法,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執法工作。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性貼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監督貸款使用、回收和貼息資金髮放情況。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維修基金和職工購房補貼等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 (五)負責編制和各項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和通報各項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情況。 (六)負責各項住房資金和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和統計工作,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負責監督受託銀行的相關業務,監管各項住房資金的使用情況,管理各項住房資金業務檔案。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資金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職能處:綜合處、黨群辦公室(人事處)、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處、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處、住房資金管理處、會計與資金監管處。 |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建設服務中心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部級領導幹部宿舍的建設和物業管理。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設、銷售和物業管理。 (三)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房產和土地資源的實際狀況,開發建設商品房。 (四)指導協調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的相關業務工作。 (五)負責審批所屬經濟實體投資計畫、利潤分配、財務預算方案;對授權管理範圍內的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對所屬經濟實體運營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推進所屬經濟實體深化改革,提高市場競爭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職能處:綜合部、資產部、財務部、項目部、工程部、物業部。 |
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培訓中心 |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幹部教育的方針、政策,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後勤幹部崗位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部門主要崗位的基本要求及教學大綱。 (三)組織實施後勤幹部的規範化崗位培訓和短期適應性培訓;頒發培訓證書,進行學籍和證書管理。 (四)負責收集、整理後勤幹部培訓信息資料,組織編寫與審定後勤幹部培訓教材和參考資料。 (五)對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後勤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進行業務指導。 (六)對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培訓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組織進行後勤幹部培訓工作的理論研究與經驗交流。 (七)對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培訓基地(簡稱培訓基地)實行巨觀管理,負責培訓基地的黨群、人事工作,並對財務、基建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和協調。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培訓中心設3個職能處(室),1個培訓基地:辦公室、培訓一處、培訓二處、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培訓基地(中央國家機關農林生產基地) |
機關服務中心 | 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各部門後勤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推進機關服務中心內部各項改革,加快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關後勤服務機制,實現管理科學化、服務社會化的目標。 (二)研究擬定機關服務中心後勤服務經營工作的發展規劃、目標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為22號大院各單位及局機關辦公提供服務,為局機關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部分生活服務;承擔大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負責22號大院的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 (四)負責局委託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保證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與局機關簽訂服務契約,建立經濟結算關係。 (六)承擔局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協調辦理扶貧工作的有關事項。 (七)受局委託,承擔我局和22號大院部分單位的公費醫療、計畫生育、義務獻血等行政事務性工作。 (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職能部門:辦公室、人事黨群工作部、財務管理部、綜合管理部。 |
賓館管理中心 | 一、主要職責 (一)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推進賓館管理中心內部各項改革和發展,加快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關後勤服務機制,實現管理科學化、服務社會化的目標。 (二)研究擬定賓館管理中心服務經營工作的發展規劃、目標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受局委託,配合局有關部門,承辦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各省區市政府來京領導同志的接待服務工作。 (四)負責規範和加強所屬服務單位的經營管理、計畫財務、人事勞資、安全保衛等項工作。 (五)指導和協調各賓館的重要行銷活動,負責合理組織和發揮資產管理與資源配置等方面的整體功能和優勢,逐步實現規模經營和賓館管理體制的根本轉變,建立符合自身發展的賓館經營模式,努力完成資產經營管理的收益指標。 (六)負責對局委託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強化監督檢查,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賓館管理中心設3個職能部(處):行政人事部、業務部黨群工作部。 |
西山服務局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規定範圍內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領導同志在西山辦公、休息的接待服務工作。 (二)負責各部門在西山組織召開各種會議的接待服務工作。 (三)在完成領導同志接待服務任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設施設備,依法組織經營。 (四)負責物資、設備的購置配備和固定資產管理。 (五)負責西山辦公區房屋的基建、修繕和管理。 (六)負責西山辦公區內消防安全、衛生、綠化美化工作。 (七)負責職工隊伍的管理和日常工作的組織。 (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西山服務局設4個職能處(室):辦公室、東區管理處、西區管理處、總務處。 |
北戴河接待服務中心 |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已故領導人的配偶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領導同志暑期在北戴河休養、度假的接待服務工作。 (二)負責國務院在北戴河辦公、開會的接待服務工作。 (三)負責中心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負責中心房屋的基建、修繕和物資設備的購置配備工作。 (五)負責中心的經營管理工作。 (六)負責中心消防安全、衛生和綠化美化工作。 (七)負責與地方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協調保障工作。 (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北戴河接待服務中心設7個處(室):辦公室、財務處、房管處、服務一處(對外稱海濱度假村)、服務二處(對外稱東二路賓館)、接待一處(對外稱中海灘賓館)、接待二處(對外稱國海賓館)。 |
中國機關後勤雜誌社 | 一、主要職責 (一)按照黨的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新聞出版法規的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國機關後勤》雜誌。 (二)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機關事務工作改革、管理、服務和發展情況,宣傳機關後勤戰線精神文明建設成果,開展機關事物工作理論研討和信息交流。 (三)負責機關事務工作重大活動、先進人物、重要動態的新聞採訪和宣傳報導。 (四)負責制定雜誌發行計畫,組織發行網路,建立通訊員隊伍,擴大雜誌發行數量和覆蓋面。 (五)負責開展廣告、諮詢、培訓、文化交流等與業務有關的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 (六)負責擬定雜誌社規章制度並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雜誌社設2個部:編輯部、發行廣告部。 |
社團組織
國家機關房地產研究會 | 主要職責: (一)協助配合政府主管部門貫徹國家有關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會員對國家機關房地產工作中的問題開展政策研究和研討。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房地產工作的建設性意見; (三)利用各種形式交流房地產方面的信息和工作經驗,提供諮詢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各部門、各地區房地產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人員的理論和業務水平;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協同有關部門承辦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和考核工作; (六)對會員單位或會員個人在機關房地產工作中業績突出者,向主管部門推薦其經驗和建議給予表彰和獎勵。 |
