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章 選用機構
第四章 選用程式
第五章 監 督
第六章 附 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教材選用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一線教師的意見,並統籌考慮教材特色、售後服務等因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選用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教材選用工作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中國小教材選用政策,指導、檢查、監督各地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編制和公布《全國中國小教材目錄》,供各地選用。
第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成立省級教材選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全文轉發《全國中國小教材目錄》,供各地教材選用委員會選用時使用。
第八條 中國小教材選用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指導下,一般以地(市)為單位進行。人口較少的省份,可以以省級為單位進行,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為教學改革試驗或者有其他特殊需求的縣(區)和學校,經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縣(區)和學校為單位選用。
第三章 選用機構
第九條 承擔中國小教材選用組織工作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材選用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或者本學校教材的選用。
第十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由教育行政人員、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和優秀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得少於1/2;學校教材選用委員會本校人員不得少於1/2。
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經民主推薦,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聘任,並報上一級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下設學科組,負責教材初選工作。學科組由相關學科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骨幹教師和教研人員組成。學科組成員經民主推薦,由教材選用委員會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
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成員。
第四章 選用程式
第十三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學科組集中研讀《全國中國小教材目錄》所列的本學科所有版本的教材,進行充分的分析、比較和研討,提出本學科選用教材的具體版本和數量的初步意見。
第十四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學科組的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投票方式確定選用教材的具體版本和數量。超過2/3以上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五條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同級、縣(區)和學校教材選用委員會的選用結果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教材選用結果進行公示後,匯總形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小教材選定目錄,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公示過程中的異議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查實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相應的教材選用委員會按照程式重新遴選。
第十六條 教材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性。教材版本選定後,在一個使用周期內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出現教材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者出版單位不能按時提供教材、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正常進行等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按照程式重新選用其他版本教材。
第五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教材選用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教材選用規定的單位,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紀檢、監察部門介入調查處理。
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對教材選用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教材選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選用未列入《全國中國小教材目錄》中的教材教授國家課程的單位,將依法依規追究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 對採用不正當競爭方式影響教材選用的教材出版單位,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教材選用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課程教材選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