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原始宗教和古代宗教
正文
中國舊石器和新石器時期的宗教信仰及其在階級社會中的殘餘形態。根據目前考古發掘的材料和古籍記載,主要有關於鬼魂崇拜的喪葬儀禮以及自然崇拜的種種表現。由於宗教考古尚待發展,古籍中有關宗教的專門記載也不多;中國原始宗教和古代宗教的分野和脈絡,還是一個有待深入研究的課題。喪葬儀禮與鬼魂崇拜 從考古發掘探明,舊石器時期中國的山頂洞人的遺骸周圍,撒有含赤鐵礦的紅色粉末,並有鑽孔的獸齒、石珠、骨墜等裝飾品作為隨葬物。從這些遺蹟可推知,在2~3萬年以前的原始社會中,已產生靈魂不死的觀念和對鬼魂的崇拜。喪葬儀禮的繁簡差別,反映了對鬼魂崇拜的不同程度。
史前遺蹟 新石器早期,人們的鬼魂觀念比較簡單,墓葬也相應比較簡陋。據考古發現,上海青浦縣崧澤下層遺址墓葬,沒有墓坑,在平地堆土掩埋,直身仰臥葬,隨葬品很少;山東大汶口早期墓葬是豎穴小坑墓,隨葬品亦少,以生產工具作隨葬品的更是少見。特別是未見隨葬品中有不通用於人間的物品,對屍體也沒有採取特殊的處置。
新石器中、晚期以後,鬼魂觀念漸趨複雜,葬法相應多樣化。西安半坡村遺址中的小兒墓葬,均用瓮棺埋在居住區內,成人墓葬則都在溝外的共同墓地;有仰臥伸展葬、伏臥葬、屈肢葬,還有五例集團改葬的二次葬。甘肅臨洮縣城南寺史前墓葬中,有火葬後將骨灰盛在陶缸中埋葬的,還有一些合葬墓。河南新鄭縣裴李崗墓葬中,有些大墓里包括5~7個小墓坑,埋人最多者達42人。這一時期,一般都有固定的公共墓地,同一墓地的死者面部都朝同一方向。從上述事例推知,當時已有較複雜的鬼魂觀念。面部的同一朝向,可能是為表明靈魂的去向。使用固定的公共墓地和大墓套小墓的葬法,可能是原始人覺得鬼魂在冥間仍維持著大小家族的關係。兒童和成人墓地分開,反映人們相信冥間也有年齡層次的分別。火葬是想使靈魂儘早擺脫屍體的羈絆。實行撿骨二次葬,可能是認為屍體腐爛以後,靈魂才能獲得自由或轉生。這個時期的隨葬品明顯增多,以勞動工具隨葬者,屢見不鮮。裴李崗100座墓葬中,有隨葬品者91座,大部分隨葬品都是勞動工具;男性墓多為石刀、石斧,女性墓常有紡輪和石磨盤等。當時人們不僅認為人死後在冥間仍須勞動,而且也有男女分工的不同。在新石器時期的後期,如甘肅齊家文化墓葬中,有一男一女或一男二女同時合葬的,在齊家坪墓群中,甚至有8~13人的合葬墓;表明當時的鬼魂觀念中,已存在男權的統治地位和主人對奴隸的奴役和壓迫關係,因此出現了妻妾為夫殉葬、奴隸為主人殉葬的喪葬制度。
古籍記載 先秦及西漢的古籍中,有不少關於漢民族對鬼魂的認識和喪葬儀禮的記載。《禮記·祭法》稱:“大凡生於萬物、生於天地之間者皆曰命。萬物死皆折。人死曰鬼。”認為鬼具有超人的能力和有善惡之分,並能禍福於人。《左傳·昭公七年》載:“匹夫匹婦強死,其魂魄猶能憑依於人,以為淫厲。”《禮記·檀弓上》則稱鬼魂是“生有益於人,死不害於人”。基於這些觀念而產生了種種儀禮,其中最被重視的是葬禮。特別重視墓地的方位和屍體的朝向。《禮記·檀弓下》記載:“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這些內容,同考古發現基本相符,可認為是漢族祖先的葬禮習俗。《墨子·節葬》專門有關於非漢族的喪葬儀禮的記載:“昔者越之東有輆倷之國者,其長子生則解而食之,謂之宜弟。楚之南有啖人國者,其親戚死,刳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成孝子。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死,聚薪焚之,謂之登遐,然後成孝子。”上述處理屍體的方式,反映了當時的鬼魂觀念和喪葬儀禮的多元性和複雜性。
