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9月30日,教育部以教基二〔2014〕8號印發《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選用機構、選用程式、監督、附則5章19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印發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基二〔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加強中國小教科書管理,規範教科書選用工作,適應各地教育教學需要,現將《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4年9月30日

辦法內容

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小教科書管理,規範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各地教育教學需要,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書,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經授權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

第三條 教科書選用應當堅持適宜性,符合本地中國小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堅持公平、公正,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中國小教科書選用政策,公布《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教科書選用工作。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五條 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單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選用教科書應當組織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科書的選用工作。

第七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應當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於1/2。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負責教科書初選工作。

第八條 教科書編寫人員、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式

第九條 學科組應當研讀、比較《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本學科所有版本教科書,提出初選意見。

第十條 選用委員會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投票決定選用結果。應將會議討論記錄和投票結果記錄在案。

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加強德育、語文、歷史教科書選用工作統籌,其他學科教科書,義務教育每個學科要選用三種版本以上(含三種),普通高中每個學科要選用兩種版本以上(含兩種),特殊情況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科書選用結果在本級教育部門網站上公示,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公示期不少於7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本省教科書選用結果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後,應當保持穩定。國小、國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如需更換教科書版本,應當從起始年級開始,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委託專業機構徵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並進行評估,如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由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程式選用其他版本。

第十三條 教科書選定後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式規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部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十四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一般應在當年4月底前完成,為教科書的征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教科書選用工作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教科書的;

(四)對《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後供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採用請託、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該行政區域內的選用,在全省進行通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解讀

為加強中國小教科書管理,規範教科書選用工作,適應各地教育教學需要,教育部印發了《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日前,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教科書在學校教育教學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選好適合學校和學生的教科書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2014年9月30日頒布的《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推進中國小教科書多樣化政策實施的需要。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增強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課程、教材與當地經濟發展的適應性,促進教材多樣化。2005和2006年,教育部辦公廳先後印發了《關於做好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材選用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地區教材選用工作的通知》,分別就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科書選用的基本政策做出規定,對指導各地教科書選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十年過去了,有必要進行總結完善,在一般《通知》的基礎上提升為規章辦法。

二是規範目前教科書選用工作的需要。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由於選用行為和程式還不夠規範,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個別地區頻繁更換教科書,教科書選用難以反映一線教師意願,一些非教育因素干預教科書選用,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選用中的腐敗現象等。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規範和監管。

2.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教科書選用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按照簡政放權,加強省級教育統籌的要求,《辦法》對教科書選用管理體製做了調整和完善,將更多的管理權下放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負責制定全國中國小教科書選用政策,將審定通過的教科書編入《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予以公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教科書選用工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選用單位。不論哪一級單位具體負責教科書選用,都必須堅持選用的基本原則,即堅持適宜性,符合本地中國小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堅持公平、公正,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

3.問:《辦法》為什麼要規定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負責教科書的選用工作?

答:教科書選用工作專業性很強,還涉及經濟利益,因此《辦法》明確規定選用教科書應當組織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科書選用工作。為確保選用委員會的專業性、代表性,選用委員會要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於1/2,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意志、個人意志決定教科書選用。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防止利益相關者影響正常選用。

4.問:《辦法》在教科書選用程式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保證教科書選用的科學合理與公平公正,不論在哪一層級選用,都必須履行規定程式。《辦法》用一章對教科書選用程式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是三個步驟:一是由學科組研讀、比較《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本學科所有版本的教科書,提出初選意見。二是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採取投票方式確定教科書選用的結果。三是對教科書選用委員會選定的教科書具體版本進行不少於7日的網上公示,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省教科書選用結果匯總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5.問:什麼情形下選用後的教科書需要重新選用或可以更換教科書版本?

答:考慮到教學的連續性,防止隨意更換教科書,《辦法》規定教科書一經選定使用,應當保持穩定,在國小、國中、高中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兩種情況下可以重新選用或更換教科書版本:一種是確有問題的,如嚴重違反選用程式規定的、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教科書與教育部審定內容不一致的,以及出現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情形;另一種是學校提出變更申請,並經專業機構評估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的。

6. 問:對於違反選用管理辦法的做法,有怎樣的處罰與監管措施?

答:一是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選用委員會成員不得違反選用工作紀律。如果違反規定,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二是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如果違反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三是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採用請託、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該行政區域內的選用,在全省進行通報。上述所有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選用工作將全程置於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之下,並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作用。

7. 問:怎樣才能確保《辦法》落到實處?

答:為確保《辦法》落到實處,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統籌和領導作用。各省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本省選用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及防止違規干擾教科書選用的具體措施。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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