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學會

??2、參加本會的活動; ??6、交納會費。 ??2、會員會費;

簡介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學會,成立於1984年4月25日。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按照“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團結全市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從我國國情出發,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交流、諮詢和服務,促進工作,推動改革,為建設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體系,為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培養高層次人才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學術研究、信息交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諮詢、科學技術服務等。本學會經歷了五次換屆改選,目前是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學會第六屆理事會推選的領導班子主持工作:理事長周哲瑋,副理事長金力、印傑、陳以一、於建國、陳群、吳小松朱志遠、葉志明,秘書長郭長剛
本學會有會員單位60個,幾乎覆蓋了上海市全部研究生培養單位和所有的學科門類。學會有個人會員600餘人,其中理事49人、常務理事19人,分別由培養單位的主管領導(校長、所長)、研究生導師組成:學會正副秘書長由各研究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等)擔任。根據學會的宗旨和任務,學會下設三個委員會:學術、組織聯絡和編輯出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又分成培養學位、招生、德育和評估四個小組。
19年來,根據學會的特點,積極開展研究生教育的學術科研活動,發表了百多篇論文。參加了國務院學位委辦、上海市學位委辦的“九五”、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上海市學位委員會、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基地的自立項目等課題研究若干項。其中《博士生教育的改革與實踐》、《211工程與重點學科建設》分別獲上海市優秀教學成果獎和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二等獎。2000年到2004年“圍繞貫徹落實全國研究生培養工作會議精神,如何在研究生招生規模擴大的新形式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培養質量”、“上海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研究”和“深化改革,推出教育創新,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等為主題,組織交流論文73篇。
學會出版的《上海研究生教育》創刊於1987年4月,內部資料準印證{刊號(K)第0116}。
2003年8月,經自評、互評、終評後,市社聯黨組批准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學會為上海市社會科學優秀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學會。
??第二條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學會是上海地區研究生教育工作者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按照“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團結全市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從我國國情出發,開展研究生教育與學位的研究、交流、諮詢和服務,促進工作,推動改革,為建設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體系,為知識創新,培養創新人才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研究、信息交流。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工作的諮詢、科學技術服務。其具體任務如下:
??l、 結合實際,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研究,總結交流研究生教育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提出改進招生、培養、學位、學籍管理、質量評估、學科建設等工作的建議,促進學位制度與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和改革。
??2、召開年會、專題研究會、學術講座等,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學術交流和信息交流。
??3、採用多種形式舉辦培訓班,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諮詢活動。
??4、組織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和研究生參加科技服務活動。
??5、聯絡國內研究生教育團體,開展學術交流、科技合作、互派學者。 互派研究生與進修生、聯合培養研究生等活動,加強本契約社會各界,及國際的聯繫和合作。
??6、編輯出版會刊和論文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制度。
??第八條 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活動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單位和社會團體,由本單位書面申請,理事會討論通過,均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活動,具有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經歷和經驗或研究成果的下列人員,由本人書面申請,會員單位推薦,理事會授權的組織聯絡委員會批准,即可辦理入會手續,成為個人會員。
??1、研究生的指導教師和任課教師;
??2、具有大學畢業文化程度、從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科長以上職務的管理人員;
??3、從事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研究的人員:
??4、對研究生教育有貢獻,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人員、個人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l、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取得或訂購本會編印的書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l、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支持本會工作;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積極撰寫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學術論文或經驗總結材料;
??4、積極開展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
??5、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6、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義務。損害本會團體利益或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者,經理事會批准,可於以處分直至開除會籍。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其會籍自動消失。會員失去會籍,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會員不服從處分,可以向本會提出申訴,本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裁決。
??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經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按期進行換屆。在特殊情況一下,會員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換屆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以民主方式產生,具體由本會與會員單位協商推舉產生。代表數在會員總數的5%至30%之間。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l、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2、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3、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4、選舉和罷免理事;
??5、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6、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代 表大會的職權,領導本會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的成員一般由會員單位推薦,在任理事也可推薦下屆人選,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數不得超過個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年齡最大不超過7O歲。特殊情況需增補理事可先由會員單位推薦,理事會補選,再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在任職期間因工作變動離開研究生教育工作,所在單位認為需更改人選可推薦新人選,經理事會批准後調換。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l、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領導成員;
??3、決定下屬機構的設定和撤銷,領導下屬機構的工作,決定或批准下屬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方案;
??5、批准吸收會員和開除會員會籍;
??6、討論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理事會除第2項以外的職責。常務理事數不得超過理事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本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l、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會設學術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組織聯絡委員會。
??各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分工協助,履行以下職責:
??1、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專題研究,召開學術討論會。經驗交流會和年會;
??2、編輯出版委員會主要負責交流資料、徵集稿件、編輯出版合刊和論文集:
??3、組織聯絡委員會主要負責發展會員、管理會費、組織會議。培訓幹部。開展國內外聯絡交流。組建諮詢服務部,加強信息交流,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諮詢和服務。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或一至二次專題討論會、報告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組成,受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組織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學術研究、信息交流、組織聯絡、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自動終止的決定(包括善後工作方案和人員組成),必須經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理事會必須提前十五日以上將終止會議議題書面通知全體出席對象。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本會自動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按照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章程的規定,設立秘書處參加的終止清理小組,做好財產和人員安置等善後工作。終止的財產清算,委託登記機關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清算結果、審計報告和善後工作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提供;
??2、會員會費;
??3、有關單位資助;
??4、開展信息交流、諮詢服務和科技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在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由本會 秘書長 直接領導,獨立建立帳冊,按時編制會計報表並報主管部門。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刊為《上海研究生教育》季刊。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般在換屆時修改,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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