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章程

第三次修訂,2009年11月27日會員大會原則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英文全稱為The Chinese Society of Academic Degrees and Graduate Education,縮寫為CSADGE。
第二條本會是由依法從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高等院校和相關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系經民政部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進行學術交流、調研、諮詢和培訓等活動,不斷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推動改革、提高質量,促進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專題調研、評估等任務;
(三)積極向國家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諫言獻策;
(四)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諮詢和培訓;
(五)加強同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服務;
(六)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會刊、會訊、學術著作、論文集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也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賦予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由秘書處書面提醒;會員累計兩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下達通知。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後,宣布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調整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調整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參會,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
(七)決定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情況特殊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其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含)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常務理事的產生,依據如下原則和程式:
(一)理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①為單位會員;②應在全國研究生教育、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生教育培養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發揮較大作用;③在參與本會以往組織開展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課題研究方面積極實幹,取得有優良的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
(二)本會現任常務理事會依據上述條件,同時依照不同地域、不同學科、不同層次的單位均應有一定比例的原則,在徵求現任理事會全體理事意見基礎上,形成新一屆理事會理事候選單位推薦名單,經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本會新一屆理事會理事單位。
(三)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該人選應在研究生教育管理或研究方面有較豐富經驗或較強能力,對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有獨到見解,並在參與本會工作方面有足夠精力、有熱情,有奉獻精神。
(四)常務理事單位由本會理事會從理事單位中差額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單位推舉的常務理事人選,應與該單位推舉的理事人選一致。
第二十四條理事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於履行本會的理事職責,應由其原所在單位及時推薦替換人選,並經理事會批准後承擔理事職責。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在能力和時間上能勝任本會的領導職務;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完成其他需要由會長處理的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據有關法規設定分支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有兩類:一類是按單位會員的主體學科性質設定的工作委員會;另一類是按專門工作設定的委員會。
本會各分支機構在本會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之以“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字樣。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
第三十條秘書處是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按章程處理本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本會下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的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聯席會,討論並組織、實施、協調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根據需要,對曾為本會做出特殊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部門的撥款、補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會費餘額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本會開展的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理事會通過的《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及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訂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其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因已完成宗旨,或擬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終止,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其他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1994年7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第一次修訂稿,於1999年11月2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第二次修訂稿,於2004年12月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第三次修訂稿,經2009年11月27日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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