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質量獎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省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獲獎企業在獲獎後三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省政府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除本辦法規定的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廣東省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設立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8年8月21日,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印發了《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標誌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正式設立。

實施方案

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廣東省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轉發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粵府〔1997〕31號)、國家質檢總局與省政府簽署的《關於實施以質取勝戰略促進廣東提高國際競爭力合作備忘錄》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廣東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廣東省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對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願、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每屆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家。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委黨廉辦,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廳、財政廳、人事廳、外經貿廳、統計局、工商局、知識產權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同志,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省質監局會有關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根據評審標準制訂並公布省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式等規範,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並報請省政府審定,決定和處理省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省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國內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各地質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
(四)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近三年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國家免驗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或國家質檢總局“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在每屆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省質監局提出評審委員會成員建議名單,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2.評審委員會確定秘書處、評審專家組人員名單並公布。
3.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本屆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要求、注意事項和申報表格。
(二)企業申報。
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
(三)組織推薦。
各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秘書處。
(四)材料初審。
秘書處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後,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有關企業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將該企業的相關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五)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程式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原則上不超過15家)。
(六)現場考評。
經秘書處形式審核、評審委員會材料評審後進入現場考評程式的候選企業,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七)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
(八)秘書處評估。
秘書處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綜合評估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綜合評估報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以及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報請省政府審核批准後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三條 獲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由省財政統一安排,評審經費由省質監局在業務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省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不得參加下兩屆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後三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省政府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屆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省級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省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範帶動作用,促進廣東省廣大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參與推薦和評審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廣東省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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