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汕頭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汕府辦〔2012〕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業經第十三屆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頭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本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汕頭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汕頭市開展質量強市活動的工作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汕頭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本市登記註冊,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本市同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對汕頭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願、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企業為3家。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及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名單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聘連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制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根據評審標準制訂並公布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價細則、評審程式等規範,審核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並報請市政府批准,決定和處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
辦公室是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辦公室人員組成、工作制度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要求,聘請國內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綜合評價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等工作。
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2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本市同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四)在近2年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本市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二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八)無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國家質檢總局“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廣東省質監局“廣東省質量管理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前期準備工作。在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前3個月,完成如下工作:
1、辦公室提出評審專家組人員建議名單,報評審委員會確定後公布。
2、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本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要求、注意事項、申報要求等。
(二)企業申報。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表格等申請材料,報送辦公室。
(三)材料初審。辦公室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企業申報材料不完備的,及時通知企業予以補充完善;企業的申報材料完備的,由辦公室將申報材料匯總後送評審專家組。
(四)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確定6家候選企業進入現場考評。
(五)現場考評。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審議。評審委員會根據綜合評價報告審議並提出擬獲獎企業名單。
(八)公示。評審委員會將擬獲獎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10天。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內容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九)審定公布。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核確定獲獎企業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二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評審工作經費每屆安排5萬元。
第十三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專款專用,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不得參加下兩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十五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後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機關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範帶動作用,促進本市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參與評審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員,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汕頭市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