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興省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振興,進一步增強我省經濟綜合競爭力,加快實現中原崛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豫政[2009]6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南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河南省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獲獎單位每年度不超過10個。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經省長授權,設立“河南省省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任委員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擔任。評審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省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式,研究決定省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六條 評審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省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負責起草省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
第七條 各評審組必須由5-7名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一年以上並提供包含三年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和優秀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
(五)獲得省、市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省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近三年內國家、省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三年內參加省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一條 為保證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省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每年度省長質量獎評審前,由秘書處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本年度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省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秘書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省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研究確定擬獎單位。
第十六條 秘書處對初選通過的擬獎單位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兩周。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報經省長審定簽署後,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發文公告,並向獲獎單位頒發省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省政府對獲得省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 省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省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秘書處可提請省政府批准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獲獎單位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績效。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自獲獎之日起四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四年後可自願提出申請,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省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承擔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的評審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
歷年獲獎名單
年份 | 獲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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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中信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許繼集團、安陽鋼鐵集團、焦作雲台山旅遊發展有限公司 |
2011年 |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舞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河南省中原內配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日產汽車有限公司、正星科技有限公司、金龍精密銅管集團、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羚銳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