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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67號
《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7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支樹平
2015年9月14日
政策全文
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國家質量獎勵制度,規範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質量獎是國家在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榮譽。
第三條 中國質量獎分為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中國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數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中國質量獎的評選遵循申請自願、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質檢總局)負責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質檢總局設立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以下稱評選表彰委員會),負責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具體實施。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中國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和監督工作。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承擔評選表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質量獎的申報、評選、表彰、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二章 申報、核實和受理
第八條 申報中國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二)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三)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實現創新並具有推廣價值。
第九條 申報中國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中國質量發展事業做出突出貢獻;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 中國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五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可以通過以下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
(二)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三)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行業協會、聯合會以及有關部門、單位等。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相關行業協會、聯合會以及有關部門、單位等應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工作主管部門、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共同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從以下方面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一)主體資格;
(二)申報渠道;
(三)申報程式;
(四)材料規範。
第十五條 質檢總局應當及時徵求相關部門對初步審查結果的意見。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涉密事項,在適當範圍內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質檢總局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和相關部門對初步審查結果的意見,形成中國質量獎受理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質檢總局向接收其申報材料的單位說明理由。
第三章 評選表彰
第十七條 對予以受理並通過公示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評審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開展評審,評審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組織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審議,投票產生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和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十九條 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經質檢總局核定後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對通過公示的中國質量獎候選組織和個人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已進行現場評審的中國質量獎候選組織負責人就質量管理創新情況進行陳述答辯,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議打分。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結果形成評審報告,評選表彰委員會予以審議,投票產生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三條 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建議名單經質檢總局核定後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質檢總局對通過公示的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進行審定。
第二十五條 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由質檢總局頒發獲獎證書並組織表彰授獎活動。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六條 監督委員會對中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中國質量獎評審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投訴舉報,監督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參與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監督委員會對迴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能主動提出迴避的人員可以提出迴避建議。
第二十九條 接受中國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並反饋監督委員會。
第三十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五年內申報中國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公開通報,並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兩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撤銷獎勵並公開通報。
第三十三條 申報材料接收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獲取中國質量獎的,暫停或者取消其申報材料接收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參與中國質量獎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質檢總局提出。
第三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異議應當以實名提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註明單位住所、聯繫方式並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八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申報材料接收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質檢總局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
第三十九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質檢總局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通報相關申報材料接收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日,《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質檢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制定,旨在完善國家質量獎勵制度,規範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辦法》規定,中國質量獎授予對象是在質量領域的各類組織和個人。分為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由質檢總局負責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由質檢總局設立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表彰委員會),負責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具體實施。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中國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和監督工作。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承擔評選表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辦法》對中國質量獎的申報、核實和受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申報組織必須具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國際領先水平;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實現創新並具有推廣價值3個條件。申報個人必須具備對中國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和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並規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同時,《辦法》對中國質量獎的申報材料、評審過程以及詳細的評審要求和相關事項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規定申報組織和個人可通過所在地質量主管部門、檢驗檢疫部門和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協會、聯合會等單位提交申報材料,並由上述部門負責材料的審核。
此外,《辦法》明確由監督委員會對中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理。《辦法》還對監督委員會的產生、工作流程,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質、申報過程以及評選過程中的異議處理等提出了要求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