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自1947年2月起,陳宗器、顧功敘、王之卓、翁文波四位科學家發起創建中國地球物理學會,1947年8月在上海宣告成立。選舉陳宗器為理事長,以測地學、地震學、氣象學、地磁及地電學、火山學、水文學、地殼構造物理學、套用地球物理學等9個學科為主,創辦《中國地球物理學報》(JournaloftheChineseGeophysicalSociety),設立地球物理名詞審定委員會,並確定組織學術交流和出版作為學會的主要活動。新中國成立後,於1954年2月遷首都北京。1957年2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地球物理學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趙九章為理事長。中國地球物理學會歷任理事長依次為:陳宗器、趙九章、顧功敘、翁文波、劉光鼎、王水。2012年10月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陳顒繼任理事長,郭建繼任秘書長。本屆理事會由129人組成,常務理事44人。現有(截止到2014年12月底)註冊會員15418人,其中兩院院士54人。
主要職能
地球物理學是一門研究地球的形成、演化、地球的結構和物質組成的科學,且與人類生存與生活密切相關。它涉及太陽系、高空、大氣、海洋和固體地球——地殼、地幔和地核的探測研究。充分運用已獲得的物性、屬性基礎上開發現代科學技術,並對相關目標進行探測、解析以揭示其間和內部的奧秘,為人類造福。中國地球物理學會作為中國的民間社團,除為會員、為地球物理工作者營造一個滿意的會員之家外,特別注重為國家發展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中國油氣資源二次創業”、“建立國際地磁子午鏈”、“油儲地球物理立項”、“中國加入國際海洋法組織”、“推廣燃油節能環保添加劑”等建議,均受到國家和有關部門的重視,有的已收到實效。
宗旨
為進一步推進民主辦會,做到科學技術上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1987年12月學會改革了單一掛靠體制,實行“多單位支持”。目前,主要支持單位有:中國科學院、國土資源部、中國地震局、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和中石油東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等八個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業委員會成員實行民主選舉,學會幹部實行聘任制。學會的學術活動實行分層次管理;一般學術活動由專業委員會組織,一年一度的學術年會由常務理事會主辦,承辦年會引入競爭機制,並重點支持。通過學科間的交叉、滲透和綜合,推動地球物理學科的發展和創新,推進科技為經濟建設服務。組織機構
該會已設立了13個專業委員會,5種科技刊物,以推進科技發展和信息交流。設立了7個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和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以人為本開展繼續教育與科學普及活動,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為激勵廣大會員不斷創新、建功立業,設立了地球物理髮展和學術兩個基金。為便於本會會員活動,除北美設立分會,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地方學會外,每年組織召開一次綜合學術年會,以推進學科交叉、活躍創新思想、交流發布創新成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多方合作。常務理事會
1.秘書處(1)辦公室
(2)財務
工作委員會
(1)組織工作委員會(2)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
(3)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
(4)宣傳出版工作委員會
(5)社會服務工作委員會
(6)科普與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
(1)固體地球物理委員會(2)勘探地球物理委員會
(3)地球物理技術委員會
(4)地磁與高空物理委員會
(5)天災預測專業委員會
(6)環境地球物理專業委員會
(7)中國大陸動力學專業委員會
(8)海洋地球物理專業委員會
(9)工程地球物理專業委員會
(10)信息技術專業委員會
(11)流體地球科學專業委員會
(12)地球電磁專業委員會
(13)國家安全地球物理專業委員會
(14)空間天氣專業委員會
(15)礦山地球物理專業委員會
(16)地熱專業委員會
(17)淺地表地球物理專業委員會
刊物
(1)《地球物理學報》(2)《地球物理學進展》
(3)中國地球物理學會《APPLIEDGEOPHYSICS》
(4)中國地球物理學會《中國地球物理--》(年刊)
(5)中國地球物理學會《會訊》
基金
(1)顧功敘地球物理髮展基金(2)傅承義地球物理學術基金
分會
北美分會鐵道分會
地方學會
北京、上海、河北、河南、湖南、湖北、吉林、安徽、浙江、江蘇、陝西、雲南、桂林、廣西、山東、山西、廣東、遼寧
(籌)江西、四川、新疆、貴州、甘肅、海南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為中國地球物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eseGeophysicalSociety)(英文縮寫CGS).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自願組織、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科技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地球物理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具有跨學科、跨行業、跨部門橫向聯繫的特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貫徹改革開放、搞活、"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民主辦會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揚學術民主,樹立良好的學風,目的是提倡尊重真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組織中國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活動,促進地球物理學科的發展,出成果、出人才,為國家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協,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民政部。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共同支持。
第五條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北京海淀區民族學院南路5號,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郵政編碼10008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國內地球物理工作者的聯繫和團結,加強同國外地球物理科技團體和個人的友好聯繫,積極開展國內及國際學術交流,組織學術探討和科學考察,活躍學術思想,交流工作經驗,促進學科的交叉滲透,提高學術水平,推動本學科的發展。
(二)根據國民經濟、社會及地球物理學科發展需要,組織本學科有關專家對有關國家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戰略、政策等重大問題提出積極的建議或決策性意見,努力發揮本學科在國家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中的作用。
(三)編輯出版《地球物理學報》、《會志》、《會訊》、《年刊》等學術書刊和音象製品。利用多種形式推進科技進步,促進知識更新,提高會員學術水平,協助會員開拓更廣泛的活動領域。
(四)發現並推薦人才,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
(五)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地球物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
(六)積極開展與地球物理有關的科技項目的技術開發、諮詢、技術培訓、技術中介、技術服務。接受委託,進行與地球物理有關的科技項目的論證、科技成果的評定與推廣、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促進科研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
(七)建立健全學會組織,發展會員,做好服務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及活動。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含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和名譽會員)、團體會員。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凡從事地球物理及有關專業工作,承認和擁護本學會的會章,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符合會員條件的,均可申請入會。