隨著社會生活和關係的變化和人類技能和活動能力的提高,一方面,人們觀念中出現了作祟能力大、報復性強的惡鬼和厲鬼;另一方面,有些死者在世時的創造能力和英雄事跡被神化,結果被奉為祖神或神明,成為畏懼和崇拜的對象。因之,喪葬儀禮、祭鬼、趕鬼、避邪等活動日趨複雜並受到人們的重視。所以從商周以後就逐漸形成以招魂、報喪、哭靈、殮屍、殯屍、奠祭、出葬、喪期守孝等為主要內容的固定喪葬儀禮的程式以及“儺”、“大儺”、“追儺”等驅逐、鎮壓厲鬼的法術和攜帶、懸掛靈物或使用符咒避邪的巫術。
祖先崇拜 源於鬼魂觀念的祖先崇拜,開始只是將氏族始祖或歷史上對本族有功勳的鬼魂作為崇拜對象。所謂“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菑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禮記·祭法》)。同時由於重視血緣關係,人們觀念中的一部分鬼魂成為氏族的祖神或保護神,作為長期固定的祭祀對象。通常一個家庭只祭祀其最親近的祖先,如父祖,同時還參加幾個家庭聯合的祭祀祖先活動。隨著氏族群體的瓦解,商周奴隸主貴族集團繼承和壟斷了氏族祖先的祭祀權,並利用它作為統治的精神工具。在統治範圍擴大或改朝換代時,統治者都要想方設法證明他們與前代統治者或被他們征服的民族是同根同祖,崇拜同一祖先。據《禮記·祭法》稱:“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自然崇拜 原始和遠古時代,人們對與自己生活關係密切而又不可理解和不能駕馭的自然物和自然力,產生依賴與畏懼而對其進行崇拜。當時一般尚未形成明確的超自然體觀念,但已開始有將自然物和自然力超自然化的傾向,將其作為具有生命和意志的神靈加以崇拜。隨著人們抽象能力的增強,又逐漸形成獨立於具體自然物和自然力的神靈觀念。崇拜的對象愈來愈多,山嶽河川、風雨雷電、動物、植物以至日月星辰諸天體。
風雨 中國農牧業發展較早,雨水對農牧業的影響極大,雨神素為人們所重視。殷墟卜辭中,有關求雨和卜雨的卜辭所占比重最大。殷人求雨,有把人或牲禮架在柴上焚燒獻祭的,也有向雨神獻舞求雨的。《左傳》等古籍還有“焚巫”、“暴尪”或主祭者自焚以求雨的記載。對雨的崇拜,後來轉變為崇拜眾多被認為具有施雨能力的雨師、神龍等,其中求神龍施雨最為普遍。民間求雨的祭祀,多以神龍為對象。
遠古人們對風的形成和它對自然界的影響,感到既神秘又恐怖,從而產生有關風神本體和神力的種種幻想。如認為東西南北四方來風,分別有四個風神主宰;殷墟甲骨文里對四方風神各有專名,《山海經》里也有類似記載。關於興風的神力來源也有種種神話傳說,有的把這種神力歸於某種鳥類,如鵷、爰居,有的認為某山谷為能颳風的神靈,如《山海經》中所說的“令丘之山”的“中谷”和“旄山之尾”的“育遺”之谷,以及《淮南子·覽冥訓》中所說的鳳凰暮宿的風穴等。西漢以前,民間有殺犬祭風神的習俗。《爾雅·釋天》有“祭風曰磔”之說。郭璞註:“今俗當道中磔狗,雲以止風。”秦代雍地有風神廟,王者要祭祀風神報其功。
雷電 古人對雷聲抱有恐懼感,但不把它當做惡神,而認為它是主持人間正義,對惡人行刑的善神。《山海經·海內東經》說:“雷澤有雷神,龍身而人頭,鼓其腹,在吳西。”《淮南子·地形訓》說:“雷澤有神,龍身人首,鼓腹而熙。”這種較原始的雷神形象富有濃烈的直觀幻想性,可能是看到雷鳴時的閃電似龍,雷雨交加的現象又與龍能作雨的觀念相聯繫,所以幻想出龍身的雷神;幻想雷神居水澤之中,名其居處為雷澤。後雷神更為擬人化,被稱為雷公。《論衡·雷虛篇》謂西漢時“圖畫之工,圖雷之狀,累累如連鼓之形;又圖一人,若力士之容,謂之雷公,使之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若擊之狀。其意以為雷聲隆隆者,連鼓相扣擊之〔音〕也”。這裡的雷公,已不是人首龍身,而是一個大力士;也不是雷神鼓腹而生雷聲,而是扣擊連鼓而“隆隆者”。春秋戰國時另有一說:雷鳴時要衣冠正、行止合禮,不然要激起天怒遭殃。《禮記·月令》說:“先於電三日,奮不鐸以令兆民曰:‘雷將發聲,如有不戒容止者,生子不備,必有凶災’。”
