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理學會

中國生理學會

中國生理學會(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hysiological Sciences, 縮寫為CAPS)是中國生理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學術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其宗旨是促進我國科技進步、經濟振興和社會發展,使本會成為推動我國生理科學人才成長和提高,推動我國生理科學發展和普及,促進生理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加強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的重要的社會力量。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中國生理學會是在1926年初由當時北京協和醫學院生理學系任主任林可勝教授發起創建的,作為發起會員的有吳憲等17名中國的和外籍的學者。學會成立後即積極開展學術活動,為推動中國生理科學的發展做出了貢獻。1926年9月舉行了第一屆年會,並決定出版學會的學術刊物。1927年1月,中國生理學雜誌創刊號問世。到1937年,學會共舉行了10次年會,會員發展到113人,會員的專業包括生理學和相關專業如生物化學、藥理學、解剖學、微生物學、病理學和臨床醫學等。

1937年7月,抗日戰爭爆發,學會的全國性學術活動被迫停頓。許多大學遷至四川、雲南和貴州幾省。遷至成都的南京中央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系主任蔡翹教授組織了中國生理學會成都分會,組織生理學工作者在極其困難的條件下繼續進行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並出版《中國生理學會成都分會簡報》。在北京,張錫鈞教授代理協和醫學院生理學系主任,並繼續出版中國生理學雜誌,直到1941年日軍占領協和醫學院後,雜誌被迫停刊。抗戰勝利後,中國生理學雜誌於1948年復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學會於1950年在北京舉行了會議,選舉了新的理事會。會後,學會積極進行了恢復各種活動和雜誌的出版等工作,會員人數也很快增加。1953年學會理事會決定將學會擴大成為中國生理科學會,會員包括生理學、生物化學、藥理學、病理生理學和實驗生物學等學科的科學工作者。經過籌備,1956年舉行第13屆會員代表大會時,會員有1269人,學會正式更名中國生理科學會,有22個分會和11個地區組織。學會還成立了生理、生物化學、藥理、病理生理、生物物理和營養共6個專業委員會。《中國生理學雜誌》由中國科學院生理研究所復刊,更名為《生理學報》;並在北京創辦《生理科學進展》雜誌,出版綜述性學術論文。1957年以後,由於受到接連的政治運動的影響,學會的活動減少,“文化大革命”期間學會活動則完全停頓。

1977年,學會理事會積極籌備恢復學會的工作。1978年,學會在青島召開了第15屆代表大會暨學術會議;《生理學報》和《生理科學進展》也都復刊。隨著全國科學事業的發展,生理科學工作者的隊伍迅速擴大,學術活動日益活躍,國際學術交流也日趨頻繁。由於生物化學、生物物理學等專業相繼成立全國性的學會,中國生理科學會於1985年底又恢復中國生理學會的名稱。此外,學會又出版了《套用生理學雜誌》、英文版《中國生理科學雜誌》和學會的內部刊物《生理通訊》。

1980年6月,由馮德培王志均代表學會與國際生理科學聯合會代表Kovach和Thurau在上海簽署了備忘錄,明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際生理科學聯合會所屬中國名下有兩個團體會員,即位於北京的中國生理學會和位於台北的生理學會。此後,中國生理學會正式成為國際生理科學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1990年,中國生理學會正式加入亞洲和大洋洲生理科學聯合會,成為團體會員。中國生理學會楊雄里副理事長在第一屆亞洲和大洋洲生理科學聯合會理事會上被選為理事會副主席。1994年,由中國生理學會委託中國科學院上海生理研究所籌備和組織的第三屆亞洲和大洋洲生科理學大會在上海舉行。

目前,中國生理學會下設神經科學、血液-循環-呼吸-排泄生理、消化-內分泌-生殖生理、比較生理、套用生理、中醫院校生理和運動生理六個專業委員會。為了加快青年生理科學工作者的成長,學會還成立了青年工作委員會。

中國生理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第二十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於2002年10月在福建南平舉行。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十一屆理事會,由6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又選舉產生了由常務理事會成員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生理學會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生理科學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開展繼續教育和普及生理科技知識,促進出成果、出人才和國際交往做出貢獻。

對外交流

加入國際生理科學聯合會(IUPS)

