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興湘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湘戰略的意見》(湘政發[200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湖南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湖南省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以及為我省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和個人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獲獎的企業或組織為5個,個人為3人,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經省長授權,設立湖南省省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任委員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擔任。評審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省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式,研究決定省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獎勵名單。第六條 評審會下設評審辦公室,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安監局、省環保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等單位組成。評審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是負責省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起草省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受理申報單位或個人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單位或個人的實際情況,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評審辦公室主任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擔任。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依法在湖南省註冊登記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積極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1年以上,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及同類產品前列;
(三)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聲譽。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企業申報省長質量獎。獲中國名牌產品、出口免驗產品、馳名商標和優秀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省長質量獎。
第八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個人獎項的申報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振興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省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內發生過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責任事故的;
(三)近3年內國家、省級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有重大的突出問題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近3年內有違反法律法規和不誠信等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第十一條 為保證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由評審會按照標準要求,根據行業、企業類別,按量化評分要求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申報單位或個人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審會審議。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每年度省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辦公室在省級主要媒體和網站上發布本年度省長質量獎評審公告。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本年度省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評審辦公室負責對申報單位或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評審辦公室建立評審專家庫,組成資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每個評審組由5—7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 資料評審組對單位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報評審辦公室;評審辦公室根據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按得分高低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十七條 通過材料評審後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現場評審組按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對通過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後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評審辦公室進行市場(顧客)滿意度指數測算,形成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各專項評審組的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指數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排序,提出省長質量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會會議審議擬定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條 評審辦公室將擬獎勵單位和個人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對公示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評審辦公室調查屬實的,由評審辦公室提請評審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評審會主任委員審核,省長審定同意後,由省政府公告。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對獲得省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每家50萬元獎勵,個人給予每人2萬元獎勵。第二十二條 省長質量獎的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獲獎單位和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省長質量獎的榮譽,但須標明獲獎時間。第二十四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第二十五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和個人,由評審辦公室調查核實後,提交評審會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七條 建立對獲獎單位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審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八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後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辦公室調查核實並提交評審會研究決定後,報請省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承擔省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評審會及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