社祀與土地神 中國土地神崇拜的發展可分為三階段:①原始的土地崇拜,人們直接向土地獻祭;②土地神擬人化,逐漸由自然神向社會神過渡;③各地域的“土地公”,被認作地主和管理者,主要具有社會屬性而非自然屬性的神性。
古籍中記載的“社祀”,是原始土地自然崇拜的一種形式。《史記·封禪書》稱:“自禹興而修社祀,……郊社所從來尚矣。”修社祀或許在夏代初期,當時把土地作為直接禮拜的對象。至殷商、西周初期,祭土地神時仍採用將牲禮埋入地內,或將酒、牲血、人血灌入地里的原始祭法。
西周后期,土地神逐漸由自然神向社會神轉化。禹、后土、句龍、犁等傳說中的人物被當做土地神崇拜。但這個時期的土地神,人們認為主要還是自然神,對之崇拜,希望能在農業生產中得到收益。春秋戰國後,土地神的社會屬性逐漸增強,並且因祭主的地位不同而分了等級;後又進一步分化為各有管轄範圍的眾多土地公。禮拜的對象是被稱為社主的一土堆。“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為社而祀之”(《孝經》)。到西周后期,才把對農業有貢獻的傳說人物奉為社主來崇拜。其後隨著土地神人神化的發展,社神變為管理各地區的社會神,最後發展為許許多多的各地土地公──福德正神,被認為生前有德者死後方可充任。社祭成為民間最重要的祭祀。
山嶽河川 古時有許多關於大山、名山神秘化的傳說。這些山被認為能賦予人以生命力或某種靈性而被崇拜。除崑崙外,泰山、衡山、華山、恆山、嵩山最被崇敬,稱之為五嶽之神,古代帝王要去巡祭或派員去祭祀。據《史記·封禪書》記載,除五嶽外,全國還有數十座大山被神化,帝王親自前往祭祀,或由官方修建山神廟。殷墟卜辭和《山海經》中提到的祭山神的方式,還有“尞”和“瘞”等,因山高,祭品要燔燎才能達于山神,因取財于山岳地下,所以還要將祭品埋入地下作為還報。
河川因與人類生活、生產關係密切而受到崇拜。原始社會各部族崇拜其居住地附近的河川。國家形成以後,逐漸轉變為由帝王或諸侯祭祀天下的名川大河,而民間主要仍循舊俗祭祀其居住區的河神。商部族早期所祭祀的主要是其居住區域的黃河、洹水(安陽河)、商水(漳水)、洧水等大小河流。祭禮相當隆重,用牛羊為牲禮,有時也用人祭。祭河神主要用“沉”或“浮”,即將祭品沉於河底或放在水上漂流。周朝以後,統治疆域擴大,形成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諸侯祭其疆內山川之習。後來各條河流都有特定人物為河神,如馮夷被奉為黃河河伯,上帝之子湘君被奉為湘江江神等。
植物崇拜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將農作植物神秘化而作為自然神進行崇拜,後來隨著自然神的擬人化而成為農業祭祀上的神主;②崇拜某些植物的特性,相信這些特性具有某種神秘力量,而用於巫術活動方面。
最初,稷是和稻、黍、麥、菽一起受崇拜的穀類植物之一,但因稷的種植最為廣泛,歷史最長,被推居“五穀之長”。進而成為五穀神的代表,變成穀類綜合神,最後加以人神化,上升為農業之神。傳說中的人物,如后稷、農、柱、周棄等,被奉祀為稷神神主。稷神是古代祭祀的重要對象之一,與土地神並稱為“社稷”。為了農業豐收,每年都要舉行祭禮。據《左傳·襄公七年》記載:“夫郊祀后稷,以祈農事也。是故啟蟄而郊,郊而後耕。”這種農業祭祀和始耕儀式,源於原始宗教播種祭。根據《禮記·月令》記載,除郊祭外,每當麥、黍、谷、麻、稻等各種農作物收穫時,還要進行“嘗”祭,作為答謝。