(一)會員:
1.具有相當於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的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研究生;
3.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地球物理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本科畢業,但具備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
4.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管理工作者。
(二)高級會員: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在本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外籍會員:對中國友好、在學術上有較高威望、願意與本會有關專業交往、合作的外籍地球物理工作者,經申請批准並報科協備案後為本會外籍會員。
(四)團體會員:與地球物理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需本人申請,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本會和本會委託授權的地方學會批准。
(二)外籍會員需本人申請,經本學會兩名以上會員介紹,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團體會員由入會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高級會員:
l.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4.優先取得學會刊物和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7.執行本會的決議,熱心學會工作,積極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
8.按規定交納會費;
9.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報告和科普作品;對學會的發展和國家建設提出建議;
10.推薦和介紹新會員。
(二)外籍會員:
1.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會議;可應邀參加學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2.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出版刊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支持學會工作,溝通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協助學會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三)團體會員
1.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2.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約有關科學技術活動;
3.就該單位有關技術問題,優先獲得本會有關資料、信息;科技諮詢和不會舉辦培訓班;
4.遵守本會的章程;
5.執行本會的決議,積極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6.按規定交納會費;
7.團體會員,如無正當理曲一年內不交納會費者,經提示仍不交納者作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名譽稱號:
(一)對地球物理學會的創建、建設和改革做出重大貢獻,擔任過學會理事以上職務,因年事己高等原因而不能繼續擔任學會領導工作的同志,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由理事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授予終身榮譽理事稱號,並發給證書。榮譽理事可參加學會相應的活動,繼續發揮餘熱。
(二)對地球物理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威望,熱心參與及組織地球物理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提名,理事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並發給證書,報中國科協備案。
(三)凡對地球物理科學技術和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l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的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學會活動經費(依法建立學會基金);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中的第(一)(三)(五)至(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1/2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必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學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具有民主辦會的作風;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殃情況的,由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學會秘書處是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學會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領導秘書處的工作,秘書處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室的專、兼職人員。學會所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均採用聘任制。
第三十條根據地球物理學科的發展及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各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獨立學術機構,負責並獨立開展各專業或學科的學術活動。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增減專業委員會由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的委員由上屆委員會常委會提名,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備案聘任,委員中應儘量吸收理事會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20人時,可設5-9人的常委會;委員人數在20人以上時,設7--11人的常委會,由專業委員會選舉(包括通訊選舉)產生。常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由常委會推薦產生,經學會理事會同意後聘任;秘書長l人,由主任提名,報理事會備案。為便於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可請專業相近的科研、生產及教學單位為支持單位。
第三十一條學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個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協助理事會對有關的專業工作進行協調,提出建議。工作委員會主任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討論後聘任;其成員由主任提名,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聘任。各工作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主任提名,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球物理學會,業務上受本會的指導。
第三十三條由於業條活動需要,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徵得所在國家的許可,可以建立國外分會,在業務上進行聯絡。
第三十四條凡有5名以上會員的企、事業單位可設立會員小組,會員小組是本學會的基層組織,負責本單位會員的學會活動和會員管理工作。會員小組受本學會和地方學會的領導。會員小組設組長1人,會員人數多的可增設1-2名副小組長,小組長及副組長由會員選舉產生,報本學會和地方學會備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學會建立的基金和籌集的資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修改後,須在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辦理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章程1998年10月26日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