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陶瓷學會

中國古陶瓷學會

中國古陶瓷學會原名中國古陶瓷研究會,成立於1981年10月,會址設在北京故宮。1991年在國家民政部辦理正式登記,經民政部社團管理司審核批准為合法的學術團體,並在1991年10月5日《人民日報》上公布。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古陶瓷學會是全國性學術團體,其宗旨是加強我國古陶瓷科學研究工作;業務範圍是科學和學術交流;活動地區為全國性。

1997年遵照國家民政部的決定,參加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清理整頓工作,經國家文物局勞動人事司,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審核,2000年初,該會的清理整頓各項工作審核正式通過。學會秘書處原設在廈門大學,1997年移至故宮博物院。學會掛靠單位為故宮博物院、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文物局勞動人事司。

交流活動

中國古陶瓷學會原中國古陶瓷研究會自1981年成立的26年來,致力於開展古陶瓷研究交流活動。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掛靠單位的領導下,在有關單位和廣大會員的積極支持和關懷下,在全國22個縣、市舉辦了22次學術年會或專題學術研討會,對江西省景德鎮窯吉州窯,四川省邛萊窯彭縣窯,河南省汝窯鈞窯鞏縣窯,陝西省耀州窯,福建省德化窯建陽窯漳州窯,江蘇省宜興等古瓷窯,安徽省繁昌窯壽州窯宣州官窯,河北省磁州窯定窯邢窯,江蘇省、浙江省青瓷等重要古瓷窯的燒造歷史,工藝技術、裝飾藝術、窯爐類型、製品的內外交流等方面進行研討,並召開了“青花瓷”、“遼瓷”和“中國古陶瓷與世界文化交流”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辦了“明初洪武、永樂、宣德青花瓷器研討班”。此外,編輯出版《古陶瓷研究》專輯、《論文集》、《陶瓷資料》和《中國古陶瓷學會通訊》、《古陶瓷學術動態》(內部刊物)等等。為推動和促進中國古陶瓷研究,開展中外陶瓷文化交流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組織機構

中國古陶瓷學會是具有高資歷、高學術水準的專業團體組織,學會現有會員801名,團體會員5個,在現有的801名會員中,文博系統586人,占73.2%,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等系統94人,占11.7%,在801名會員中高級職稱者226人,占28.2%,中級職稱者288人,占35.9%,按照中國古陶瓷學會章程規定,學會設定理事會,組織機構如下: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處,學術委員會。

理事會

中國古陶瓷學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會計1名、出納1名、秘書5名。

在廣泛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經由上屆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函投選舉產生理事;按照《中國古陶瓷學會章程》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擬訂學會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決定會員的入會;

(四)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五)決定學會機構的設定;

(六)選舉、任免學會秘書長;

(七)決定聘任學會副秘書長及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八)制定學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九)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民主決策

每年召開本屆理事會,聽取討論通過本年度會務工作報告,討論下一年度學會的工作計畫,討論增補學會各級領導人選。

歷屆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1981年)

名譽會長:夏鼐

會長:馮先銘

副會長:安志敏、安金槐、朱伯謙、陳錦康

秘書長:葉文程。

副秘書長:李輝柄、李知宴、汪慶正、余家棟

名譽理事9人,理事43名。

第二屆理事會(1993年)

名譽會長:黃華

會長:葉文程

副會長:安金槐、朱伯謙、李知宴、李輝柄、汪慶正

秘書長:葉文程(兼)

副秘書長:余家棟、趙青雲、任世龍、曾廣億、徐本章

第三屆理事會(2001年)

顧問:宿白、安志敏、石興邦、徐苹芳、朱清時、鄧白、葉喆民、宋伯胤

名譽會長:黃華、葉文程、張永珍、耿寶昌、朱伯謙

名譽副會長:朱仁明

會長:汪慶正

副會長:王莉英(常務)、李輝柄、李知宴、張浦生、袁南征

秘書長:王莉英

副秘書長:余家棟、趙青雲、孫新民、陳克倫、李廣寧、廖桂英、馮小琦、朱仁明

榮譽理事1名,常務理事33名,理事63名,學術委員31名。

秘書處:5名(含會計1名,出納1名)。

第四屆理事會(2006年,2008年增補)

會長:耿寶昌

名譽會長:張永珍、朱仁明、葉文程

副會長:王莉英(常務)、袁南征李建毛陳克倫孫新民栗建安

秘書長:王莉英

副秘書長:李廣寧廖桂英馮小琦張仲淳穆青王興平歐陽世彬

陸明華 沈岳明 薛東星

常務理事:(34人)

葉文程許勇翔張浦生趙青雲余家棟周世榮李德金陳麗瓊禚振西

王莉英廖桂英馮小琦李廣寧袁南征王興平權奎山孫新民陳克倫

陸明華李建毛栗建安任志錄邵長波張仲淳穆青劉毅朱戢

沈岳明歐陽世彬李剛周麗麗呂成龍李培松鄭禕

理事:(69人)

