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藥理學會

中國藥理學會

中國藥理學會(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CNPHARS),最早是由中國生理科學會和中國藥學會的藥理專業委員會聯合組成的我國藥理學家進行學術交流的民眾組織,1985年由國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為國家一級學會。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藥理學會是由全國藥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由會員、通訊會員和資深會員組成,目前正式註冊會員近8000人,分別來自於全國藥理學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和醫藥企業等機構。中國藥理學會聚集了全國在藥理學相關的教學、科研、套用、生產、科普等領域的優秀藥理學家。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會及專業委員會以科教興國為宗旨,積極開展學術活動、舉辦各種學習班、研討會。參加各種諮詢活動,如:新藥、保健食品評審、國家基本藥物制定等。

主要任務

中國藥理學會的主要任務是團結全國藥理學工作者,開展廣泛的學術活動,組織國內外藥理學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我國藥理學科研、教學、套用水平,促進我國藥理學科學的發展、新藥的研發和藥物的科學套用。中國藥理學會已經與日本法國俄羅斯英國等國家的藥理學會建立了穩定的雙邊學術交流的合作關係,並於2006年7月在北京成功地召開了第15屆世界藥理學大會,來自全世界60多個國家的3000餘名代表參加了大會,會議受到全體與會藥理學家的一致讚揚,被國際藥理學家聯合會官員譽為世界藥理學發展歷史上的里程碑。中國藥理學會和法國施維雅研究院於1997年共同設立了“中國藥理學會—施維雅青年藥理學工作者獎”,該獎項每年評選一次,至今已有100餘名優秀的青年藥理學工作者受到獎勵 。此外,中國藥理學會還設立了“中國藥理學會青年藥理學工作者獎”,至今已表彰了33位在科研教學科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藥理學家。為了表彰老一代藥理學家對藥理學發展做出的貢獻,中國藥理學會分別在1999年、2007年、2009年三次共表彰了121位資深藥理學家。

出版刊物

中國藥理學報(英文版)中國藥理學報(英文版)
中國藥理學會主辦有《中國藥理學報》(英文版)、《中國藥理學通報》、《中國藥理學與毒理學雜誌》、《中藥藥理與臨床》、《中國臨床藥理學與治療學雜誌》和《醫藥導報》等學術期刊,在國內外學術交流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中國藥理學會的內部刊物《中國藥理學通訊》也為會員信息交流提供了平台。

組織結構

組織成員

中國藥理學會是由全國藥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由會員、通訊會員和資深會員組成,正式註冊會員4000餘人,分別來自於全國藥理學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和醫藥企業等機構。中國藥理學會聚集了全國在藥理學相關的教學、科研、套用、生產、科普等領域的優秀藥理學家。會員都是具有中高級職稱的藥理學工作者,其中高級職稱占82.6%,多數是學術帶頭人。

機構設定

中國藥理學會目前設有26個專業委員會:心血管藥理、神經精神藥理、中藥與天然藥物藥理、生化及分子藥理、臨床藥理、藥物毒理、抗炎免疫藥理、腫瘤藥理、化療藥理、定量藥理、藥物代謝、製藥工業、教學與科普藥理、藥學監護、藥檢藥理、生殖藥理、海洋藥物藥理、抗衰老和抗老年痴呆藥理、治療藥物檢測、麻醉藥理、補益藥藥理、藥源性疾病學、網路藥理、安全藥理、藥物基因組學、藥物臨床試驗等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各自領域積極開展學術交流,促進了我國藥理學在各方面的發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藥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的社團法人,是中國藥理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全國性社會學術團體。本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藥理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範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與任務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廣大藥理學工作者,為促進本學科的發展、人才的成長、科學技術的普及做貢獻;本會提倡“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團結和組織中國藥理學科技工作者,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振興國家經濟建設而努力工作。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藥理學會稱各地方藥理學會。各地方藥理學名稱按國家民政機構的規定冠名並自定章程,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

第四條 中國藥理學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縮寫:CNPHARS。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 北京先農壇街一號 郵編: 10005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全國性藥理學科領域的學術會議、專題研討會和講習班等學術活動;

二. 編輯出版藥理學刊物、書籍和音像製品;

三. 評審藥理學科學術成果,提供藥理學科技諮詢,承辦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四. 對本會設立的中國藥理學會科學技術進步獎及其他獎項進行評審和獎勵,以促進藥理學科的創新和發展。

五. 組織開展藥理學科及相關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 傳播藥理學科領域新知識,推廣藥理學及相關科領域先進技術和方法的交流和展示;

七. 開展藥理學科領域繼續教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相關事業;

八. 對國家藥理學科及相關領域科技政策和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發揮諮詢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會員、資深會員、外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工作在科學研究、教學、臨床、生產、經營和銷售企業和事業單位或部門的藥理學及相關學科的工作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自願申請加入本會者擁護本學會的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批准為本會會員。

一.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藥理學及相關學科工作二年者或具有相似工作經歷的非本科學歷藥理學及相關學科工作者;

二. 在讀藥理學及相關學科碩士生和博士生;

三.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及以上的藥理學及相關學科的工作者;

四. 從事藥理學及相關學科工作30年以上、有正高級職稱的(包括已離退休)藥理學和相關學科工作者,可申請作為本會的資深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同意,並在一次性交納規定會費後,成為資深會員,發給資深會員證,並終身保持;

五. 凡在藥理及相關領域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的港、澳、台藥理學家或相關學科科學家,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符合本會會員條件,承認會章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六. 凡在藥理及相關學科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的外籍藥理學家或相關學科科學家,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符合本會會員條件,承認會章者可申請為外籍會員;

七. 有藥理學單位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八. 支持本會工作並有貢獻的國外人士,履行有關入會手續,並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兩名會員或單位介紹;三. 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

四.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免費獲得本會出版的“中國藥理通迅”,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時,享受優惠條件;

三、有資格參加本會組織的舉薦、表彰和獎勵活動;

四、享受本會的服務及取得有關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五、團體會員可要求本會協助進行技術諮詢,舉辦培訓班或其他業務活動;

六、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積極協助和支持本會組織的評選、培訓和學術活動;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經本會提示仍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近期召開的,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通過提案;

六. 大會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事項;

七.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在各省、市、自治區的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並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及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派出機構的設定;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負責籌措學會活動經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至第十條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勝任學會工作;

四.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上屆理事長園滿完成任期職責後,由理事會授予“名譽理事長”稱謂,並發給證書。名譽理事長作為下屆常務理事會的正式成員參加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資深會員,在擔任本會常務理事期間,對本會工作作出積極貢獻者,由理事會授予“榮譽理事”稱謂,並發給證書。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時,享受優惠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學會司庫、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分會(專業委員會)。其名稱為中國藥理學會×××分會。分會實行委員制,不另定章程。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經民主協商,推薦選舉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範圍內的事業發展和人員開支。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三. 有關業務部門補助;

四. 捐贈;

五.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由理事會司庫(由一名副理事長兼任)負責管理實施。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人員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和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並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會章,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組、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八屆常務理事會及第八屆理事會審議,提交中國藥理學會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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