中央國家機關烹飪協會 | 主要職責: (一)按照需要有計畫地對烹飪工作者進行業務與技術培訓。 (二)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對烹飪工作者進行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工作。 (三)負責中國烹飪(餐飲服務)大師、名師認定工作。 (四)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烹飪技術比賽和中央國家機關參加全國及北京市烹飪技術比賽的組織工作。 (五)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服務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組織會員單位對烹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六)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烹飪學術研究,有計畫地挖掘和整理傳統烹飪技藝以現代科學方法總結提高利用多種形式和渠道開展國內外烹飪技術交流活動。 協會下設2個辦事機構:辦公室和培訓部。 |
全國機關事務工作協會 | 全國機關事務工作協會是由全國機關事務工作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和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經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工作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團結全國機關事務工作部門和廣大機關事務工作者,配合業務主管部門,適應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機關後勤體制改革,促進機關後勤管理科學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務社會化,發展機關後勤事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更好地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為機關工作和職工生活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開展各項活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工作任務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推動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發展機關後勤事業。 (二)組織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管理、服務、經營、改革方面的經驗和信息交流,促進機關事務工作單位之間的業務交往,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介紹機關事務工作。 (三)開展機關事務工作的理論問題、實際問題和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發揮橋樑紐帶和諮詢參謀作用。 (四)蒐集、整理、編印國內外相關的動態、信息、經驗,開展與國外有關組織的交流,出版機關後勤刊物,推動機關後勤科學的建設和發展。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提高后勤幹部的管理水平和業務、技術素質。 (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宜。 |
中央國家機關接待服務總會 | 中央國家機關接待服務總會是由中央國家機關賓館、飯店、招待所、療養院等接待服務單位及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1994年4月。會址設在北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本會下設四個分會。本會現有會員單位312家,其中直屬會員103家,分會會員209家(其中:冶金分會20家、郵電分會72家、財政分會63家、建銀分會54家)。其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推動接待服務工作的改革和接待服務事業的發展; (二)對接待服務工作的有關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參謀作用; (三)組織接待服務工作的經驗和信息交流,促進接待服務部門的合作和聯合,發揮整體優勢; (四)促進接待服務部門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六)開展接待服務專業業務技術培訓,促進服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業務技術水平的提高; (七)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承辦賓館、招待所的等級評定工作。 (八)為賓館、招待所、療養院等經營單位提供有關市場信息、經營管理業務諮詢等服務; 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事項。 |
現任領導
局長、黨組書記:李寶榮副局長、黨組成員:李寶榮、尚曉汀、於永水、陳建明
黨組成員:王衛東
其他相關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13項主要職責。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一直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計委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資、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等項職能劃轉我局,並增加了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管理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等項職能。1999年為適應財政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我局相應轉變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管理職能。2000年接收了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職能。
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我局的13項主要職責,包括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組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等。
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相關
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科學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
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管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
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由國管局辦公室承擔。具體職責是:
(一)承辦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負責依申請公開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覆;
(六)本局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國管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應當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蒐集、整理和報送工作。
第五條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做到及時、準確、全
面,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便於公眾知情,利於公眾監督。
第二章公開的範圍
第七條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依據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提供的信息。
第八條以下國管局政府信息應當對外主動公開:
(一)局領導信息、機構設定、主要職能;
(二)有關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規定;
(三)非涉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辦理程式、時限、收費標準、聯繫人
和聯繫方式;
(四)所屬單位的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信箱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
(五)主要工作動態;
(六)有關業務工作的統計信息;
(七)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管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條國管局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國管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和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公開的程式和方式
第十二條國管局所屬單位製作形成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公開的信息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局辦公室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管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
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並填寫《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
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單位代為填寫。
第十四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單位提出答覆意見經國管局辦公室審核,重要信
息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公開。不能公開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國管局所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
