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貸援款項目,是指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以下簡稱“外資提供者”),向我國政府及其部門提供的貸款、援款及贈款項目,向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由我國政府及其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向受我國政府委託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社會團體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以及其他國外貸援款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是指在國外貸援款項目協定生效後的建設期和項目竣工驗收後的使用期內,審計機關依法對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的目的,是證實財務報告和有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維護國家利用外資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和我國的國際信譽,促進項目執行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提高外債償還能力,促進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落實。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國外貸援款項目作為必審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畫。
第六條 審計署根據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債權、債務關係和項目受益者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按照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劃分的暫行規定》,確定審計分工,辦理審計授權。
中央財政或國務院各部門及直屬企業事業組織直接受益、承擔債務或者提供債務擔保的項目,由審計署進行審計監督。地方財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門和所屬企業事業組織,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門轉貸或轉撥外資的國外貸援款項目,一般由審計署授權有關地方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 審計機關按照中外雙方共同簽訂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協定和國際審計標準,按照審計監督與審計公證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審計程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監督的依據,包括我國有關的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我國政府及其部門與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共同簽訂的項目協定,以及國際審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等國際公認的審計、會計規範。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財務報告編制方式和有關會計資料的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財務報告或項目匯總財務報告編制的依據、格式、內容、程式、時間等與有關會計制度、項目協定和國際會計準則的符合程度,以及前後一致性,如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查明原因,並要求項目執行單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在財務報表說明中作適當表述;
(二)項目財務報告中相關會計報表之間勾稽關係的符合程度;
(三)會計報表和報表說明與有關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檔案、實物資產的一致性;
(四)財務報告、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管理的合規性。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來源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提取外資的進度、類別和比例遵守項目協定的情況,提款證明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批手續的完備性,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以及按照項目協定或外資轉貸協定及時、足額向下級項目單位撥付已提取外資的情況,依法查處擠占、挪用、轉移、貪污外資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用費用支出表或追溯報帳方式,以及在外資帳戶關閉以後以償付方式提取的外資,其墊付支出的範圍、用途、限額、程式、支付日期、審批程式和會計處理遵守項目協定的情況,依法查處塗改、偽造提款證明檔案等弄虛作假行為;
(三)按照項目協定,及時、足額籌集、撥付、核算和管理國內配套資金及其他項目融資的情況;
(四)承擔外債債務的項目單位按規定籌集還貸準備金,設定、 使用和管理還貸準備金帳戶的情況,各項轉貸利差、存款利息收入、提前回收的外債貸款本金、試生產收入等,按規定納入還貸準備金管理的情況,依法查處轉移資金、私設“小金庫”等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運用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包括土建工程、設備採購、培訓考察、專家諮詢、項目管理費等各項支出,是否用於項目協定規定的目的和範圍,證明檔案是否合規、齊全,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重點檢查承發包契約和結算程式的合規性和真實性,有無工程非法轉包,或提高結算定額問題;工程勞務支出、材料費、間接費用和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和合規性,有無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虛報支出問題;已完工程交付使用程式的合規性,以及設備、物資招標、採購、驗收、會計處理的合規性。依法查處擅自改變外資用途,在招標採購中行賄、受賄和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實物資產的實存、使用和管理情況,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帳實一致性。依法查處擅自轉讓、串換、變賣進口設備和物資的違規、違紀行為。
(三)往來帳戶或應收、應付帳戶收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債權、債務事項處理的及時性,有無利用帳戶轉移、挪用項目資金問題。對外資貸款項目,應重點檢查債務落實情況,計提應付利息和承諾費是否正確、及時。
(四)還貸準備金支出的合規性,用於還本付息後的餘額是否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依法查處假借名目挪用、擠占、侵占或搞非法經營的行為。
(五)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重點檢查發生外匯業務時和年末是否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記帳,外匯兌換和匯兌損益的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和正確性。依法查處挪用、轉移、套匯、逃匯和私自買賣外匯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外幣周轉金(專用)帳戶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外資提供者撥付的開戶資金、回補資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入帳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二)各項支出的合規性,重點檢查各項支出是否用於項目協定規定的用途,審批手續和支出證明檔案是否合規、齊全,應向下級項目單位撥付的報帳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下撥,年末在途資金是否真實;
(三)帳戶管理的合規性。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管理系統,特別是內部控制系統、外債債務管理系統和防範外匯風險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項目建設目標或計畫執行目標、指標的實現程度;
(三)項目概(預)算確定的成本指標、定額的執行情況;
(四)項目竣工後使用或運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外債償還能力。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中外債收支預算的,或者以中央財政資金配套的國外貸援款項目,除按本辦法實施審計外,還應貫徹執行《中央預算執行情
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以及審計署制定的有關財政專項資金審計辦法。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於國外貸援款項目中,以國家投資或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除按本辦法實施審計外,還應執行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實施辦法》和《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執行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應當執行審計署制定的有關審計規章。重點審查與國外貸援款項目配套資金的收支,以及與項目經濟效益和償債能力有關的資金運用、資產、負債和損益,分析、評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項目執行單位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外貸援款項目年度財務報告和有關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等;
(二)項目執行單位年度財務報告和有關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等;
(三)項目年度執行計畫,項目年度用款計畫,項目進度報告;
(四)項目協定,政府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利用國外貸援款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外資提供者的評估報告,外資提供者制定的貸援款支付手冊,以及中外雙方有關項目財會和審計事項的會談紀要、備忘錄等;
(五)項目執行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制定的項目管理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所屬行業財務會計制度;
(六)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編寫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報告。接受審計署授權,對外提供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還應編寫對外審計報告。編寫對外審計報告,必須遵循外資運用項目協定的要求和國際審計準則。編寫的具體要求,參照審計署制定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審計手冊》。
為了提高對外審計報告的質量,維護中國審計機關的對外信譽,凡出具對外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必須建立質量保證責任制,嚴格執行質量審核程式。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10月底之前,根據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結果,編寫綜合審計報告,報送上一級審計機關。綜合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本級審計機關和下級審計機關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的基本情況,綜合評價國外貸援款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揭示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和經營管理問題,反映提出審計建議和作出審計決定的情況,並就加強外資運用的巨觀管理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被審計項目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的情況,進行跟蹤審計或後續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影響國家利用外資工作全局的傾向性問題,有關經濟法規、利用外資政策、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中出現的共性問題,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對國外貸援款項目的管理情況等與國家財政收支和巨觀經濟管理有關的特定事項,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項審計、行業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並編報專項審計報告、行業審計報告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並圍繞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效益提出審計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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