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高校保健醫學分會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

分會簡介

高校保健醫學分會於1989年10月31日成立。歷經四屆理事會:第一屆1989年至1993年,理事長張幕津,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張希良,秘書處設清華大學醫院;第二屆1993年至1997年,理事長李安模,常務副理事長孫宗魯,秘書長王慧芳,秘書處設北京大學醫院;第三屆1997年至2001年,理事長呂廷秀,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李平,秘書處設廣州華南理工大學醫院;第四屆2001年11月至2005年10月,理事長林鈞敬,常務副理事長張宏印,秘書長郭建麗,副秘書長葉樹青,秘書處設北京大學醫院;第五屆2005年10月至今,理事長林久祥,常務副理事長張宏印,秘書長郭建麗,副秘書長葉樹青,秘書處設北京大學醫院。
高校保健醫學分會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屬下的二級學會,接受教育部體衛藝司的業務指導,是全國高等院校醫療保健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健康教育、醫療衛生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學術團體。學會的宗旨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研究高等院校的預防保健、健康教育、醫療衛生的理論與實踐,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素質發展的建設人才,保障和增進師生員工的健康水平做出成績。目前高校保健醫學分會在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建立分會。成立心理專業委員會,《高校保健醫學研究與實踐》編委會,並與西南大學共同主辦《保健醫學研究與實踐》雜誌。
學會十八年來通過召開學術年會、研討會、座談會、培訓和報告會等形式多樣的學術研究活動,開展對全國高校醫院的調研與改革實踐的探索,特別是近些年面臨高校醫院的政策環境和醫療體制改革以及師生醫療保健需求不斷提高的市場環境的諸多變化因素,通過高校醫院之間有效的交流與合作,提高醫務人員隊伍的自身素質,增強了校醫院的凝聚力和競爭力,促進醫院規範性管理和建設改革發展,為中國高校保健醫學研究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高等教育學會高校保健醫學分會。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屬下的二級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研究高校公共衛生、預防保健、健康教育、醫療衛生理論與實踐,發展高校醫學保健科學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為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研究高等院校的公共衛生、預防保健、健康教育、醫療衛生的理論與實踐,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保障和增進師生員工的健康水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體衛藝司和國家衛生部、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中心、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常務副理事長所在省市。現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高校預防保健、健康教育、醫療衛生科學的學術活動,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經驗。
(二)普及高校預防保健、健康教育、醫療衛生科學知識,從我國實際出發,吸取國內外醫療保健的先進理論和技術,探索規律,總結高校公共衛生管理與改革經驗,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醫療保健預防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現代化。
(三)接受教育行政、衛生管理等部門委託的研究課題或任務,並及時反饋相關信息,發揮橋樑和助手作用。
(四)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健康教育及衛生監督的評估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有關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組織有關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
(七)編輯、出版、發行有關的學術書刊和信息資料。
(八)依法舉辦實體機構,從事社會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各省市自治區及有關部委的高校保健醫學研究機構,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的為本會團體單位會員。從事高校衛生保健科學研究有成績的個人,擁護本會章程和申請入會的為個人會員。尚未成立高校保健醫學研究會的省市自治區的高校醫療保健機構,也可申請入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入會通知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匯報工作,提供用關資料;
(六)關心、支持本會刊物及其發行。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開展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由各團體會員提名的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上屆理事會提出指定名額,並由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候選人,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是經各團體會員單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和罷免秘書長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召開學會、年會;
(十)臨時增補或更換副理事、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會刊主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應為在崗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研究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主編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以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及其他一些會務事宜。秘書長協助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落實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處理重點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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