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生態城市研究專業委員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1.受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委託收取的會員會費;

基本信息

專委會簡介

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生態城市研究專業委員會為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的二級全國性學術組織。是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生態型城市建設為宗旨,研究探討城市發展中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城市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模式,開展學術交流與生態城市理念的宣傳推廣活動的學術團體。

專委會宗旨

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章程;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學術繁榮;面向經濟建設,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我國生態城市建設的理論與政策,努力創建適應中國國情的生態城市研究科學體系,努力提高我國在快速城鎮化過程中資源的承載力,保障和改善人居環境;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推動生態城市套用技術進步,促進生態城市研究科技人才成長;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促進我國生態城市研究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專委會原則

堅持專家領銜、學科帶頭、服務行業、務實自立、民主協商、共促發展的辦會原則;

專委會任務

1.研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科學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型城市,推動城市科學的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研究我國生態城市的內涵,積極開生態城市理論研究,不斷完善適應於我國國情的生態城市的評價體系;
2.探索在快速城鎮化時期我國城市發展中的重大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研究生態城市建設有效模式,為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和政策建議;
3.圍繞城市發展與資源利用、城市發展與生態環境變化的內在關係,從城市空間布局和城市結構等角度,探討協調發展的途徑和對策,從源頭上尋求城市發展中資源節約、生態保護的方法和技術,為生態城市的發展提供學術研究支持;
4、及時反映生態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總結生態城市的發展趨勢,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5.聯合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相關企業積極開展生態城市建設技術的研究,探索因地制宜的生態城市建設技術路線,研發與其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並聯合有關單位積極推廣新成果,及時總結實踐經驗;
6.整合相關課題,協助政府做好科研任務的立項、評審等工作;
7.按照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安排和審定的活動計畫,組織開展廣泛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和考察,宣傳和介紹國內外城市發展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成功經驗,以此提高城市生態建設的管理水平,促進城市科學發展;
8.協助相關院校開設生態城市相關課程,積極培養生態城市研究相關人才,發現和推薦優秀人才;
9.普及生態城市的相關知識,利用快捷、高效的網路技術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專委會工作規則

為規範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生態城市研究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工作,為適應我國城市發展的需要,減緩城市發展對生態環境構成的威脅,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深入開展資源節約型城市和環境友好型城市發展模式的研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等國家戰略,更廣泛的團結、聯繫各行各業有關生態城市研究方面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章程》和《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制訂本簡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生態城市研究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Eco-city ResearchCommitee,縮寫為ECR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為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的二級全國性學術組織。是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生態型城市建設為宗旨,研究探討城市發展中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城市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模式,開展學術交流與生態城市理念的宣傳推廣活動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章程;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學術繁榮;面向經濟建設,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我國生態城市建設的理論與政策,努力創建適應中國國情的生態城市研究科學體系,努力提高我國在快速城鎮化過程中資源的承載力,保障和改善人居環境;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推動生態城市套用技術進步,促進生態城市研究科技人才成長;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促進我國生態城市研究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辦會原則:堅持專家領銜、學科帶頭、服務行業、務實自立、民主協商、共促發展的辦會原則;
第五條 本會任務
1.研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科學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型城市,推動城市科學的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研究我國生態城市的內涵,積極開生態城市理論研究,不斷完善適應於我國國情的生態城市的評價體系;
2.探索在快速城鎮化時期我國城市發展中的重大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研究生態城市建設有效模式,為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和政策建議;
3.圍繞城市發展與資源利用、城市發展與生態環境變化的內在關係,從城市空間布局和城市結構等角度,探討協調發展的途徑和對策,從源頭上尋求城市發展中資源節約、生態保護的方法和技術,為生態城市的發展提供學術研究支持;
4、及時反映生態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總結生態城市的發展趨勢,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5.聯合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相關企業積極開展生態城市建設技術的研究,探索因地制宜的生態城市建設技術路線,研發與其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並聯合有關單位積極推廣新成果,及時總結實踐經驗;
6.整合相關課題,協助政府做好科研任務的立項、評審等工作;
7.按照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安排和審定的活動計畫,組織開展廣泛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和考察,宣傳和介紹國內外城市發展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成功經驗,以此提高城市生態建設的管理水平,促進城市科學發展;
8.協助相關院校開設生態城市相關課程,積極培養生態城市研究相關人才,發現和推薦優秀人才;
9.普及生態城市的相關知識,利用快捷、高效的網路技術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受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委託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包括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外籍會員、準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章程及本會簡則;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或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提交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3.交納會費;
4.由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研究、諮詢和培訓活動;
3.優先取得本會編輯的有關書刊和資料;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1.遵守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章程和本會簡則,執行委員會決議;
2.支持和參加本會的各類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宣傳本會宗旨,擴大本會影響;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退會程式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本會報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批准。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三章 組織形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決策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每屆會員大會由該屆全體會員組成。全體會員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會議,第一屆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本屆委員會履行職責。主任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至少7名委員或5名副主任委員可以聯名推薦人選,提交全體會員大會或主任委員會表決,過半數通過,經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批准,可以增補為本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每屆委員任期四年。每屆主任委員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全體會員大會職權
1.制訂和修改本會簡則;
2.選舉或罷免本會副主任委員以上的領導職務;
3.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4.批准本會的工作規劃;
5.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會職權
1.執行全體委員會的決議,確定下次全體委員會會議事宜;;
2.決定本會常設工作機構,根據秘書長提名,選聘副秘書長;
3.審定重大研究課題,協調研究力量和資源;
4.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5.決定本會其它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主任委員會結構
主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職年齡為屆滿時不超過60歲。主任委員會中50歲以下的應不少於1/5本屆主任委員會、秘書處駐地暫設在建設部北配樓303房間,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秘書長提名,主任委員會可以聘任副秘書長1人,協助秘書長開展學術活動,負責日常聯絡工作。
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因職位變化或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在本會的職責,須由主任委員會推薦變更人選,報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批准備案後,予以變更。擬增補為副主任委員的人選,須提前完成單位推薦程式。
第四章 經費來源和使用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1.受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委託收取的會員會費;
2.社會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受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委託收取團體會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簡則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委員中分配。
第二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經費的收支情況按規定每兩年向主任委員會報告一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出版信息資料或刊物。
本會秘書處將在主任委員會的領導下編輯信息資料,作為會員溝通信息、科學研究、交流經驗的載體。機會成熟,可以創辦會刊,建立網站,立足於團體會員,面向全國,擴大本會影響。
第二十二條:本簡則自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生態城市研究專業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簡則由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生態城市研究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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