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微米/納米技術是一個新興的、高技術和基礎研究緊密結合的高科技領域,匯集了電子、機械、材料、製造、檢測,以及物理、化學和生物等不同學科新生長出來的微小和微觀領域的科學技術群體,是科學技術創新思維的結果,被認為是面向21世紀的新興科技,近年來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取得了驚人的成績,正在並且即將對人類產生深遠的影響,甚至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極富挑戰性。
中國微米納米學會是致力於推進微米納米技術這一前沿科學領域的研發與產業化的國家一級學會,是全國從事微米/納米技術的科技工作者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國性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聯繫廣大微米/納米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我國微米/納米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微米納米技術學會活動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從事微米/納米技術及其相關學科的科技工作者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立足科技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堅持民主辦會、推動學科發展。
業務範圍
(一)組織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科技信息傳播活動。
(二)接受政府有關管理與決策部門的委託,組織研究微米納米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及技術途徑,科研、生產等重大關鍵技術諮詢和規劃。
(三)承擔政府和企業委託交辦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論證、評估和鑑定。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認定工作。
(五)編輯出版微米納米技術期刊、論文集和技術檔案。
(六)傳播微米納米技術先進的科技和管理經驗。
(七)開展微米納米技術科普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各種培訓活動,開展青少年科普教育,促進人才培養。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評獎評優等活動,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
組織章程
中國微米納米技術學會章程
(經2015年10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中文名稱為中國微米納米技術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SOCIETYOFMICRO-NANO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CSMNT。
第二條中國微米納米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是全國從事微米納米技術的科技工作者和在微米納米技術及其他相關領域從事科研、設計、製造、教學和管理等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社會單位法人,是全國性的非營利性學術單位,是聯繫廣大微米納米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我國微米納米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團體活動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從事微米納米技術及其相關學科的科技工作者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立足科技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堅持民主辦會、推動學科發展;敦促自律學術行為。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單位是清華大學。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科技信息傳播活動。
(二)接受政府有關管理與決策部門的委託,組織研究微米納米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及技術途徑,科研、生產等重大關鍵技術諮詢和規劃。
(三)承擔政府和企業委託交辦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論證、評估和鑑定。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認定工作。
(五)編輯出版微米納米技術期刊、論文集和技術檔案。
(六)傳播微米納米技術先進的科技和管理經驗。
(七)開展微米納米技術科普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各種培訓活動,開展青少年科普教育,促進人才培養。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評獎評優等活動,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
第三章會員會籍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與微米/納米技術專業相關而又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育、生產、使用、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直接從事微米納米技術研究、教育、生產、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或相當技術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以及從事微米納米技術專業的研究生;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團體活動,並對微米納米技術發展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需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個人會員申請人個人提出申請,簽名確認,報本團體秘書處辦公室審批。
(四)由本團體理事會授權的學會秘書處辦公室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學術、技術、科技普及、人才培訓以及國際科技、人才交流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的服務和有關資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受本團體委託,組織開展有關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團體決議並承擔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要求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團體秘書處辦公室,並交回會員證書。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候選人由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理事。
第十八條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職責,由理事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更換人選,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任期內學術規劃,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5年10月12日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