古人相信某些植物如桃木、苕、棘等具有驅趕魔鬼和避除凶邪的靈性,如《禮記·檀弓下》稱“以巫祝桃茢執戈,(鬼)惡之也”,《左傳·昭公四年》也有“桃弧棘矢,以除其災”等語。此外,《山海經》記載韭、迷谷,薰草等“佩之不迷”、“服之媚於人”,則多少帶有巫術的性質。同時與這些植物本身的形狀、氣味等特性有關,如菖蒲似劍,桃木堅韌,棘有尖刺,姜、韭有強烈的特殊氣味等。
動物崇拜 有三個特點:①被神化崇拜的動物種類,主要是狩獵和豢養的馬、牛、羊、豬、犬,以及人們懼怕的虎豹等猛獸。《山海經》描述的古神形狀多和這些動物有聯繫;②崇拜龍、鳳、麟、龜為“四靈”。龍、鳳、麟是人們想像中的吉祥動物,被認為是各類動物之王;所謂“魚鮪從龍”、“百鳥從鳳”、“獸從麟”,具有統御各類動物的神秘力量;龜被認為能“知天道”,預知人的利害禍福。“四靈”還被推崇為仁政和道德的化身,被視為“仁獸”、“瑞獸”、“德獸”;③動物圖騰崇拜表現不明顯。殷周以後,古籍中就看不到典型的有關動物圖騰崇拜的記載。這可能是由於中國遠古未發生圖騰崇拜或圖騰崇拜消亡較早。但有些學者根據古籍記載的神話人物的“感生說”(如契母簡狄,感吞燕卵而生契)、“降生說”(如天命玄鳥,降而生商),以及以動物為姓氏或作官制(如黃帝號有熊氏,少皞以鳥名官)等為例證,認為古代曾盛行過圖騰崇拜;根據有些學者的實地調查,在中國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中,近世尚有動物圖騰崇拜的遺蹟。這個問題尚有待進一步研究。 天體崇拜 將日月星辰諸天體直接作為崇拜對象或將其視為神靈或神靈之居所而加以崇拜。殷商時有拜日的風習。殷契中有“王賓日”、“出日”、“入日”等甲骨文,這些刻辭被認為是殷王朝夕迎送日神的記錄。《書·堯典》有“寅賓出日”、“寅餞納日”的記載,可見迎送太陽的禮拜儀式由來久遠,非始於殷商。西周以後,統治者在統祭天上諸神時,太陽神占有主神的地位,所謂“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禮記·郊特牲》)。原始時代崇拜日神,主要是感謝太陽賜給人間光明,並給人定方位的便利,所謂“祭日於壇,祭月於坎,以別幽明,以利上下,祭日於東,祭月於西,以別內外,以端其位”(《禮記·祭義》),反映了日崇拜的自然崇拜性質。農業成了主要的社會生產行業後,太陽被認為是決定農產品豐歉的主宰。殷商時期,對日食懷著恐懼心理,並被認為不祥之兆;若發生日食就要進行占卜,祭告祖先保祐。 古籍中多有猜測月中情形的記載,但對月的神性和月神的神力的渲染卻很少,也不以月食為災異。雖因其在黑夜發光和有規律的盈虧現象而受到崇拜,但由於其對人類生活影響不大,其神格不高,祭禮也不隆重。在對天體諸神進行統祭時,被放在配角的地位。
至於祭星的記載更為簡單。星辰崇拜在原始宗教中不占重要地位。但在古代出現天上最高神──上帝出現以後,巫祝們將許多社會現象和星體的光度色澤、運行軌道、各星之間的位置等聯繫在一起,進行神秘的解釋,而形成眾多星神和神話,使星辰超出其自然特性而變成了具有某種社會職能和支配某種自然現象的神。如“箕星主八風,畢星主戈獵”等。《史記·天官書》中的許多星辰,都被附加了這類神性。另一方面,世間的社會結構被搬到天上,群星成了上帝的臣屬,一些星體變成有能力滿足人間某種欲望的神而受到奉祀。《史記·天官書》記載的群星,其神格和神性都已被納入上帝神統而不具有自然崇拜的性質。星體運行和光澤變化等自然現象也被用於徵兆占卜,形成了占星術,成為古代占卜中一個重要種類。