。

七十年代末,國際生理科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Physiological Sciences, IUPS)帶來信息,希望中國生理學會加入IUPS。經過聯繫磋商,並經國務院領導批准,1980年6月21日IUPS代表,秘書長Kovach和接納會員委員會主席Thurau來到上海與我會代表、馮德培和王志均兩位副理事長簽署了上海備忘錄,明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IUPS所屬中國名下有兩個團體會員即位於北京的中國生理科學會(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hysiological Sciences)和位於台北的生理學會(The Physiolog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bei)。自此,我會正式成為IUPS團體會員。

加入亞大地區生理科學會聯合會(FAOPS)

1986-1989年間,泰、日等國生理學會提出並籌備成立亞大地區生理科學會聯合會(FAOPS),邀請我會為發起國學會。1990年我會正式參加FAOPS作為團體會員,由楊雄里副理事長代表學會參加理事會並被選為副主席。1994年FAOPS在上海舉行了第三屆亞大地區生理科學大會。

組織活動

歷屆年會第一屆,1926年9月6日,北平,北平協和醫學院會長:林可勝(北平協和醫學院)書記兼會計:B.E.Read,理事:吳憲,H.G.Earle會員人數:28人第二屆,1928年1月27日,北平,北平協和醫學院理事會連任會員人數:41人第三屆,1929年2月7日日至8日,上海,中央大學醫學院中國生理學會年會,改選理事會,學術活動會長:朱恆璧,書記兼會計:吳憲理事:H.G.Earle,汪敬熙會員人數:56人第四屆,1930年2月3日至5日,上海,上海傳染病院理事會連任會員人數:68人第五屆,1931年2月16日至18日,北平,北平協和醫學院會長:吳憲,書記兼會計:沈寯淇理事:H.G.Earle會員人數:69人第六屆,1932年10月2日至3日,上海,上海醫學院會長:吳憲,書記兼會計:沈寯淇理事:汪敬熙,H.G.Earle會員人數:82人第七屆,1934年4月2日至4日,南京,中央衛生署會長:吳憲,書記兼會計:沈寯淇理事:汪敬熙,H.G.Earle,朱恆璧,趙承嘏會員人數:90人第八屆,1935年4月3日至5日,北平,北平協和醫學院會長:沈寯淇,(北平大學醫學院)書記兼會計:張錫鈞理事:B.E.Read,朱恆璧,趙承嘏,蔡翹會員人數:103人第九屆,1936年8月3日至8日,青島,山東大學會長:趙承嘏,書記兼會計:張錫鈞理事:朱恆璧,B.E.Read,蔡翹,吳憲會員人數:110人第十屆,1937年4月1日至8日,上海,上海醫學院會長:趙承嘏,書記兼會計:張錫鈞理事:汪敬熙,B.E.Read蔡翹,吳憲會員人數:113人

組織結構

下屬組織

血液生理專業委員會在津成立中國生理學會血液生理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暨首屆學術會議23日在天津召開。中國醫學科學院血液病醫院血液學研究所常務副院所長程濤任中國生理學會血液生理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生理學會血液生理專業委員會是隸屬於中國生理學會的二級學會,其成立旨在為身懷科學夢想的中青年科學家和國內優秀血液學研究者搭建一個高質、活躍、緊密的交流和展示平台。該學會的成立將與目前以臨床學家和工作者為主體的其它若干血液學學術組織相互補充,共同促進我國血液學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並與相關國際學術組織建立必要的聯繫和合作,擴大我國血液學研究在國際上的影響。、擔任大會主席。中國生理學會理事長王曉民說,血液生理學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將為我國血液生理研究領域提供前所未有的專業交流平台,希望學會能夠不斷開拓創新,越辦越好。中國生理學會血液生理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醫學科學院血液病醫院血液學研究所常務副院所長程濤表示,中國生理學會血液生理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將與其他學會共築山峰,共同提升我國血液學基礎研究和臨床診療的水平;加強與臨床醫學專家和工作者的交流,引導從事基礎研究的學者尋找工作方向,激發創新靈感;搭建國際交流平台,擴寬國內學者的研究視野。

