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

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China Diving & salvage Contractors Association)於2008年6月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正式成立,屬國家一級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是全國從事潛水、打撈、救助、水下施工、海洋工程服務等具有從業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醫學保障、裝備裝具製造、科研、教學培訓等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協會概況

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China Diving & salvage Contractors Association)於2008年6月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正式成立,屬國家一級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是全國從事潛水、打撈、救助、水下施工、海洋工程服務等具有從業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醫學保障、裝備裝具製造、科研、教學培訓等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的成立標誌著我國潛水打撈、海洋工程服務以及水下施工隊伍的管理和建設進入了更加規範,更加符合國際通用規則,更加適應市場化運作的新階段。
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辦公場所設在北京,接受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及相關部門的政策指導。協會常設辦事機構以秘書處的形式設立,秘書處實行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協會設定專職的常務副理事長負責協會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業務部、信息部3個職能部門。
協會的辦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行業道德,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和協調行業內事務,提升對本行業整體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發揮政府與企事業之間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履行自律管理職能。
截止到2011年11月,協會共有正式會員單位181家,主要由國家專業救助局和飛行隊、專業打撈局、海軍防救部門、海洋石油開發和服務企業、科研院所、合資、民營企業等構成。預計未來幾年本會會員將發展到300餘家。
根據協會以服務為宗旨的五項主要職責,提出了“立足服務,自律管理,創新務實,促進發展”的總體工作思路。具體舉措為: 實現“兩個強化”,即強化服務意識,強化服務能力與水平,將服務理念貫穿於行業自律管理之中;實行“兩個轉變”,即轉變思想觀念,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主動作為;加強“兩個團隊建設”,即加強常設辦事機構建設和專家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辦事機構和專家的作用;做到“五個適應”,即適應履行行業與政府紐帶的職能;適應行業自律性管理的職能;適應履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法律援助的職能;適應諮詢服務的職能;適應業務主管部門職能轉移的工作任務和委託事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Diving & Salvage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cds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從事潛水、打撈、救助等具有從業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及予此相關醫學保障、裝備裝具製造、科研、教學培訓等機構(以下簡稱本行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和協調行業內業務,提升本行業整體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發揮政府與企事業之間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場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本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根據其行業自律性管理的要求,開展行業的自律性活動;
(二)開展本行業發展戰略和市場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立法提供依據和建設性意見;開展本行業裝備技術發展方向的研究,促進其技術與管理水平的提升;開展行業管理和人才發展戰略的研究,提高本行業整體素質,促使本行業在我國經濟建設、搶險救災以及人命救生等社會與公共服務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制訂、編寫和修訂潛水、打撈等行業法規、技術標準、作業規範、安全規程、潛水人員醫學標準、培訓計畫與大綱以及培訓教材等;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依據相關法規,承辦本行業企事業單位的從業資質、考試和證書管理等相關工作;
(五)研究和掌握國際同類行業的發展趨勢和市場動向,開展課題研究、學術交流,推廣國內外先進的潛水、打撈技術與管理經驗,推行行業規範、技術標準、作業規則和安全規程,促進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在本行業的開發與套用;
(六)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掌握全國本行業的機構和專業人才狀況,建立中國潛水、打撈等相關行業資料庫;收集、整理和分析行業信息,開展人才市場諮詢、人才勞務以及業務中介等服務;
(七)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本行業和會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受理與本行業服務有關的投訴,根據本章程和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八)開展與國際同類行業協會的合作與交流,借鑑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推介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商業信息。促進並協助建立我國與有關國家同類從業資質、資格等的相互認可機制;
(九)主辦本行業的雜誌和網站,建立宣傳、信息交流與服務的平台;
(十)開展本行業重大工程風險及效果的評估工作;
(十一)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制定行規行約,規範市場秩序,保護行業及會員的利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
(十二)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各種會務、培訓等事項及會員單位和會員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具有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並獲得從事涉及潛水、打撈、救助等從業資質及相關醫學保障、裝備裝具製造、科研、教學培訓等與此相關資質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在上述領域從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和援助;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合法權益得到本會的保護。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的約束。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期刊或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所作的決定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根據資格審核和年審情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潛水、打撈、救助以及相關醫務保障、裝備裝具製造、科研、教學培訓等與此相關行業,開拓進取,勤於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期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本會緊急重大事務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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