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中國國家名人學會(英文:ChinaMastersAssociation)創立於2008年,是由政府機構核准通過審批(註冊號:53165540-001-10-10-1),旨在為知名專家、演藝、教授(研究員)、名人、名家、企業家、書畫家們搭建一個展示才藝及資源、傳播名望、溝通信息、交流智慧、分享遠見、關注公益事業的非盈利性組織。
其宗旨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是一件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大事的重要指導思想。中國名人的成功不斷激勵子孫後人,對社會和國家經濟建設的貢獻巨大,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性。我們團結海內外知名華人及名人文化工作者,弘揚名人精神,頌揚名人光輝業績,總結名人成長經歷,反映名人願望與要求,通過各種方式發現名人、推薦名人、表彰名人、造就名人、保護名人合法權益,推動中華名人事業健康、快速、有序地發展,從而體現中共“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精神,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中國國家名人學會成立以來,按照協會《章程》,以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提供了政策、法規、市場信息等服務,為各界名人搭建了交流的平台,為各界人士解決了不少實際問題。中國國家名人學會定期舉辦公益性活動,編輯出版《中國名人》雜誌。通過名人之間的交流、溝通,達到共贏的目的。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國家名人學會(ChinaMastersAssociation)
第二條:中國國家名人學會,是由國內外眾多軍政、科技、學術界、商界等知名人士提議和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在中國領土政府管轄下合法登記。第三條:本學會是以“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海內外知名華人間的交往和友誼,從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宗旨,以“發掘名人、組織名人、推薦名人、宣傳名人、表彰名人、研究名人”為主題,以“總結、學習名人的優秀美德與成功創業經驗,從而啟迪世人、回報祖國、回報社會”為主要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交流經驗、推廣典型,評比和表彰優秀名人在社會各領域做出的成績,引導社會潮流良性循環發展。加強中華名人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會員與國內外各地區政府、企事業單位間的多方面聯合、業務合作與經驗交流;組織各種中華名人之間的聯誼活動,開展學術討論、文化藝術交流、國內外考察、展覽展示、科學普及和推廣、科技成果展示、各種會議、論壇講座、信息交流等諮詢活動。負責協助協會成員開展經濟、教育、科技、醫藥、財會、文化藝術、人才交流、企業、產品等方面的研究工作;積極發展會員,協調會員與政府各部門、各商會、協會及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加強交流與合作,保護和維護社會名人的合法利益,維護會員聲譽,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全面服務;指導和協調各地名人團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培訓教育,以提高名人文化研究工作者的素質;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的其它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體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承認本會章程、在國內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和知名度、在社會各個領域內有突出業績的華人,由本人申請,經本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理事會成員;
(四)凡承認本會章程的社會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由該單位申請,經本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全國統一防偽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科研成果和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推選理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自薦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是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本會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如身體狀況好,可以適當延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會長: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做好本會工作;
(二)做好理事會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聯繫溝通有關部門和社團組織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話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聘請對本會創建和發展做出貢獻的本會會員,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名譽職務可以連任。本會設顧問若干名,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人士,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單位和個人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經營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中國國家名人學會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