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該學會別於 1994 年獲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第一屆二星級學會稱號; 1997 年和 2001 年學會分別獲得上海市科學科學技術協會一星級學會稱號, 1999 年獲上海市第三屆大眾科學獎。現擁有會員單位 27 個,在冊會員 500 多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會員 400 多人,中科院院士 3 人,工程院院士 1 人。會員分布在空間、氣象、海洋、地震、地質礦產、勘探設計、環境保護等部門和有關研究所、高等院校。
學會各成員單位在地球物理各個領域的科研、教學和生產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如以中科院上海天文台、中科院上海技術物理研究所、中國極地研究中心為代表的空間地球物理探測的新技術理論研究和探測儀器等方面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多項成果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同濟大學、中石化上海海洋油氣分公司、中海油東海分公司等單位發展了油氣地球物理勘探的新方法新技術為我國油氣資源勘探中作出了重要貢獻;同濟大學、上海市地質勘查技術研究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上海京海公司和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採用先進的工程地球物理勘查技術在上海重大工程建設中建功立業;上海地震局、上海市輻射環境監理所、同濟大學、上海氣象局等單位在上海地區的自然災害預報和防治方面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在科普工作中積極參與了中國科協開展的 2049 工程,在上海市 6 所重點中學開展了“兩極的召喚”青少年科技素養教育工作。學會充分利用佘山天文、地震科普館、極地科普館等科普資源積極開展青少年科技知識教育,建立了青少年重要的科普教育基地。
學會下設五個專業委員會:
空間地球物理、勘探地球物理、工程地球物理、固體地球物理、科學普及委員會等。
學會歷任理事長:葉叔華院士、馬在田院士、王家林教授。
現任學會理事長:耿建華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上海市地球物理學會 英文名稱為: Shanghaigeophysical Society
第二條: 本學會是依法成立、並經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接納的全市性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學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指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積極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以會員為本,充分重視廣大會員在學會工作中的主體地位,發揚學術民主,堅持民主辦會,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努力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提高並普及地球物理科學知識,為建設上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貢獻。
第五條: 本學會上海市科技協會領導,業務上受中國地球物理學會指導,接受上海社團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學會的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學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廣泛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討和科學考察,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地球科學技術的發展;
(二)普及地球物理科學知識,積極參加科技周活動;
(三)積極參加“ 2049 工程”建設和活動,大力促進青少年科技素養的提高;
(四)在地球科學範圍內推廣先進技術經驗,開展繼續教育、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
(五)努力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在地球學科領域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積極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公益事業和活動。
第八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在本學科領域中,廣泛開展學術交流,積極普及開展技術諮詢。
第九條:活動原則
(一)本學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學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學會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本學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學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承認本學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四)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十三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
( 1 )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和其他相當中級技術職稱及其以上的科學技術人員;
( 2 )在研究、教學、生產單位從事地球物理科技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
( 3 )在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在讀研究生一年以上者;
( 4 )外籍科技工作者,凡承認學會章程,履行學會義務,經申請批准可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在地球物理學科範圍內從事科學技術的企事業單位及學術性團體承認學會章程,參加學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的團體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常務理事會、學會辦公室)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3 、優先參加學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4 、以優惠條件取得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5 、有優先獲得學會服務的權利;
6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7 、遵守學會章程;
8 、熱心並積極參加學會的各項活動;
9 、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10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2 、優先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3 、優先安排技術諮詢;
4 、優先申辦各類培訓班;
5 、執行學會決議和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6 、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通知。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十八條:本會對本學科或學會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會員給予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為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左右。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學會經費和收支情況;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提前或延期換屆必須經理事會決定並報上海市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制定學會活動計畫;
(四)制定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六)理事會每年召開 1~2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七)增補新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執行上海市科協和中國地球物理學會的決定和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熱心並支持學會工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的原則, 55周歲以下(含55周歲)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會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由以上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最多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日常工作,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二、三、四、五、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是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若需要超過任期,須經理事會同意,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根據學會學科的專業工作需,學會可設立或撤消若干專業委員會,並報上海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方可。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理事會任免。
第二十七條: 學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學會設辦公室和精幹的專兼職幹部,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委託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會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凡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對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和領導幹部,經理事會推選,擔任學會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
(一)掛靠單位和有關業務單位撥款;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三)單位、團體或個人捐贈;
(四)政府部門資助;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單位和個人的會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學會建立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制度及年度財務報告制度,按有關規定管理財務,理事會換屆時必須進行審計。學會由理事會聘任一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一條: 學會的經費、資產及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1. 掛靠單位資助和有關業務單位撥款;
2. 舉辦各種事業和諮詢等活動的收入;
3. 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4. 會員會費;
5. 學會基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執行上海市社會團體組織通則,向上海市社團管理局進行社會團體登記。
第三十三條:本學因某種原因要終止活動時需要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知後,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後,報中國地球物理學會備案,宣告活動終止。終止活動後的善後處理委託掛靠單位全權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上海市科學技技協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