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是上世紀90年代初由中共中央黨校發起,於1992年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2005年,基金會經民政部批准,獲基金會法人登記,類型為公募,起始基金數為八百萬元人民幣。

基本信息

組織概況

組織宗旨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的宗旨是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推動對馬克思主義和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理論成果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學習、研究和宣傳,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

工作內容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基金會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面向國內外政府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募集基金;

開展國際合作;

管理中央黨校教學科研專項基金、人才強校專項基金和學科建設專項基金;

開展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學習和宣傳活動;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組織、編寫、出版學術著述;

出版理論研究雜誌《理論視野》;

資助和獎勵對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作出貢獻的著述、單位和個人;

資助馬克思主義和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重大現實問題的課題研究。

組織刊物

公開發行刊物:《理論視野》(雙月刊)

學術活動

“中國馬克思主義論壇2009”

由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主辦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論壇2009”,2009年12月8日至9日在中央黨校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黨校校長習近平向論壇致賀信,向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以及出席論壇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宣傳、教學工作者致以誠摯問候。

習近平在賀信中指出,馬克思主義是我們立黨立國的根本指導思想。新中國成立60年來,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和時代特徵相結合,不斷研究和解決革命、建設、改革中的實際問題,探索和積累了新的經驗,豐富和發展了毛澤東思想,形成了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這是我們黨在理論上取得的最重大成就。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以“新中國60年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歷史經驗”為主題,開辦首屆中國馬克思主義論壇,很有意義。希望本次論壇在深入研究總結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歷史經驗方面取得豐碩成果。

習近平指出,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大力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這是廣大理論工作者的神聖職責。希望基金會在中央黨校主管下,把中國馬克思主義論壇辦成發表馬克思主義研究新成果,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的有影響力的平台,為建設馬克思主義學習型政黨作出新貢獻。

論壇開幕式上,中央黨校常務副校長李景田宣讀習近平的賀信並講話。中國社會科學院常務副院長、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理事長王偉光向論壇提交了書面演講稿。馬克思主義研究領域的12位知名專家,圍繞新中國60年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歷史經驗、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與改革開放、進一步推進和深化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研究等專題發表了大會學術演講。來自全國黨校系統、高校系統、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專家學者以及中央黨校學員代表總計600餘人出席論壇。

本屆論壇還開展了2009年度“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研究優秀論文”徵集評選活動,從606篇徵集論文中評選出32篇獲獎論文。論壇上舉行了頒獎儀式。

“中國馬克思主義論壇2010”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主辦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論壇2010”12月17日在北京開幕。論壇主題為“後國際金融危機時期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

中央黨校常務副校長李景田在書面致辭中表示,本屆論壇的舉辦正值我國“十二五”規劃即將實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剛剛閉幕的重要時刻。推動論壇取得積極成果,對我們應對國際國內新挑戰,抓住重要戰略機遇期,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社會科學院常務副院長、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理事長王偉光在論壇上說,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世界金融危機仍在產生負面影響,全世界諸多思想家、政治家、專家學者在試圖說明其原因、影響,以及未來的走向。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對國際金融危機給予科學的說明,這是中國理論學術工作者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

論壇上,李興山、劉偉、賈康、李君如、黃衛平、夏斌、潘家華、王東京、陳錫文、高培勇、周為民等11位專家,圍繞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經驗與啟示、後國際金融危機時期國際經濟格局變動與中國對外經濟戰略、後國際金融危機時期與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3個議題先後發表演講並進行交流和探討。

本屆論壇組織期間還進行了論文徵集評選活動,從364篇應徵論文中評選出115篇論壇入選論文,開展論文大會交流。本屆論壇於18日閉幕。

機構人員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第三屆現任理事會成員名單

理事長

何毅亭 中央黨校常務副校長

副理事長

李忠傑 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劉國勝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黨委書記

郝時晉 中央黨校原教育長

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東京 中央黨校副校長

王國平 上海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

劉 峰 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原主任

劉國勝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黨委書記

李忠傑 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

何毅亭 中央黨校常務副校長

張 琳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秘書長

張東剛 教育部社會科學司司長

張忠軍 中央黨校進修部主任

歐亞平 中央黨校辦公廳主任

羅宗毅 中央黨校培訓部校委委員、主任

周炳成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專職理事

楊金海 中央編譯局秘書長

郝時晉 中央黨校原教育長

柳建輝 中央黨校教務部主任

梁言順 中央黨校科研部校委委員、主任

黃憲起 中央黨校組織部校委委員、部長

舒仁慶 江西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

賴小民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

蔡釗利 陝西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

秘書長

張 琳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秘書長

監 事

朱 鳴 中央黨校財行局原局長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顧問名單

陳 元 全國政協副主席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李景田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央黨校原常務副校長

虞雲耀 全國黨建研究會會長 中央黨校原常務副校長

王偉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黨組書記

邢賁思 中央黨校原副校長 《求是》雜誌社原總編輯

李興山 中央黨校原教育長

侯樹棟 國防大學原副校長

組織章程

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推動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學習、研究和宣傳,促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於業務主管單位的資助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黨校。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對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及理論研究事業做出貢獻的著述、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二)資助和獎勵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重大現實問題的課題研究;

(三)資助和獎勵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開展和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學術研究、培訓、宣傳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本基金會的事業;

(二)具有按照本基金會的宗旨開展活動的專業能力或為此作出了貢獻;

(三)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以及財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辦事公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的決策和工作發表意見;

(三)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工作;

(五)對投票負責,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

(六)關心和支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事業。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休會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代行理事會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決定開展全國性資助或獎勵項目;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撤銷;

(六)理事長認為應由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理事長辦公會(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召集秘書長辦公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組織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顧問、榮譽理事,指導和幫助基金會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政府機構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對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理論及推動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事業做出貢獻的著述、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二)資助和獎勵與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有關的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重大實際問題的課題研究;

(三)資助和獎勵有關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資助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活動;

(五)基金會業務範圍內其他活動經費的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公眾的大型專項募捐;

(二)基金除通過金融機構增值以外、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其他原因需要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獎勵馬克思主義有關理論的科研成果;

(二)資助馬克思主義有關理論的課題研究;

(三)捐贈給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教學、科研單位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 日理事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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