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研究擬定藥品流通行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推進藥品流通行業結構調整,指導藥品流通企業改革,推動現代藥品流通方式的發展。
(七)負責制定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八)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九)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擬訂我國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牽頭負責多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談判意見並簽署和監督執行有關檔案,建立多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繫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牽頭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二)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四)負責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畫、確定對外援助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五)牽頭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六)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以及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經貿業務指導、隊伍建設、人員選派;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能:
(一)負責商務部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開展黨紀教育,提高黨員幹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三)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
(四)開展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廉政監督;對同級和下級黨的委員會進行監督;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檢舉和控告,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檢查和處理違紀違規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六)推動商務部紀檢幹部隊伍建設。
(七)承辦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任務。
領導分工
陳德銘 部長:
領導商務部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司。
高虎城 國際貿易談判代表(正部長級)、副部長(兼) :
分管辦公廳、歐洲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中歐協會。
姜增偉 副部長:
分管市場秩序司、商貿服務司、台港澳司、機關服務局、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
鐘山 副部長、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兼) :
分管財務司、外貿司、公平貿易局、許可證局、外貿中心、會計學會、聯繫貿易審計局,代管產業調查局、外貿發展局、紡織商會、企業協會、貨代協會。
蔣耀平 副部長:
分管產業司、信息化司、報刊總社、電子商務中心、機電商會。
易小準 副部長:
分管政研室、國際司、世貿司、交流中心、國際貿易學會、世貿組織研究會。
陳健 副部長:
分管合作司、亞洲司、承包商會、諮詢協會、合作學會、跨國公司研究會。
傅自應 副部長:
分管綜合司、援外司、西亞非洲司、研究院、培訓中心、統計學會。
王和民 紀檢組長:
分管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
崇泉 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副部長級) :
分管條法司、反壟斷局、各特派員辦事處、經濟合作局、各駐外經濟商務機構。
王超 副部長:
分管服貿司、外資司、美大司、投資促進局、輕工商會、五礦商會、外資協會、國際投資促進會、服貿協會。
房愛卿 部長助理:
分管市場建設司、市場運行司、流通促進中心。
仇鴻 部長助理:
分管外事司、食土商會、醫保商會。
機構設定 商務部共設28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廳,人事司,政策研究室,綜合司,條約法律司,財務司,市場秩序司,市場體系建設司,商貿服務管理司,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反壟斷局,對外貿易司,服務貿易司,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外國投資管理司,對外援助司,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產業損害調查局,國際經貿關係司,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諮詢局),亞洲司,西亞非洲司,歐洲司,美洲大洋洲司,台港澳司,信息化司,外事司。
商務部各司(廳、局)主要職能 辦公廳
主要職能: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編輯發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
其他事項:
商務部在大連、天津、上海、廣州、深圳、海南、南寧、南京、武漢、青島、鄭州、福州、西安、成都、杭州、昆明共派駐特派員辦事處16個,行政編制120名。
人事司
主要職能: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駐外機構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主要職能:
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市場體系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擴大對外開放、國內外貿易流通體制改革並就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健全現代市場體系的綜合政策建議。
綜合司
主要職能:
組織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商務運行和結構調整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
條約法律司
主要職能: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方面的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之間銜接的意見;承擔國際經貿公約擬訂的有關工作;審核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等談判檔案;組織經貿領域多雙邊智慧財產權、投資(保護)協定對外談判;承擔爭端解決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財務司
主要職能:
研究提出與商務工作相關的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商務部歸口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援外經費等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工作,編報預決算並下達預算;承擔本部門的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市場秩序司
主要職能: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
市場體系建設司
主要職能:
組織擬訂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政策;推進流通標準化;牽頭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
商貿服務管理司
主要職能:
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流通體制改革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 、
主要職能: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食糖、邊銷茶、小包裝食品等)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和繭絲綢協調工作。
反壟斷局
主要職能:
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我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其他事項:
商務部承擔《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
對外貿易司
主要職能:
擬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報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其他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商務部負責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服務貿易司
主要職能:
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擬訂技術貿易政策和促進服務出口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主要職能:
擬訂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和加工貿易管理政策和有關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擬訂進口機電產品招標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
外國投資管理司
主要職能:
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外商投資情況並上報動態和建議;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事項、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承擔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對外援助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對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組織對外援助談判並簽署協定,處理政府間援助事務;編制對外援助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
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擬訂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政策;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審核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承擔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統計工作。
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主要職能:
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調查對我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並進行相關磋商談判;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對我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產業損害調查局
主要職能:
承擔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工作;建立並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
國際經貿關係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多邊、區域經貿政策;根據分工處理與多邊、區域經貿組織的關係;組織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牽頭組織多邊、區域及自由貿易區等經貿對外談判;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中國經濟技術合作的中方有關管理事務;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
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諮詢局)
主要職能:
承擔牽頭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雙邊談判工作;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工作;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承擔的關於貿易和投資等方面的政策審議、通報、諮詢義務;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