韋仁義王興平王莉英葉文程許勇翔劉蘭華劉新園劉毅權奎山

邵長波余家棟李廣寧李德金陳麗瓊陳玲玲陳克倫陸明華楊根

何繼英周世榮張仲淳張浦生林業強羅學正歐陽世彬趙青雲耿寶昌

袁南征栗建安葛季芳葛師科禚振西薛東星朱戢呂成龍馮小琦

穆青孫新民李建毛任志錄李剛廖桂英周麗麗陳華莎陳潤民

古運泉吳水存郭學雷周京京瀋岳明孟耀虎張勇康李培松劉昌兵

裴雅靜陳永志戴鴻文馮素閣胡欣民蔡路武鄭煒吳曉力蔡路武

霍華 陳建中 耿東升馬小青 鄭同修 李一平

學術委員:(27人)

葉文程王莉英劉鳳君劉蘭華劉新園權奎山邵長波秦大樹劉毅

古運泉李廣寧李德金陳克倫陸明華周世榮張浦生耿寶昌袁南征

栗建安禚振西孫新民李建毛任志錄馮小琦趙青雲穆青歐陽世彬

第五屆理事會(2011年)

名譽會長:耿寶昌葉文程

會長:王莉英

副會長:袁南征陳克倫孫新民李建毛栗建安沈岳明李廣寧

秘書長:王興平

副秘書長:廖桂英馮小琦張仲淳穆青歐陽世彬陸明華薛東星鄭褘

常務理事:(30人)

葉文程許勇翔張浦生趙青雲周世榮陳麗瓊禚振西王莉英廖桂英

馮小琦李廣寧袁南征王興平孫新民陳克倫陸明華李建毛栗建安

任志錄張仲淳穆青劉毅朱戢沈岳明李剛歐陽世彬周麗麗

呂成龍 耿寶昌薛東星

理事:(62人)

韋仁義王興平王莉英葉文程許勇翔劉蘭華劉新園劉毅李廣寧

陳麗瓊陳玲玲陳克倫陸明華何繼英周世榮張仲淳張浦生林業強

歐陽世彬趙青雲耿寶昌袁南征栗建安葛師科禚振西薛東星朱戢

呂成龍馮小琦穆青孫新民李建毛任志錄李剛廖桂英周麗麗

陳華莎陳潤民古運泉郭學雷周京京瀋岳明孟耀虎張勇康劉昌兵

裴雅靜陳永志戴鴻文馮素閣胡欣民蔡路武吳曉力 霍華 陳建中

耿東升鄭同修 李一平王昆張文江申獻友趙文軍王小蒙

第五屆理事會增補理事名單(2015年12月6日理事會通過)

趙雪峰鄭建明江建新張興國王丹丹彭維斌羊澤林李仲謀

彭善國唐小軒鄭宏趙聰月賈建威何安益黃靜陳馨

中國古陶瓷學會第六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葉文程、耿寶昌、王莉英、朱仁明

名譽理事:袁南征、禚振西、陳麗瓊、趙青雲、歐陽世彬

會長:孫新民

副會長:沈岳明(常務)、陳克倫、李建毛、栗建安、李廣寧、馮小琦、陸明華

秘書長:王興平

副秘書長:廖桂英、穆青、張仲淳、呂成龍、劉毅、王小蒙、李仲謀

常務理事(19人):

王小蒙、王興平、馮小琦、任志錄、劉毅、呂成龍、孫新民、李廣寧、李仲謀、李建毛、張文江、張仲淳、陳克倫、陸明華、沈岳明、鄭褘、栗建安、廖桂英、穆青

理事名單(63人):

王昆、王睿、王小蒙、王丹丹、王興平、鄧禾穎、葉倩、馮小琦、馮素閣、申獻友、朱戢、劉毅、劉昌兵、劉金成、呂成龍、任志錄、羊澤林、江建新、孫新民、陳馨、陳永志、陳克倫、陳華莎、陳建中、李廣寧、李仲謀、李建毛、張文江、張仲淳、張興國、何安益、沈岳明、沈瓊華、陸明華、吳曉力、鄭宏、鄭禕、鄭建民、孟耀虎、趙文軍、趙學峰、趙聰月、胡欣民、胡朝輝、耿琪、耿東升、唐小軒、秦大樹、郭燦江、郭學雷、栗建安、賈建成、黃靜、黃曉楓、彭維斌、彭善國、蔡路武、裴雅靜、廖桂英、霍華、穆青、薛東星、戴洪文。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古陶瓷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forAncientCeramics(CSAC).

第二條本會性質:中國古陶瓷學會是從事、關心、支持、參與中國古陶瓷研究的專家、學者、業餘愛好者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贏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確良方針,推動中國古陶瓷研究的深入開展,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我國的兩個文明建設。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文物局。接受國家文物局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在北京故宮博物院景山前街4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中國古陶瓷和古外銷陶瓷研究的學術活動,進行海內外學術交流;

(二)組織會員從事有關課題研究、編印研究信息;出版研究文集;

(三)對古陶瓷遺址文物進行調查、鑑定、考證,促進文物保護工作;

(四)普及陶瓷歷史知識,舉行有關古陶瓷培訓班、展覽等學術活動,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陶瓷文化。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一般要取得中級職稱以上的資格;

(四)申請入會的國內會員需由理事一名,會員一名介紹;境外會員需由二名理事介紹。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印發的各種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會義務一年以上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活動,確定學術會議地點、研究會議有關事宜,並委託當地理事籌辦召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的聘請;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頂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古陶瓷研究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文物局人事司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文物局人事司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間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0年11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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