理事會成員

中國生理學會第23屆理事會成員理事長:王曉民;副理事長:王憲、王建軍、李葆明、陳應城、夏強、謝俊霞、馬蘭;秘書長:王韻;聘任副秘書長(按姓氏筆畫為序):王軍、朱玲玲、肖玲;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王世強、劉先國、朱大年、祁金順、閆劍群、李、錦、周嘉偉、岳利民、羅自強、趙華、倪鑫、容永豪、曹濟民、管又飛;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萬瑜、牛欣、王玲、王強、王藝磊、王玉良、王偉忠、王旭東、王庭槐、王莎莉、王瑞元、王德山、馮浩樓、史紅、白波、劉健、劉傳勇、安書成、戎偉芳、朱輝、朱啟文、朱進霞、朱國慶、祁文秀、許文燮、許存和、邢瑩、張潔、張策、張志雄、張翠英、張翼、李紅芳、李俊發、李曉明、楊黃恬、汪萌芽、甫拉提·吐爾遜、肖鵬、肖中舉、鄒挺、鄒原、陳蕾、林默君、武宇明、金元哲、金秀東、柳巨雄、祝延、胡弼、胡志安、趙禎、趙茹茜、唐明、夏國良、徐成麗、徐淑梅、秦曉群、莫書榮、顧洛、高東明、扈啟寬、曹宇、章茜、符史乾、黃曉卿、龔永生、彭聿平、敬華娥、曾曉榮、焦向英、葛金文、蔣星紅、蔣春雷、謝露、粱尚棟、裴建明、潘桂蘭、瞿樹林。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學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生理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AssociationforPhysiological Sciences,縮寫為CAPS。第二條中國生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生理科學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本會的宗旨是:促進我國科技進步、經濟振興和社會發展,推動我國生理科學人才成長和提高,推動我國生理科學發展和普及,促進生理科學技術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貢獻,加強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第三條本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和開拓創新的科學態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生理科學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開展繼續教育和普及生理科技知識,促進出成果、出人才和國際交往做出貢獻。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為:(一)舉辦生理科學領域的學術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和各種專題討論會、講習會;(二)編輯、出版、發行生理科學的刊物、書籍和音像製品;(三)向政府和社會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四)對公眾及會員開展生理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普及生命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生命科學領域的科學思想和先進技術;(五)開展生理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六)鼓勵並組織會員和生理科學工作者在國家有關生理科學領域的科技政策、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法律法規的制定等方面發揮諮詢作用,參與科學論證;(七)向國家和社會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八)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織和舉辦科技展覽,編審科技文獻,提供科技諮詢和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標準制定、成果鑑定工作;(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名譽會員、終身會員、通訊會員和學生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分別具備下列條件:(一)普通會員:在研究、教育和企業單位從事生理科學(包括生理學和與生理學相關、交叉的其他學科)工作,並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或更高職稱的科技、教學人員,已獲得生理科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專業工作至少二年和已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可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二)名譽會員:在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生理科學做出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我國和外國生理科學家,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三)終身會員:本會普通會員年滿60周歲,在交納規定數額的會費後,可申請為終身會員。(四)通訊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生理科學工作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可申請成為通訊會員。(五)學生會員:正在高等學校及科研單位學習的生理科學及相關專業的研究生,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的資格到研究生畢業之日為止。(六)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育、生產等事業和企業單位以及經合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交納單位會費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一)填寫並遞交入會申請書;(二)申請個人會員者,須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申請單位會員者,須經會員單位介紹;(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和通訊會員);(二)對學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三)參加本會學術會議及各種活動的優先權;(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取得有關學術資料的優先權;(五)單位會員可經學會同意並在學會協助下開展技術諮詢,舉辦培訓班和其他業務活動;(六)自願退會。第十一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協助並支持本會組織的技術培訓及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五)按規定交納會費(名譽會員、終身會員和通訊會員免交會費);(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履行義務的,學會視為自動退會並通知本人。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嚴重損害學會利益、有嚴重學術不端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可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六)通過提案;(七)決定終止事宜;(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由本會在各省、市、自治區的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應屆理事會全體理事,和特邀代表。各省、市、自治區的代表名額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單由應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和組織本會的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在全國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應屆理事會的任期即告終止。理事在任職期間三次缺席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產生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學會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負責籌措學會的活動經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後,由新的理事會選舉產生新的一屆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的人數不應超過理事會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任期的最後一年,應成立以當任理事長為首的提名小組,進行下一屆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候選人的提名工作。提名小組提出的候選人名單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作為提交下屆理事會進行選舉的正式候選人名單。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在任職期間三次缺席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三)熱心學會工作,作風正派,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在超過規定最高任職年齡後確有必要繼續任職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如有特殊情況需超屆任職,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會的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學會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的來源:(一)會員會費;(二)政府資助;(三)捐贈;(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三十九條經過修改的本會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條本會如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而需要註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本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經2010年10月19日第2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第四十四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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