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道教協會關於道教宮觀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維護宮觀和道教徒的合法權益。 (四)安排、處理宮觀的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 (五)各宮觀要嚴格遵守國家戶籍管理的規定。

(1998年8月24日第六屆代表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道教宮觀管理,保障宗教活動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道教官觀,是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依法登記,作為道教活動場所開放的宮觀及活動點。
第三條 宮觀必須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道眾自主管理,並接受道教協會的指導。
第四條 宮觀設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
法規和各項政策:
(一)宮觀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傳統的叢林制度,設立方丈、監院、住持等道教傳統職稱,並通過民主協商推選產生以住持(方丈、監院)為主的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
(二)民主管理組織成員,要在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由常住宮觀道眾選舉產生。其成員,應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愛教,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學識的道士擔任。
第五條 民主管理組織的職責:
(一)團結宮觀道眾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遵守國家《憲法》、法律。
(二)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規,保障宗教活動正常進行。
(三)維護宮觀和道教徒的合法權益。
(四)安排、處理宮觀的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
(五)組織道眾學習時事政策、道教知識,蒐集整理道教資料,開展道教文化研究。
(六)保護和維修宮觀建築、文物、園林,搞好宮觀安全消防、衛生,維護宮觀秩序。
(七)開展對外友好往來,接待香客和遊人。
(八)組織道眾開展生產勞動、社會服務及各項公益事業,搞好宮觀自養。
(九)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實行經濟民主。
(十)定期向宮觀常住道眾報告工作,重大問題需經常住道眾民主討論。
第六條 道眾管理和教育:
(一)宮觀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自養能力,確定宮觀定員。定員人數應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凡宮觀固定常住道士,應向所在地政府部門申報戶口。
(二)宮觀可選收愛國守法,信仰道教,年滿十八周歲,有一定文化,家庭同意,身體健康,作風正派的自願出家人道者。他們須持有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經宮觀管理組織同意,經過考察一至二年,對安心道教事業者,給以冠巾,授予規戒,允許常住。因違犯教規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宮觀者,本著哪裡來到哪裡去的原則辭退。不得吸收違法亂紀、品行不良的人出家人道。
(三)宮觀收徒。由本人申請,自願選擇師父,經管理組織批准,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要求辦理。未冠巾者,不得取道名、收徒。
(四)宮觀要加強對道眾特別是對年輕道眾的培養教育,使宮觀的道眾成為愛國愛教、遵紀守法,有道教學識的道教教職人員。宮觀內的道眾要遵守廟規,勤於職守,堅持早晚功課修持和傳統儀范,純正道風,道俗有別。
(五)各宮觀要嚴格遵守國家戶籍管理的規定。宮觀不得收留不明身份的道士及其他人員,其他宮觀道士來本觀參學必須持有符合規定的證明信件。
(六)宮觀道眾外出參學朝山,應經宮觀管理組織同意,持有限期證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預所到宮觀的內部事務,不得在社會上做法事、化緣、收徒弟;不得搞看相、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動。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者,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七)乾道和坤道應分觀或分院居住。
(八)宮觀可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宮觀管理制度,不干預宮觀事務。
(九)宮觀根據實際條件應為常住道眾的生活、醫療、養老等提供保障。
第七條 宗教活動的管理:
(一)宗教活動必須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按照道教傳統習慣,信教民眾邀請道士到家裡舉行追思、度亡等活動,需經當地道協組織同意,由宮觀安排,收入歸宮觀所有。宗教活動的規模、時間和次數,以不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為原則。未經道協組織批准,不得到民眾家裡做追思、度亡等活動。
(一)道眾和信徒在宮觀內進行燒香、上殿、誦經、說經講道、過道教節日、做道場等正常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三)宮觀內不得搞跳神、趕鬼、看相、算命、測字、卜卦、看風水、扶乩等擾亂社會治安和騙人詐財、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動。
(四)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有關法規在開放宮觀過宗教生活。宮觀在與國外和台、港、澳道教界交往中,應遵守互相尊重、互不隸屬、互不干涉的原則。
(五)宮觀可以接受海內外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組織及個人不附加條件的捐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海外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財物。
(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宮觀可經售道教書刊、宗教用品和藝術品等。
第八條 財務管理:
(一)宮觀必須配備專職的財會人員。宮觀的財會人員由管理組織選拔本宮觀的道教徒擔任。宮觀要建立和健全財會制度和財會手續,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有關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財務檢查。
(二)宮觀的一切經濟收入都必須納入財會帳目,其經濟收入主要用於維修宮觀,保護文物古蹟、環境,安排道眾生活和日常開支,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占有或無償調用宮觀財物和資金。
(三)宮觀的一切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都必須登記造冊,統一管理。遵循量力而行、節約使用的原則,當年的收支預算和重大開支要向常住道眾通報。
(四)宮觀要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每項收入和支出,單據、帳目清楚,符合財務手續,並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宮觀管理組織檢查及道眾的監督。
第九條 治安、消防管理:
宮觀要在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文化部、公安部發布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一)宮觀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規定,建立崗位責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
(二)宮觀必須完善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器材,備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設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證消防通道出入口的暢通。
(三)宮觀必須加強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廟內嚴禁放柴草、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殿堂內進行生產和生活用火用電。設定“嚴禁菸火”的明顯標誌,信徒必須在指定地點燃點香蠟。
(四)設定安全監督員監督,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防止火災發生,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十條 文物保護:
(一)宮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登記造冊,指定專人管理,制定保護措施,嚴防失竊。宮觀的文物保護、建築的維修,應接受文物、園林部門的指導。
(二)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借用、贈送、抵押、變賣宮觀的文物。
(三)宮觀內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等,必須報請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
宮觀要遵照國家《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好名山宮觀的自然環境。
第十二條 其它:
(一)任何部門不得在宮觀內設定商業和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和展覽,如確屬必要,須經宮觀同意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
(二)宮觀的房產和地界應繪製藍圖,報有關部門批准,辦理合法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證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中國道教協會第六屆代表會議修改通過,自1998年9月起實行。
第十四條 各地道協組織和宮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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