亞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定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西亞非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定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歐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定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美洲大洋洲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定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台港澳司
主要職能:
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牽頭組織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磋商及實施工作;協調處理對台經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對台直接通商方案;牽頭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協調台商投資管理工作。
信息化司
主要職能:
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則;建立完善商務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承擔部電子政務及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組織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外事司
主要職能:
擬訂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構沿革
成立: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和政務院政秘字一號令,中央貿易部於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在原華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業處的基礎上成立。
中央商業處是為籌備成立中央貿易部而設定的屬於中央性質的臨時機構,自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成立至同年十一月一日結束。中央貿易部將華北工商及中央商業處兩個單位的人員,資財全部接收,並同時啟用印信。
職能: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全國國營貿易實施辦法的決定,中央貿易部執行以下職權;(1)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總計畫起草國營貿易及合作社貿易總計畫,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實施;(2)批准全國各專業總公司的業務計畫及財務計畫並監督其執行;(3)管理與調度全國一切國營貿易資金及存貨;(4)決定全國各大市場國營貿易公司批發商品的價格;(5)指導全國私營商業及各級人民政府貿易部門對於市場的管理工作;(6)頒布全國貿易會計法規。
部長:葉季壯: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為中央貿易部部長。
撤銷:隨著國內外貿易的飛躍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減輕貿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別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定的第二項",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 於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銷中央貿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隨著國內外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管理,更加有力地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 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撤銷中央貿易部,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 對外貿易部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
職能:
1. 編制國家進出口貿易計畫和對外貿易外匯收支計畫組織和檢查計畫和執行;
2. 起草中國同有關國家發展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的聯繫方案,負責同有關國家進行談判,簽訂協定和議定書等,並監督執行;
3. 起草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規和海關管理法規,並貫徹執行;
4. 領導海關工作,不斷加強貨物監管和政治經濟保衛工作;
5. 制定國營對外貿易企業進口、出口、運輸、包裝業務程式,管理並監督執行;
6. 簽發進口、出口和過境貿易的許可證;
7. 研究擬訂商品檢驗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國成立設備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工作。
部長:葉季壯 (1952.8-1967.6逝世)
林海雲(代) (1965.9-1970.7)
撤銷:對外貿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間,一直作為中國政府主管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行使其管理職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貿易部正式撤銷。
對外經濟貿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
職能: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規劃、管理和協調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對外貿易經濟活動,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做好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技術援助,加強國際間的多邊和雙邊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利用外資,組織引進和出口技術,開展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統一組織政府間綜合性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戰略服務。
部長:陳慕華(1982.3-1985.3)
鄭拓彬(1985.3-1990.11)
李嵐清(1990.11-1993.3)。
對外經濟聯絡部:由於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國際影響的擴大,我國對外經濟援助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為了加強這一工作的管理,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於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 對外經濟聯絡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隨著國際形勢的進一步發展,我對外援助任務逐漸增加,為進一步充實和調整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人員和機構,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一十九次會議決定,於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基礎上設立 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一九七O年六月經中共中央中發(70)44號檔案決定,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於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稱為 對外經濟聯絡部。對外經濟聯絡部自其前身對外經濟聯絡總局成立以來,其工作任務主要是負責我國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具體職責為:
1、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對亞、非、拉國家經濟援助談判工作,對外簽訂協定、議定書;
2、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對外簽訂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
3、掌握協定、議定書的執行情況,了解援外項目和科技合作項目的工作進度,辦理清算手續等;
4、安排對外援款的撥款使用計畫,編制援外計畫,辦理出國援外專家的有關事項;
5、處理列席八國經互會各常委會的工作,辦理國際間有關國家的鐵路、交通、民航、郵電和農林電等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6、對外派遣技術援助專家,考察專家,推薦和派遣實習生,交換技術資料和實物樣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經濟聯絡部正式撤銷。
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M
1979.8-1982.3
1979年8月,中發[1979]60號,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谷牧。
主要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展進出口貿易、技術引進、利用外資,以及對外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條例、規章,研究總結經驗,改革有關管理體制;會同國家計委,審議和制訂我國進出口、技術引進、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檢查督促計畫的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採取有力措施,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組織制訂實施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合營企業的協定、契約和章程;統籌管理各部門、各地方引進先進技術、利用外國資金和進口設備的工作。督促檢查有關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發展引進的先進技術,以提高國內的製造能力和技術水平;審議我國與外國政府間的長期經濟合作或長期貿易協定、協定,報請國務院批准。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職能:
1. 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2. 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巨觀調控建議;擬定的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3. 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4. 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和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5. 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定;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畫;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7. 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8. 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的立場和意見;負責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9. 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
10. 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11. 參與外經貿方面巨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督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12. 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13.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長:吳 儀(1993.3-1998.3)
石廣生(1998.3-2003.3 )
撤銷:
商務部
2003.3-目前
成立: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商務部。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畫,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檔案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繫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交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定;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畫,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及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長: 呂福源(2003.3-2004.2)
薄熙來(2004.2-2007.12)
陳德銘(2007.12-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