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國管局辦
公室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國管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等便
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七條國管局依申請公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規定應當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監察部駐國管局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對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實行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國管局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對不及時提供和更新應公開政府信息的單
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規定或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弄
虛作假的人員,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管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法規
1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16日
2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暫行辦法
2010年04月29日
3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4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5
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年04月25日
6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
2009年07月09日
7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2009年07月09日
8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07月08日
9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
2009年04月28日
10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耗油定額標準(試行)
2009年01月07日
11
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01月01日
12
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印發《關於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實施的意見》
2007年09月11日
13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
2007年09月10日
14
關於電子政府採購的說明
2007年08月30日
15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辦法(試行)
2007年05月22日
16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規程(試行)
2007年05月22日
17
財政部印發2007年政府採購工作要點
2007年01月24日
18
財政部關於做好2006年全國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1日
19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0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2007年01月10
21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2006年12月04日
23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24
關於加強駐京辦事處黨員流動中組織關係管理的暫行規定
2006年07月17日
25
財政部關於實施促進自主創新政府採購政策的若干意見
2006年06月13日
26
關於政府部門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必須採購已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產品的通知
2006年03月30日
2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6年03月04日
28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關於印發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2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5年04月18日
30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31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2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0號
2004年08月11日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9號
2004年08月11日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
2004年08月11日
36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7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8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4年07月23日
3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2004年07月12日
40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
4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6月21日
42
財政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4年06月07日
43
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2004年04月06日
4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4年04月03日
45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2001-2003年度會議定點場所名單的通知
2001年07月03日
46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2000年07月18日
47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定點修理廠名單的通知
2000年04月19日
48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2000年03月27日
49
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定點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2月15日
50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場所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0月04日
5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的通知
1999年06月01日
52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04月24日
53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9年04月24日
54
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申報條件的通知
1995年04月04日
55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1994年12月21日
56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1993年04月22日
57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1989年11月10日
58
勞動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組建“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的通知
1989年05月10日
國考揭秘
報考門檻不高方便“曲線進中央”國考最火的崗位,是國管局政府採購中心採購三處。比較近四年的熱門職位,發現近四年最熱職位均來自“國務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其中有三個職位的機構層級為“中央”級。中公教育專家指出,相較於中央黨群機關“除特殊職位外均要求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嚴格要求,“國務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這一系統中部分職位門檻並不高,且享受公務員同等待遇,對於有心報考“中央級”職位的應屆畢業考生來說,“曲線救國”、從其他系統“進門”無疑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通過對比不難發現,近四年最熱職位的基層工作經歷均不限,其中三個職位政治面貌無要求,專業範圍要求也較廣,尤其2013年的“不限專業”,吸引了9000多人報考。因此,招錄條件的“少設限”和“不設限”,成為了考生競相報考的原因。像此次的採購三處副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儘管要求建築學、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專業,與往年最熱門職位相比,專業範圍相對狹窄,但學歷要求為本科或研究生學歷、政治面貌不限、工作年限不限,門檻並不高,只要符合專業要求就可報考。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也拿出了幾個職位招錄,但均未“顯山露水”。與採購三處副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相似的職位為採購監管處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學歷要求相同,也限定了專業,不同的是要求具有兩年的工作年限,這馬上抬高了“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